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犯罪通论讲解整理p大资料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62161009 上传时间:2018-12-17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80.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大学犯罪通论讲解整理p大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北京大学犯罪通论讲解整理p大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北京大学犯罪通论讲解整理p大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北京大学犯罪通论讲解整理p大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北京大学犯罪通论讲解整理p大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大学犯罪通论讲解整理p大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大学犯罪通论讲解整理p大资料(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犯罪通论讲义整理版授课教师:北京大学法学院 白建军这么课的内容:刑法学(总则分则)、犯罪学、金融犯罪、法律实证分析等课的打包整合。为什么要开设本课程?理由一:犯罪就在我们中间。l 作为可能的被害人,我们不仅要了解法律的保护,还要知道犯罪规律,以预防被害。l 作为潜在的违法者,我们也需要刑法的保护刑法既是对犯罪的打击,也是对司法者的限制。l 作为未来的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我们还要了解罪刑法定,依法办事。总之,犯罪与我们密切相关。理由二:如何理解犯罪,如何对待犯罪,是区分不同文明、文化的重要根据之一。l 有的文化中,人们庆祝一个同类的死刑,而在另一些文化中,人们庆祝死刑的废除。l 有人认

2、为犯罪人就是“坏人”、“特殊人”、“异己分子”,而有人则认为犯罪人只是做了件坏事的人,是普通人中的个体之一,是“我们中间的一个”。l 按照某种理论,犯罪或不犯罪,犯此种罪或彼种罪,此时此地犯罪还是彼时彼地犯罪,或者是神定的,或者是遗传因素决定的,而按照另一些理论,这些不同都与人的自由意志有关,或者是人的后天环境所决定的。总之,犯罪观是文明、文化和理性程度的深刻反映。作为未来的社会精英,需要以一种科学、冷静、谦抑的态度对待犯罪问题。理由三:犯罪研究也是一门科学,需要多种学科的知识背景。l 犯罪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l 也是一种心理学现象。l 甚至是一种生物现象。总之,犯罪是一种综合的存在,但后来被

3、人们人为地切割成不同的领域,关于犯罪的各个学科肢解了犯罪问题的科学知识:所以,希望通过本课,使关于犯罪的知识跳出专业圈,超越学科局限,让人们对犯罪问题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参考书:犯罪学:白建军的关系犯罪学,人大出版社出版(第二版)。刑法:杨春洗、杨敦先的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05年版)。或者,陈兴良的陈兴良刑法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我的联想:第1讲 犯罪有害引子:社会恐慌来自犯罪的威胁除了自然灾害以外,可能引起社会恐慌(迅速大面积蔓延开来的恐惧)的,有四大社会问题:战争(一般局部,战争属于犯罪即战争罪,危害小于犯罪)、人口增长(引起粮食短缺,人口素质降低,诱

4、发犯罪)、环境污染(本身为犯罪)、犯罪。其中,犯罪是全球性的、长期的、危害最大的因素。犯罪问题中,与社会恐慌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是不同于农业社会匪徒、准军事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的另一种犯罪组织。归结起来,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有:暴力性、政治性、操纵性、反叛性。与恐慌最为密切的恐怖主义犯罪。有一百多条解释,归纳为四大特征:1、暴力性 有暴力不一定为恐怖组织,很多环保组织也会采取暴力行动;2、政治性 有别于邪教、黑社会(传统两大秘密社会)3、操纵性 象征性地针对无辜的非军事目标采取袭击和正面打击来表达诉求;4、反叛性 区别于其他政治犯罪,尤其是政府犯罪。以弱抗强,世界上多于一

5、半的恐怖组织针对美国。根据以上观察,沿着“犯罪恐慌”的逻辑,我们开始讨论其中的法律问题。1-A 一级罪 犯罪首先可以分为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还可以分为危害公共秩序犯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侵害个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犯罪。于是便有四种组合:l 暴力公共秩序犯罪l 暴力人身财产犯罪l 非暴力公共秩序犯罪l 非暴力人身财产犯罪所谓一级罪,就是指暴力公共秩序犯罪。也就是各类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种。平均刑罚最重,在无期左右。典型的暴力公共秩序犯罪的罪名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等。需

6、要注意的是,把握此罪彼罪的界限:犯罪有一定的构成条件。案例1:被告人叶朝红等人在景德镇火车站停靠的货物列车上盗窃物资。当他们点燃货物外包装袋时,因车厢内装有聚苯乙烯,遇火燃烧并向车外蔓延,三人见状后立即逃离现场,致使火势进一步扩大,烧毁货物价值26万元。问题:盗窃罪?放火罪?失火罪?结果:放火罪。理由:主观上明知可能引燃货物,客观上又实施了放火行为,结果又造成了巨大损失。定罪时有一个竞合问题。如果多个行为触犯多条法律构成多个犯罪则数罪并罚,如果一个行为触犯多条法律构成多个犯罪则涉及到竞合问题。此为想象竞合(多个罪名之间不存在互为必要条件问题),重罪吸收轻罪。案例2:以被告人古计明为法定代表人的

7、广州某公司与广州军区总医院合作建立激光医疗中心。其间,古计明与医院整形外科主任刘某因奖金发放问题产生矛盾,对刘怀恨在心。此后,古计明非法购买了一台铱射线工业探伤机,并于次日到某反应堆工程研究设计所安装了铱放射源(源强为95居里)。为防止探伤机的辐射伤害自己,被告购买了X光防护衣一套。此后,古计明多次趁被害人刘春利在办公室工作及中午休息之机,在古计明的办公室内的暗室通过驱动探伤机施源器,将铅罐内的铱放射源输送到刘春利的办公室天花板,使用铱源直接对刘春利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刘春利及在该中心工作的70多名医护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春利的损伤构成重伤;13人轻伤;61人轻微伤。

8、问题: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两个罪?结果: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理由:对象的不特定性。案例3:被告人郭从礼与同村九组郭启桥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积怨较深。某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郭从礼到郭启桥家大门口,用铁丝将郭启桥家的大门从外扭住,然后将汽油倒人屋内。点燃后逃离现场。结果造成被害人家七死,两重伤。并导致邻居高家财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为五万多元。问题:故意杀死特定的多数人,是杀人还是放火?结果: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理由:放火的危险方法。案例4:林烈群等人连续几次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以高价批发给江西省某食油经销商

9、何某。何华平再加价后批发给黄某等人销售。造成定南县多出相继出现大批群众食用猪油后中毒现象。1002人中毒,其中3人中毒死亡,57人重度中毒。问题:投放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果: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理由: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贪利犯罪。因为是客观上在盈利过程中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做出的行为。与假茅台添加敌敌畏的行为比后者可能被界定为投毒因为敌敌畏毒性更显著。准确定罪,才能使被告人心服口服,才能彰显法制的严肃性,才能给公众一个合理交代。更重要的是,才符合客观真理。问题是,国家针对公民发动刑罚的根据到底是什么?中国刑法里有六十八条

10、死罪,世界之最。(修八拟删减13条)什么是一个独立的刑法判定的根据?1、根据做了什么还是想做什么?2、根据行为本身还是结果?3、根据你追求什么还是放任了什么?eg.A要杀B,看B睡觉要放火,C在旁边。放火追求B死,放任C死。1-B 动刑所谓动刑,就是指刑罚的发动,就是国家动用刑罚手段对公民的行为做出反应。一般来说,动刑的依据就是法律,任何人不得法外用刑。但问题是,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律的根据又是什么?过去,动刑是个很随意的过程“罪刑擅断”、“思想犯罪”。 中世纪时:非常随意人为,罪行擅断腹谤罪,文革的反革命日记,气死人罪。封建、无法无天的反映。而在现代社会,动刑意味着公民自由的剥夺,如果没有充

11、分理由和根据,就是权力滥用,就可能造成人权问题。由此确立的基本原则便是,“无行为则无犯罪”。那么,什么是一个“犯罪行为”?怎样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eg.明知山有熊,偏派人向熊山行,人被吃掉,是不是故意杀人罪?不是。没有违法行为。案例1:栗某酒后乘坐平顶山至洛阳的中型客车伺机行窃,途中,栗对一熟睡女乘客行窃时,被驾驶员王某发现。王采用提高车速的方法提醒乘客,使栗某盗窃未逞。栗恼羞成怒,遂赶至车前,照驾驶员王某头部猛踢一脚,致使行驶中的汽车方向失控,颠覆于路旁沟内,造成汽车损坏,损失价值2.5万元,以及乘坐该车的20余名乘客中4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后果。栗某乘机逃离现场

12、,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问题:殴打行驶中汽车驾驶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犯罪?N看到案例,首先要提问。找准焦点法律问题,控辩双方争辩焦点。往往是案例核心。控辩双方意见:1、无罪,殴打行为最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违法;2、控方: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罪,有死罪,至少3-10年;3、辩方:过失破坏交通工具,最重7年;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eg偷窃金属:到机车厂偷一般盗窃;到铁轨偷是破坏交通工具,3-10年有期。N基本概念: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理论归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犯罪的第一个特征是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这是犯罪的实质特征。所谓危害性,要么表现为犯罪

13、者的人身危险,要么表现为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人身危险和客观损害构成了犯罪危害的基本内容。N eg.一对老夫妇金婚过后,老妇得了非常严重的骨质疏松,求老头杀了自己。老头枪杀老妇。触犯刑律?但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敢将之合法化,难于界定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担心制造新的犯罪。NN一、人身危险性。一男子非常胆小守法,意外的是,他杀死了自己的妻子二女儿妻妹四人。认为自己的大女儿不是自己的,而是妻子与父亲所生。平生最大遗憾是不能杀死父亲,并残妻子尸体而食之。经采访,最不能接受的就是没有男孩。河南某人,三年内杀63人。见男则杀,见女奸杀,并洗劫。对于某女的杀人理由是看不顺眼。人身危险性。未然的潜在的危险。

14、NN二、客观损害。已然的,实际发生的。N犯罪的第二个特征就是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犯罪的形式特征。对于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具有危害的行为,不能界定为犯罪行为。犯罪的第三个特征就是应受惩罚性。这是犯罪的定量特征。悖德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行政、民事)犯罪行为的递进关系。衡量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要严重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eg.盗窃。起罪点。但书?符合全部条件但是情节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之后又在但书中明确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但书把虽然具有刑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之外。对于立法中这一原则规定,在实践中如何理解,是

15、把握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之一。对此的一般认识是:应把情节与危害结果结合起来考虑,情节与危害不可分,不存在情节显著轻微而危害很大的情况,也不存在危害很大而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所谓“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犯罪,而不应理解为不以犯罪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本案中,之所以有人认为无罪,是因为只看到其行为本身是一般的打骂行为。之所以认为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因为只看到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其实,如果综合起来,从三个特征的结合来分析本案,该行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是“无行为则无犯罪”,而且要“有什么行为才有什么犯罪”。案例2:被告人李品华等人多次驾车在交通要道上趁前方外地车辆变道之际不减速或加速行驶,故意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致使交警部门按照路权优先原则确认对方责任,从而获得赔偿共计1.7万元。问题:驾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以获取赔偿的,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诉讼欺诈”而无罪? 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对象不特定,方法危险。总之,行为是动刑的首要根据。在刑法上,仅暴力行为就可以从许多角度进行划分: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