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6285062 上传时间:2017-09-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江苏南京中院判决张新艳诉王钲舜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报 案例精选 2015 年 3 月 19 日 星期四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否则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依法要求食品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案情2012 年 12 月 22 日,原告张新艳在被告王钲舜经营的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滋美丽人食品商店购买了 200 瓶添立适果味钙咀嚼片食品,总价 1.76 万元。张新艳服用该食品后,感觉口味不纯,经查询发现该食品外包装所标注的有关生产者的信息、功效成分及含量信息均属虚假。张新艳遂

2、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钲舜退还货款 1.76万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裁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钲舜经销的添立适果味钙咀嚼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张新艳要求退还货款 1.76 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认为王钲舜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对张新艳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2不予支持。判决被告王钲舜退还货款,驳回原告张新艳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新艳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确定销售者是否“明知”,应以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为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对所销售食品的进货查验

3、义务,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进货时,严格审查验证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以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所进食品符合安全标准。本案中,食品销售者王钲舜虽然在进货时取得了涉案食品生产厂家丹阳市瑞艾斯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但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文件经查证均为不真实,且王钲舜不能合理解释涉案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及价格,亦未保存两年内的涉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认定其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

4、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判决王钲舜除退还张新艳食品货款 1.76 万元外,还应赔偿张新艳 17.6 万元。评析3本案涉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食品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是其在“ 明知” 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惩罚的严厉性。然而,由于该条中的“明知” 缺乏客观标准和形式要件,纠纷中一些食品经营者以自己并非“ 明知” 为由,拒绝十倍赔偿。因此,在适用该条时如何认定销售者具有“明知” 主观过错行为存在一定

5、困难,这也是审判实务中遇到的难题。本案从立法本意出发,将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销售者“明知 ”情形加以明确,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销售者“明知” 行为主要表现在不作为过错与作为过错两个方面:1.销售者“明知 ”的不作为过错行为。不作为过错行为表现在销售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确定经营者是否“明知” 应以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这种注意义务是通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经营行为准则。销售者不作为过错行为主要表现有:(1)未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未按法律规定对所销售食品进行完整标识。如食品包装标识上缺少

6、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3)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4运输、储存食品;(4)没有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其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2.销售者“明知 ”的作为过错行为。作为过错行为主要表现在销售者积极主动造假、捏造虚假事实,掩盖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销售者“明知 ”的作为过错行为主要表现有:(1)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如销售虫咬鼠啃霉变腐烂食品,销售无保质期、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2)食品经营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故意更改食品保质期、更换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3)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

7、门责令下柜后,未经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4)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处进货的;(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6)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7)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本案中,食品经营者王钲舜既存在不作为过错行为,如没有查验所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真伪,没有查明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及食品标签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存在作为过错行为,如提供虚假的生产厂家注册年检信息和虚假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因此,应当认定其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和注意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5本案案号:(2013)白商初字第 694 号,(2014)宁民终字第941 号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贡永红 胡庆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