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四)+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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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问题研析(一)(二)(三)(四)册总目录 【分类】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四) 【编者】杨建华 【出处】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四) 绪论 壹、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一)1 贰、执行法院就实体事项之审理(三)12 叁、海难救助报酬争议之确定程序(三)1 肆、共同海损分担争议之确定程序(三)七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 法院 伍、寄寓地之意义(一)7 陆、共同诉讼之管辖(四)1 柒、执行异议之诉与参与分配等诉之管辖(四)7 捌、合意定外国法院为管辖法院之效力(四)13 玖、管辖权之调查及管辖误之效果(四)19 拾、回避申请与停止诉讼程序(四)25 拾壹、裁定经抗告程序后废弃,曾参与原裁定之法官应否回避(

2、四)31 第二章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拾贰、当事人之认定(一)10 拾叁、胎儿为当事人有关问题(一)15 拾肆、失踪人诉讼之进行(三)99 拾伍、政府机关之当事人能力(四)37 拾陆、分公司之当事人能力(一)21 拾柒、分公司当事人之能力与当事人适格(一)1 拾捌、非法人之财团有无当事人能力(一)26 拾玖、非法人之团体为当事人与实体法上权利能力之配合(一)30 贰拾、非法人之团体取得确定判决后权利义务之归属(四)43 贰壹、权利能力受限制者之当事人能力(四)49 贰贰、选定当事人制度之利用(四)54 贰叁、选定当事人行为之性质及资格有欠缺时之处理(四)60 贰肆、选定当事人之

3、效力及其判决书记载之内容(四)66 贰伍、为诉讼所必要之允许(二)20 贰陆、法人之诉讼能力(四)74 贰柒、无效婚姻之未成年人之诉讼能力(一)40 贰捌、未成年人为诉讼行为得否仅列其父为法定代理人(三)33 第二节共同诉讼 贰玖、共同诉讼分类方法之检讨(一)54 叁拾、共同诉讼之主观要件(二)31 叁壹、多数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时诉讼行为之效力(一)58 叁贰、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诉讼时判决之确定(一)63 叁叁、连带债权之共同诉讼(一)66 叁肆、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共同诉讼(一)69 叁伍、可分这债之共同诉讼(一)73 叁陆、不可分之债之共同诉讼(一)77 叁柒、第三人执行异议之共同诉讼(一)8

4、1 叁捌、参与分配之共同诉讼(一)86 叁玖、多数被告间有目的手段牵连关系之共同诉讼(一)90 肆拾、请求回复共有物之共同诉讼(一)100 肆壹多数债权人撤销诈害行为之共同诉讼(一)104 肆贰、请求就共有土地为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共同诉讼(二)12 肆叁、多数债权人之代位诉讼(三)284 肆肆、以诉讼紧属中两造为被告之共同诉讼(一)94 肆伍、主参加诉讼之管辖与合并裁判(三)38 肆陆、第十四条之共同诉讼与本诉讼之关系(二)26 肆柒、主观的预备诉之合并(一)110 肆捌、主观的选择诉之合并(一)115 第三节 诉讼参加 肆玖、确定判决对于参加人之效力(四)80 伍拾、独立之辅助参加(四)90

5、伍壹、辅助参加人之承当诉讼(四)96 第三节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 伍贰、诉讼代理权限与诉之变更、追加、提起反诉(一)125 伍叁、诉讼代理与关达代理(二)37 伍肆、诉讼代理权限与之证明(二)43 伍伍、数诉讼代理人行为不一致时之效力(一)129 伍陆、诉讼代理人之诉讼行为与当事人本人诉讼行为不一致时之处理(一)133 伍柒、诉讼代理权之终了时期(一)139 伍捌、诉讼未经合法代理之形态(四)102 伍玖、经理人为商号之法定代理人(三)21 陆拾、经理人代理商号为诉讼行为之权限(三)27 陆壹、监护人代表公司对董事起诉(一)45 陆贰、私立学校为诉讼当事人时之代表人(一)50 第三章诉讼费用

6、 陆叁、裁判费之缴纳与宪法所保障诉讼权这行使(三)44 陆肆、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核定之标准(三)50 陆伍、诉讼标的价额与诉讼标的物之价额(四)115 陆陆、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与起诉利益、上诉利益(四)115 陆柒、消极确认之诉之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四)120 陆捌、主观诉之合并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这计算与起诉裁判费之缴纳(三)56 陆玖、客观诉之合并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之计算与起诉裁判费之缴纳(三)62 柒拾、诉之变更与诉讼费用(一)145 柒壹、检察官为当事人时诉讼费用之缴纳与负担(一)155 柒贰、诉讼费用得否假执行(一)151 柒叁、诉讼费用额之确定与求偿(三)70 柒肆、因参加诉讼所生费

7、用之负担(二)49 柒伍、非讼事件程序费用之征收(一)159 柒陆、为所欲为救助申请之管辖(三)85 柒柒、诉讼救助程序中非显无胜诉之望之认定(二)55 柒捌、诉讼救助之效力(三)87 柒玖、债权人就债务人因免假执行或假扣押所供担保金之权利(一)164 捌拾、因假执行所供担保物之返还(四)126 捌壹、股东代位公司对董事或监察人起诉之提供担保(三)73 第四章 诉讼程序 捌贰、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相互之界限(一)174 第一节当事人书状 捌叁、起诉书状未记载原著正确住居所或事务所、营业所时之处理(二)61 捌肆、当事人书状之签名(一)170 第二节 送达 捌伍、送达程序不合法之

8、效力(四)132 捌陆、公示送达程序不合法之效力(四)140 第三节期日及期间 捌柒、申请回复原状之处理及对于原判决确定力之影响(二)66 捌捌、朗读案由与朗读证人结文(一)179 第四节诉讼程序之停止 捌玖、裁判送达后诉讼程序之当然停止(二)72 玖拾、诉讼程序之一部停止(四)147 玖壹、以法律关系应由法院以外之机关确定为裁定停止之原因(四)157 玖贰、刑事诉讼之裁判牵涉裁判之裁定停止(四)159 玖叁、明示合意停止之行为之性质、方式与时期(四)165 玖肆、拟制的合意停止诉讼程序(二)78 玖伍、合意停止与客观诉之合并(四)171 玖陆、合意停止之效力(四)178 第一节言词辩论 玖捌

9、、诉讼标的言词辩论时之陈述(三)104 玖玖、适当行使阐明权探求当事人真意以补救诉讼标的传统理论之缺失(三)109 壹零零、命分别辩论(三)115 壹零壹、命合并辩论(三)121 壹零贰、命限制辩论-(三)130 壹零叁、民事诉讼法法上之法院、审判长、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四)185 第六节 裁判 壹零肆、判决书不合法定程式之效力(三)142 壹零伍、判决正本误载上诉有关事项之处理(三)149 壹零陆、公告或以明信片邮告裁判主文在法律上之效力(三)136 壹零柒、判决之更正与判决之补充不可相互为用(三)155 壹零捌、上级法院就诉讼标的之一部漏未裁判未申请补充判决之效果(三)161 壹零玖、诉之要素相互间之关连性与补充判决(二)83 壹壹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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