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地理 第三章 城乡规划 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内容及意义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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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成立由镇委书记孙广东任组长,镇委副书记、镇长任副组长,镇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镇意识形态工作第三章 城乡规划3.1 城乡规划的内容及意义相关素材乡村规划 乡村规划是(rural planning)乡村的社会、经济、科技等长期发展的总体部署,是指导乡村发展和建设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主要有:乡村自然、经济资源的分析评价;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其地区布局;乡村经济各部门发展规模、水平、速度、投资与效益;定现乡村规划的措施与步骤。制定乡村规划,要根据乡村的资源条件、现有生产基础、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与政策,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以提高效益为前提。要实行长远结

2、合,留有余地,反复平衡,综合比较,选其最优方案。城乡规划的含义解析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这部法律确定的法定城乡规划体系|考试大|,体现了一个突出特点,即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第一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第二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如果把城镇看做空间上的一个点,把国家、省、县看做空间上的一个面,则可把城市、镇、村庄的规划理解为对点上建设的管理,把国家、省、县的规划理解为是从面的层次上协调若干点上的

3、建设开发活动。两方面的职责都是不可缺少的。 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也同样存在点与面的关系。市县政府需要协调乡镇的发展,省(自治区)政府需要协调市县的发展,中央政府需要协调各省区的发展。各级政府都要从实施科学管理的需要出发,制定和实施本级政府的规划。国家、省、县要制定协调多个次一级行政地域单位空间发展的城镇体系规划,市、镇、乡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内容重点新的城乡规划法共有七章,七十条。其中城市规划法的第三章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被取消,并且新增了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第五章监督检查。(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l.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制

4、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2.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保障对低收入人群的利益维护。3.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

5、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保证公平,明确有关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l.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2.既有统一要求,又有分类指导。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

6、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l.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2.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3.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

7、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比如路网问题,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4.强调规划编制责任。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l.对城乡规划评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

8、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2.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3.修改详细规划的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

9、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1.针对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规定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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