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银行会计核算基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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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漯银字 2012号关于印发漯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基本办法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机关各部室:漯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基本办法已经修订完毕并经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 真组织学习 ,并遵照 执行。附 件 :漯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基本办法二一二年六 2 月十八日附件:漯 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会 计 核 算 基 本 办 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漯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本行会计核算工作遵循的基本准则,是

2、制定其他会 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本行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应遵循本 办法。第三条 本行会计具有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核算职能是指对本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计算、分类 、记录、汇总、分析,提供具有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综合性的会计信息。监督职能是指以会计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已经进行、正在 进行或即将 进行的会计业务 3 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第四条 本行对营业部、各支行(以下 简称各支行)所有会计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各支行会 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本行的会计准则和规定。第五条 本行各级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3、整性负责。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 本行各级核算单位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聘任会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会 计人员应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并逐步实行会计主管总行委派制。第七条 机构撤 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办 妥会计业务 交接。第八条 各支行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 4 管)更换 必须征得本行会 计部门同意,会计人员调入、调离会 计机构必须征得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 )同意。第九条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的 设置会计 工作岗位,配足会计人员,建

4、立健全 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每年必须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和接受会计人员再教育。会 计人员工作岗位要有步骤的进行轮换。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 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 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办 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 上级会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严守本行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 定外,不得向外界提供本行任何会计信息。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5 第十三条 本行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

5、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本行的经营活动情况。第十四条 本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十五条 本行会计期间为公历年度。在每个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 更的原因及其 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第十六条 会计年度每年(公历)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第十七条 表内会计科目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 “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 贷 必相等”为平衡原理,即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 加所有者权益总额。 表外科目采

6、用收付单式记账法。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人民币业务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 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 6 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第十九条 凭证、单据、 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 0”;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下列规定:(一)必须实行钱、账分管,有账有据,当时记账,当日结账 ,总分核对,内外对账。核算质量要达到:账账、 账款、 账据、账实、账表、账折、内外账务全部相符;(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正确确定会计科目进行记账。转账业务:先记借方后记贷方,先记账后签发回单;代收

7、他行票据,收妥 进账。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第二十一条 会计业务处理实行事权划分、授权管理。会计 人员应在权 限内办理业务,凡超越权限的,必 须经授权后 办理。第四章 账务组织 7 第二十二条 账务组织由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部分构成。综合核算 对明细核算起到统驭作用,明细核算 对综合核算起到 补充作用,二者应相互核对,数据相符。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余 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 总账、日 计表组成。第二十三条 分户账分为分户式账页和销账式账页。销账 式账页适用于逐笔 销账业务。第二十四条 登记簿(卡) 是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起备 忘、控制和管理作

8、用而分 户设置的辅助性账簿账卡。 第二十五条 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和一般余额表,是核对总账 、分户账 余额 和计息的重要工具。第二十六条 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账户发生额、轧平当天 账务的重要工具。第二十七条 总账按科目设 置,每日根据科目日结单借、 贷方发生额 合计数分别填记,并结出余额。各科目分户账 合计余额必须与总账各科目余额相符。第二十八条 日计表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 8 余额,根据总账 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 和借、 贷方余 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第五章 会计科目第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由本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会 计科目的使用按本行 规定统一执行。第三十条 会 计科

9、目包括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表内科目分 为资产类、 负债类、 资产负债共同 类、所有者 权益 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业务和承诺事项。备忘科目核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需要在表外进行控制的事项。第三十一条 会计科目修改 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 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第六章 会计凭证第三十二条 会计凭证( 也称传票) 是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第三十三条 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 9 凭证。记账凭证 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指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转账借方传 票、转账贷方 传票、特种 转账借方传票、

10、特种转账贷 方传票、表外( 备忘)科目收入传票、表外 (备忘)科目付出 传票。特定凭证是指根据某项具体经济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种专用凭证。如支票、现金缴款单、进账单 等。第三十四条 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 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 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第三十五条 本行会计凭证由总行统一设计格式和购置,人民银行及外部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填制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一)年、月、日; (二)收付款人的开户行、 户名和账号;(三)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四)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五)会计分录和

11、凭证编号; 10 (六)付款单位的签章;(七)银行有关人员的签章。以特定凭证作为记账凭证时,除填明签发凭证日期外,还 需注明记账 日期。受理会 计凭证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上由客户填写的内容,未经客户书 面授权,会计 人员 不得代办。第三十八条 电子网络传递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符合相 应的安全防范要求,必要时须经授权确认,事后 应能满足随机查询和打印凭证的需要。记账过程中,纸质 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化为纸质凭证,均不得改 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第三十九条 业务办妥后,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印章或由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打印输出入账认证记录。第四十条 凭 证的传递必须

12、 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 缓,内部凭证由专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 过客户传递。第四十一条 会计凭证应按日清分,及时装订,统一保管。 11 第七章 会计账簿第四十二条 账簿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序时登记,逐次结计 余额,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登记账簿须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 笔书写,复写账页应使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第四十三条 对同一账户中发生的多笔同一业务,经审核无 误后,可根据 业务 需要编制汇总传票记账。第四十四条 记账时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记账。凭证金 额错误必须更换凭证。第四十五条

13、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禁止使用涂改液销蚀,不得用复印账页替代原始账页。第四十六条 明细账账页记满转下页。计算机记账满页,打印 结转。年度终了结转时,各种账簿除规定可以继续延用外,均应更换新账页。 账页结转下 页时, 应在原始 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填写“过次页”字样,在新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填写“承前页”字样。月度或年度结转时, 12 应在旧账页最后一行摘要栏加盖“结转下页”或“结转下年”戳记,在新 账页首行摘要栏内加盖“上月结转”或“上年结转”戳记。 第四十七条 总账按月结转 新账。 计算机记账,按月打印 总账结转。第四十八条 总账应每月装 订,各种分 户账、登记簿等可根据数量

14、按月、季或年装订。各种账簿的装订顺序按科目、 账号排列。第八章 错账冲正第四十九条 当日发现差错时 ,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账簿上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金 额填写在划销金额上面,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红线划销更正,如果划错红线,应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X”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第五十条 隔日 发现差错时 ,应用如下方法更正:(一)记账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借(贷)方冲正凭证办理冲正,不得用其他凭 证代替冲正 13 传票;(二)凭证金额或科目、 账户填错, 应填制红字借、贷方凭 证将原错误 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内容重新填制蓝字借

15、、 贷方凭证补记入账。 第五十一条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 错账, 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决算表。 第五十二条 凡错账冲正影响利息 计算,应计算应加或应减积数。第五十三条 冲正错账必须 在原凭证、冲正传票和账簿上写明错账及冲正日期和原因,冲正传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第九章 重要空白凭证和会计签章第五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印制、按需申领、账实分管、两级管理”的原则。会计结算部负责本行管理,各营业网点负责本级管理。第五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由会计结算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统一印(购)制,设立凭证总库由专人负责实物管理并换人负责综合业务 14 系统账务核算的管理。各业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开展需要向凭证总库申领。第五十六条 会计签章是银行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身份及交易合法性的标识,包括印章和 签 名等。第五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 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规定签章。第五十八条 会计印章的设计和使用由总行统一规定。会计结算部是本行会计专用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会计专用印章的审核、刻制、发放、申领、收缴、废止和销毁等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 各会计专用印章使用部门是本部门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对本部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交接、保管、废止等工作的管理。第六十条 各级会计机构应严格会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手续,严禁超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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