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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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对承担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企业履行监理合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评价。第三条 监理信用评价包括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是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三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铁道部主管部门汇总公布各建设单位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

2、果,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类。第四条 监理信用评价每年 4-9 月, lO 月至次年 3 月为一个评价期。在评价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 2 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围。第五条 监理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铁路局负责的铁路建设项目( 含铁路局为出资人代表的合资铁路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铁路局指导下进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铁路局对评价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汇总上报评价结果。铁道部组建铁路公司(筹备组)负责 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铁路公司(筹备组) 负责组织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代建项目由代建方组织监理项目

3、信用评价、报送评价结果,并送委托方核备。第七条 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项目监理机构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为甲级。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为乙级: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擅自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2应检查的施工企业内业资料出现虚假或与现场不符的;3施工现场没有场地平面布置图、或未按平面图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4监理工程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起质量大事故或三起(含) 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5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建设单位清退人员 12 人的。第九条 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为丙级:1未经

4、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程师调整人数累计达总人数 20及以上的;2未按规定对地材、填料、击实实验、密实度检测等进行见证或平行试(检) 验 的、或检验试验频次不够,或出具虚假试(检) 验报 告的;3未按验标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而由他人代签或事后补签验收记录的;4未按规定核实验工计价资料,发生虚假验工的;5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变更设计弄虚作假的;6在既有线施工,施工企业没有与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的;7监理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两起及以上质量大事故、或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5、并一起质量大事故的;8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建设单位清退人数 3 人及以上的,或监理人员在本项目监理行为触犯法律的。第十条 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项目,只对联合体进行总体评价,总体评价结果作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本项目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第十一条 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实行监理工作平时检查、现场工程质量平时检查与安全质量事故日常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管理机构必须进行平时检查,评价期末汇总平时检查意见和登记记录形成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建设单位没有给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检查意见不能纳入评价范围)。项目管理机构应随时掌握监理人员及工作情况,在进行现场工程质量平时检查前应事先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对检查中

6、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平时检查结果亦应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 其他参建单位及营业线运营管理部门发现监理工作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应认真核实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进行纠正,对存在的问题纳入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第十三条 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工作完成后 2 日内,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向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对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3 日内提出申诉。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研究、核实申诉内容,对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意见中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应及时予以修正,对不采纳的

7、意见要进行解释,最后形成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在上报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前必须完成申诉处理。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采用组织施工、设计、咨询等单位以打分、投票等方式,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分别于每年 4 月 10 日前和 10 月 10日前将管内各项目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同时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应在上报前 3 天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第十七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组织工作、评价过程、申诉处理等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分别

8、于每年 4 月 l0 日和 lO 月 10日前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下列原则排序,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中甲级项目数量占所监理的全部项目总数的80及以上且没有丙级的企业为 A 类,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有丙级的企业为 C 类,其余企业为 B 类。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直接评价为 C 类。第十九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每年 4 月 20 日和 10 月 20 日前,根据各建设单位报送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按上述排序原则提出铁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将结果送铁道部建

9、设管理司审核。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审核结果 5 个工作日内,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第二十一条 评价为 A 类的工程监理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在其参与投标的前 2 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标段)监理评标时,每次加 2 分。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加分后,将加分情况报铁道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评价为 C 类的工程监理企业,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 l 个月为其整改期。在整改期结束之后的 10 曰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第二十三条 按照铁道部关于建立铁路建

10、设项目激励约束考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铁办200735 号)确定的原则和费用,分考核期实施奖励。考核期费用为总费用除以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次数;其中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次数=初步设计批复的总工期(月) 6。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为甲级的,按考核期费用额度 100予以奖励;考核等级为乙级的,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 50予以扣减合同价款;考核等级为丙级的,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 100予以扣减合同价款。第二十四条 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为丙级的,监理企业应在接到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 20 日内,处理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不称职的监理人员,逾期由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清退相关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企业自行承担。建设单位应在每年 5

11、月和 11 月底前将相关处理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监理合同,并建立参建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档案,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信用评价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第二十六条 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对承担相应责任的工程监理企业,还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铁道部建立监理信用评价监督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7149,01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 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01051871373,01051842837(传真)。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范畴,建设单位在监理项目信用评价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调查;调查确认的,撤消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摘自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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