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11章第7条管理局的职能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5211章第7条管理局的职能四(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211 章第 7 条管理局的职能四摘要:本条例对规划师注册、注册规划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6)注册专业规划师的姓名如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他的注册即被取消,而他须将获发给的注册证明书交回。(7)任何人的姓名如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管理局无须将任何费用或其中任何部分退还予该人。(8)注册主任可更正注册纪录册内的明显错误。(1991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20 条违纪行为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 1999 年第 57 号第 3 条第 IV 部纪
2、律程序(1)注册专业规划师如有以下情况,便是作出违纪行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由 1999 年第 57 号第 3 条修订)(2)凡任何人曾被裁定在专业方面有失当行为或疏忽行为,或曾根据本条例被定罪,或曾被判刑事罪名成立及判处监禁,而该罪名相当可能损及规划师专业的声誉,但他已在申请注册或将注册续期时将上述行为或定罪知会管理局,并获管理局接纳其申请,则该人不得因所披露的行为或定罪,而为注册或将注册续期的目的被当作有作出违纪行为。(3)凡注册主任收到与违纪行为有关的投诉,注册主任须将有关事实呈
3、报由管理局为该项投诉所委派的 2 名成员,而该 2 名成员须在谘询注册主任后决定应否将投诉交由管理局处理。(1991 年制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18 章 第 21 条研讯委员会及进行研讯的规则(1)管理局可将与违纪行为有关的投诉,交由一个研讯委员会作出裁定,而为此目的,管理局可设立由不少于 3 名学会会员组成的研讯委员会,以裁定遭投诉的注册专业规划师是否有作出违纪行为。(2)管理局可订立规则,对由研讯委员会进行研讯及与调查指称的违纪行为有关的其他事宜作出规定。(3)如有人提出与违纪行
4、为有关的投诉,则除非遭投诉的注册专业规划师,在事前 28 天得到关于该投诉及聆讯日期、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否则研讯委员会不得着手听取该投诉的证据。(4)第(3)款所指的注册专业规划师有权出席有关聆讯及旁听所有证供,并须获给予本条例文本及根据本条所订立的规则各一份。(5)管理局可订立规则,对由研讯委员会重新进行研讯作出规定。(6)凡注册专业规划师被指称有作出第 20(1)(b)或(f)条所指的违纪行为,有关的研讯委员会(a)无须查究该规划师是否被正确地裁定所控罪名成立;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22 条法律顾问管理局可委任一名根据执业律师条例(第 159 章)第 3、27 或 27A 条获认许,并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就研讯进行期间或前后产生的法律及程序问题,向有关的研讯委员会及覆核委员会提供意见。(1991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23 条研讯委员会的纪律制裁命令及费用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 1999 年第 57 号第 3 条(1)凡研讯委员会裁定任何注册专业规划师有作出违纪行为,在裁定获覆核委员会确认后,或在裁定或提议作出的命令已根据覆核委员会的建议更改后,研讯委员会可作出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命令 (由 1997 年第 33 号第 24
6、条修订)(a)命令注册主任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该规划师的姓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 年,并可定出它认为恰当的暂缓执行条件;(e)命令管理局在指定的期间内,或在该规划师令管理局信纳他应获注册前,不得接纳他要求注册为注册专业规划师的申请;(f)命令主席口头训诫该规划师; (由 1997 年第 33 号第 24 条修订)(g)如研讯委员会信纳就该个案的所有情况而言,不命令该规划师缴付注册主任、管理局或研讯委员会因该案件而引致的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并非公正持平,则在此情况下但亦只在此情况下命令该规划
7、师缴付该等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由1997 年第 33 号第 24 条增补)(2)凭借一项根据第(1)(g)款作出的命令而须予缴付的费用,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由 1997 年第 33 号第 24 条增补)(3)研讯委员会可(a)评计凭借一项根据第(1)(g)款作出的命令而须予缴付的任何费用;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第 336 章,附属法例)附表 1 所指明的讼费收费表评定该等费用,而高等法院规则(第 4 章,附属法例)第 62 号命令的附表(经作出所有必需的变通后)适用于费用的评定及追讨。 (由 1997 年第 33 号第 24 条增补。由 1999 年第 57 号第 3 条修订)(4)为本条例(包括第 25 及 28 条)的施行,根据第(3)款作出的任何评计或命令,须当作为它所关乎的根据第(1)(g)款作出的命令的一部分。 (由 1997 年第 33号第 24 条增补)(1991 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