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与装饰2013定额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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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总说明:一、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全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地区基价,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抽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及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3、建设工程

2、劳动定额(LD/T72.1-11-2008)、(LD/T73.1-4-2008).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5、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14-2004)、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15-2004)及甘肃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等。6、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7、结合我省目前圾工程结构、建筑与装饰标准图集、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施工工艺及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8、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它资料。四、本定额人工工日是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工种类别按一类工、二类工和三

3、类工划分,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五、本定额中材料用量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对个别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以其它材料费表示。定额中已包括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损耗及现场堆放损耗。六、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各种胶浆、灰土、多合土、水磨石、水刷石及饰面材料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等均按半成品用量以体积或重量表示,其各中强度等级及配合比的材料用量应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的规定确定。七、本定额中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除吊车梁、基础梁、屋架、屋架梁、门式刚架、升板及水塔倒锥壳水箱和单体在0.5立方

4、米以上的柱外,应计算制作、运输、堆放及安装(打桩)损耗,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施工图计算的净用量,再按下式计算制作、运输、安装(打桩)工程量:1、制作工程量=图纸净用量(1+总损耗率);2、运输工程量=图纸净用量(1+运输损耗率+安装或打桩损耗率);3安装或打桩工程量=图纸净用量。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损耗率按下表规定计算:构件名称制作运输堆放安装总计损耗率(%)预制钢筋混凝土桩0.10.41.52.0其它各种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0.20.80.51.5八、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自然养护编制的,如采用蒸气或其它养护时,可另和计算。九、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

5、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费用。十、本定额中施工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照工程对象的需要合理配置的。除各章节说明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其它不调整换算。十一、本定额的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主机和辅助机械,对个别用量较小的辅助机械,以其它机械费表示。十二、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费用,未列入本定额,均包括在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十三、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信构筑物定额已说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他均按建筑物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超过20m时,其超高费应另按第二十章措施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十四、建筑物檐高:有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高

6、至建筑物挑檐上皮的高度;无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高至屋顶板面标高的高度;如有女儿墙的,其高度算至女儿墙顶面;构筑物的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高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十五、建筑与装饰工程与其他专业工程划界限以散水外边线为界(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室外台阶、坡道),以内为建筑与装饰工程。十六、本定额中已考虑了建筑工程设防的有关要求。十七、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及各种费用等,是综合计算确定的,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调整计算。十八、本定额中所取定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十九、本定额中的工程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7、二十、本定额中注有XXX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XXX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二十一、本定额消耗量中凡带()者均未计价材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1、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1.0.3建筑面积计算应尊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述语2.0.1层高-上下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前的垂直距离。2.0.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层的楼层。2.0.3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

8、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2.0.4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2.0.5挑檐-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7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2.0.8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物过渡空间。2.0.9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面设置的建筑空间。2.0.10架空走廊-建筑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2.0.11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2.0.1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2.0.13围护

9、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2.0.14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2.0.15落地厨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厨窗。2.0.16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支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2.0.17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眺望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2.0.18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2.0.19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2.0.2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2.0.21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2.0.22

10、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2.0.23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面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2.0.24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2.0.25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分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

11、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 时不应计算面积。3.0.5地下室、半

12、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面积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

13、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机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时应计算1/2面积。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14、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近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计算1/2面积。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9的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以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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