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管理及谈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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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员工管理与谈判技巧工伤员工管理与谈判技巧 国家人社部唯一对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主讲:朱国丰主讲:朱国丰 国家人社部唯一对外服务法律咨询机构,中国劳动保障报 法律事务中心劳动关系高级顾问,人社部厚能商学院专业 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援助律师。 常年为数十家央企、外企提供员工关系咨询顾问服务,是 国内顶尖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为广大企事业单 位转型改制提供人员优化安置服务,以“零诉讼”方式化 解各类劳动纠纷。 常年主持中国劳动保障报-“员工关系360”、“答 疑解惑”栏目;为人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 法规政策专 刊、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家杂志撰文。主 持

2、编写HR进阶指南等人力资源法务实战型书籍。 主要法律政策适用主要法律政策适用 1)工伤保险条例 2)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 部函200425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 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法释20149号) 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程序 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 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 、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

4、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 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 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工伤申报“中止”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 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中止结束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且无法确认的,应

5、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 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 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 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特殊申报时间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 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 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

6、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 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 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 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 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 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业病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 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

7、 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 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 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 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 )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 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工伤待遇(认定阶段)工伤待遇(认定阶段) (一)医疗费 具体标准: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医疗费发

8、票、用药清单、病 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 (二)康复治疗费 具体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三)辅助器具费 具体标准: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 具。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五)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 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 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9、30 ; (六)交通费、食宿费 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七) 停工留薪期工资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 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工伤待遇(鉴定阶段)工伤待遇(鉴定阶段)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 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

10、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 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

11、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 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 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

12、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 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 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无劳

13、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 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 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 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享受资格 1、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 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

14、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 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 满18周岁的。 2、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 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3、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15、; (5)死亡的。 特殊情况应对特殊情况应对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 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 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 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8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 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 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 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9 欢迎交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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