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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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7 五、基金备案.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5 十一、基金的托管27 十二、基金的销售28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29 十四、基金的投资

2、30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37 十六、基金的财产38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39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2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4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4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0 二十三、违约责任52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54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55 一、前言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博时抗通胀增强回 报证券投资基金(

3、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 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

4、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 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

5、本基金合同 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金

6、额和赎回基金确认金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二、释义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

7、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

8、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9、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10、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11、;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2、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

13、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中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 基金组成;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

14、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进行全球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通胀(通缩)相关的各类资产,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资产提供通胀(通缩)保护,同时力争获取较高的超额收 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

15、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 5%,具体认购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六)基金

16、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基金备案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 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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