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舞弊企业舞弊常见罪名及证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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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内部舞弊常见罪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163) 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164)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219) 串通投标罪(刑法223)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270 、 271 ) 盗窃罪(刑法264) 挪用资金罪(刑法272) 诈骗罪(刑法266)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156) 伪造公司印章罪(刑法280),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163),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索取的主观恶性相对于收受来说要大些,在法院量刑

2、上也有所体现。 立案标准:五千元。数额巨大:十万元。五年以上,没收财产。 凡是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一切利益,如安排子女就学就业、解决招工指标、提供色情服务等均应视为贿赂。 “主观要件说”-即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无论受贿还是索贿,都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目的。 总结出,“为他人谋利”分三种情况:1、已经为他人取得了利益。2、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利,但还未谋得。3、虽未着手,但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许诺过(应与以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为手段的诈骗相区别,行为人的手段是永远不会付诸实践的,也从来没有意向真实地付诸实践,只为骗取对方的信任。不完全具备商业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只

3、能定性为诈骗罪),并不必要付诸行动。 与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3,经营者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用何种手段,无论贿赂的标的是金钱还是物品抑或是色情,目的都是为了投对方所好,以促成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更是现在激烈的商战中被经营者惯用的手段,而且行之有效。 性贿赂犯罪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难题:其一、“性”无法量化,很难作为量刑的根据。我们认为,可以根据行为人接受该非财产性利益而使他人支付的金钱为标准,或者根据行为人接受的非财产性利益的次数为标准,或者以给企业、单位财产带来的损失为标准,考虑其犯罪情节,综合认定。 其二、取证难。事后很难留下有力物证,即使留下痕迹,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辅助证明,也很

4、难与男女关系生活作风问题相区分。对此,我们只能由危害结果出发,顺藤摸瓜,查找证人、证据。同时平时也要多注意周遭,是否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迹象或传闻,多一份留意与警觉。,4,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16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立案标准:一万元。,5,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219),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泄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

5、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关于普通的商业秘密,只要权利人具有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就认定为其保密措施具有合理性。关于非普通的、核心的商业秘密,应该在权利人能力范围内采取严密的特殊措施。 据国家公安部的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都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过失,

6、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6,工程师跳槽带走核心技术 挖角公司被判赔偿,2006年,重庆川东化工原总经理兼副总工程师左建国和原甲酸车间主任唐希勇被四川省绵阳市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挖走,随即该公司技改上与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相通的甲酸和关联产品,并于2007年底正式投产销售,给重庆川东化工造成上千万的损失。 2008年1月,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左建国、唐希勇二人泄漏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同年11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川东化工和四川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2009年7月,

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四川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甲酸联产磷酸盐的专利技术,并向重庆川东化工集团赔偿300万元。 2009年8月19日,左建国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审。,7,成都二人利用原单位技术机密仿制产品非法牟利,开发新技术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时却偷偷带走核心设计软件,另起炉灶开设自家公司,将原公司研发的产品仿制出进行销售,造成原公司损失60余万元。 周少雄、王义君原系深圳中图公司工作人员,周少雄在公司内负责新产品某测量仪器检测仪的研发及技术指导,王义君负责产品生产的装配。二人利用工作之便掌握了公司产品的设计图、

8、执行软件源代码以及装配调试工艺等技术秘密。 2007年3月,二人商量想另起炉灶,利用所获取的中图公司技术秘密生产相同的产品牟利,随后二人就向中图公司提出辞职,中图公司对他们提出必须保守公司产品技术秘密的要求,并与负责掌握研发技术的周少雄签订了保密协议。离职后,周少雄、王义君与他人共同出资在成都成立了成都精测公司,开始仿制了中图公司产品并进行销售。 2008年中图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该公司相同功能的产品,经调查产品源自成都精测公司,他们向周少雄、王义君所在公司提出停止销售同类技术产品后,周、王二人仍继续生产销售。从2007年至2009年,他们先后生产、销售了十余台检测仪,给中图公司造成了60余

9、万元的经济损失。后深圳中图公司向成都警方报案。 成华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周少雄、王义君二人非法使用了中图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产品技术秘密,并给中图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对二人依法批准逮捕。,8,浙江男子雇“黑客”窃取商业秘密获刑,2009年2月间,杰作工作室负责人李育举利用推销羊毛衫设计图之机,获取了浙江爵派尔服饰有限公司技术部人员的QQ号码。之后李育举雇用“黑客”远程控制自己的电脑,由“黑客”操控,向该QQ号码发送捆绑远程木马程序的羊毛衫设计图片,一旦对方打开图片就将木马程序安装进对方电脑,从而远程控制对方电脑,窃取浙江爵派尔服饰有限公司20

10、09年秋冬款羊毛衫14个系列912个款式的样衣照片2500余张,并将该批样衣照片出售给其他羊毛衫生产厂家,从中牟利。 据悉,该批样衣照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经鉴定,李育举的行为给权利人浙江爵派尔服饰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9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育举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远程木马程序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非法公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196万余元;被告人的行为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9,串通投标罪(刑法223),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

11、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本罪属情节犯,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 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手段;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中国大陆构成串标罪的标准较高,实践上应以全面的内控预防为主,法律手段为辅,达到公平公开的投开标,以最低的合理预算完成采购与工程的任务。,10,侵占罪(刑法270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12、拒不交还的行为。 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为条件。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11,深圳机场女工“捡”黄金 被认定为“侵占罪”,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小王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00余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一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王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这个纸箱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开始行动,将纸箱搬

13、进机场一间厕所。小王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天下午十四时许,梁丽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于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其丈夫放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内。 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12,职务侵占罪(刑法271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五千元以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便利条件:1.利用自

14、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指挥、影响下属或控制、左右其他人员等;3.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13,私自出售公司路由器 诺基亚西门子公司经理被诉,王某196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原诺基亚西门子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实验室经理。 检察院指控,王某在担任诺基亚西门子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实验室经理期间,于2009年2月25日10时许,利用管理公司相关设备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公司一台思科路由

15、器出售,并将赃款33000占为己有。后王某被查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实验室经理王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公诉至朝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14,渔公渔婆酒水员侵占公司财物万余元被公诉,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9日9时许,白龙、韩军、韩顺利经事先预谋,由白龙利用担任餐厅酒水管理员的便利条件,在朝阳区渔公渔婆餐厅国展店,窃得餐厅茅台酒24瓶和香烟6条,韩军、韩顺利将茅台酒运出餐厅。后白龙、韩军、韩顺利将酒和烟销售给他人,得款1万余元.三人先后被查获归

16、案。 经鉴定茅台酒价值16522.8元,香烟价值2370元。 据了解,3名被告人均是80后,最大的韩顺利只有25岁。 检察机关认为,白龙、韩军、韩顺利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单位财物变卖后将钱款归自己所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15,北京大唐印象广告公司营销总监 侵占82万广告费获刑7年,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陶锦利用其担任北京大唐印象广告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大唐公司”)营销总监,负责越野世界杂志广告营销及市场推广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冒用其它公司的名义私下与客户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越野世界杂志为铃木汽车做广告,并将客户交付的应支付给大唐公司的广告费人民币82万余元据为己有。 2009年1月13日,被告人陶锦在其单位工作人员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同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陶锦在招商银行帐户中的赃款人民币395,951元予以冻结。被告人陶锦到案后,在其家属协助下已将涉案超级维特拉轿车及赃款人民币16万元退还给北京大唐印象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大唐印象广告有限公司表示除冻结在案的赃款外,不再追要剩余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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