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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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附件: 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招 标师的职业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师应通过职业继续教育,补充和更新招标采购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技术经济、项目管理以及国际 招标采购制度等专业知识, 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水 平。 第三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 )在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 负责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组 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取得招标

2、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业过 程中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职业继续教育, 其所在单位应给予必 要的支持。 第二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 2 - 第五条 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教 学形式以网络教学为主,面授教学为辅。 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的网络教学通过中招协主办的中国招 标师继续教育网络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教 育系统)实施。 第六条 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是指由中招协统一 设置和组织实施,招标师必须学习完成的教学课程,其主要内容 包括: (一)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 (二)招标采购相关基础理论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招标采购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3、 (四)招标采购方式、方法及其全过程专业实务; (五)国际招标采购相关制度应用; (六)国内外招标采购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的选修课程是指由中招协或其 确认的行业和省(市)地方职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按照统一的继续教育方案设置和实施,招标 师结合自身工作需要选择学习的教学课程,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业部门和省(市)地方依法制定的招标采购规定; (二)体现专业特点的招标采购方式、方法及其操作实务; (三)尚未实施的必修课程范围的内容; - 3 - (四)其他招标采购相关专业知识。 第八条 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课程的教材由中招协统一编制 或推

4、荐; 选修课程的教材也可以由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编制或 推荐,并报中招协审核。 第三章 继续教育考核 第九条 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自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签发日期起三年内, 招标师应按照职业继 续教育方案和实施计划学习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取得规 定的学分。 招标师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条 招标师在每一考核周期内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累计 应达到 90 学分,其中必修课程达到 60 学分,选修课程达到 30 学分。 第十一条 招标师应按规定学习完成继续教育的课程内容, 并通过网络教育系统课程测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招标师取得继续教育课程每 1

5、 个学分, 大约需要 1 小时学习 时间。 第十二条 招标师取得下列学术成果,提供相应证明,经认 定后,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继续教育学分: (一) 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或有关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 者发表的招标采购相关专业文章, 每篇文章最多可计算 5 个选修 - 4 - 学分,每一考核周期最多可计算 10 个选修学分。 (二)参与学术团体、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招标 采购专业课题研究,取得学术成果,每人每项研究成果最多计算 10 个选修学分,每一考核周期最多计算 20 个选修学分。 第十三条 每一考核周期的继续教育学分数独立计算,不得 累积到下一考核周期。 同一考核周期内,必修课学分超出 6

6、0 学分的部分,可充抵 选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超出 30 学分的部分,不得充抵必修课 学分。 第四章 继续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中招协负责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 理,主要包括: (一) 制定和公布每个考核周期及年度的职业继续教育方案 和实施计划; (二)编审、推荐和公布职业继续教育大纲和课程教材; (三) 组织实施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全部必修课程和部分选 修课程的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指导招标师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 (五)公布、核查招标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行业和省(市)有关部门根据职业继续教育方案 - 5 - 及其职业教育培训能力条件的要求,推荐一个职业教育培

7、训机 构,并由中招协确认和公布。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职业继续教育方案和实施计划承 担职业继续教育选修课程的教育培训、 考核和中招协委托的其他 工作,并接受行业、地区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继续教育方案和实施计划 组织面授教学的,应于教育培训和考核完成之日起 15 日内将招 标师完成继续教育课程的学分证明信息按有关格式要求上传至 网络教育系统的指定信息库,并填写书面证明(见附件) ,经招 标师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中招协应通过网络教育系统及时公布招标师完成 职业继续教育的学分情况。 招标师可通过网络教育系统查询本人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 况等,如果发现与实际情况

8、不符的,应及时向中招协反映核实。 招标师可以通过网络教育系统获取职业继续教育方案和实 施计划等有关信息,并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招标师在考核周期内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全部学 分的, 其学分转入招标师登记服务系统, 作为办理再登记的依据; 招标师未能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全部学分的, 不予 办理招标师再登记。 第十九条 招标师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学分的,取消相应 的继续教育学分,已经办理招标师再登记的,取消再登记,其违 - 6 - 规行为计入招标师登记服务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职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 整改,情节严重的,不得从事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由中招 协向社会公告。 (一)教育培训和考核中弄虚作假,协助学员骗取学分; (二)教育培训工作不规范,收费畸高,严重侵犯学员合法 权益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 - 附件: 编号: 招标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表 姓名 性别 电话 完成学分数 序号 课程名称 小计 总计 工作单位 招标师证书管理号 继续教育完成 情况说明 20 年 月 日 招标师确认 (签字)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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