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8-z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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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 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六、双方违约与第三人的行为 视频:我要退房;厨师出走,违约责任概述,概念: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案例)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特点: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具有相对性; 具有补偿性; 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1、订约费用; 2、履约费用,包括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4、合理的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若双方

2、均有过错,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缔约过失。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一)违约的事实 1、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3、符合约定的客观事实。 针对的是合同当事人 此处之合同义务范围既包括约定义务,也包括法定的附随义务。,2、违约形态 合同法从两个角度作出规定 从时间角度 实际违约:合同法第107条 期前违约:分为明示、默示毁约 见合同法第108条 从行为角度 不履行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受领迟延 合同法60条) 不适当履行 ( 合同法111条) 质的不适当如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 量的不适当如部分履行 履行方法不当 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

4、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含义: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特点:履行期到来前的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10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无过错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明示毁约,含义: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条件: 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

5、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无正当理由,默示毁约,含义: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条件: 一方具有合同法68条规定的情况 另一方面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合同法68条规定的情况 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违约担保,(二)无免责事由 这些免责事由包括: 1、法定的免责事由 (案例6) 不可抗力(118)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与合理损耗 债权人的过错 2、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但该免责条款不应违反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概念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归责原

6、则的重要性 归责原则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决定着举证责任的承担。 影响赔偿责任的范围。 亦影响违约责任的方式。,(二)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原则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客观存在的损害后果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根本依据的归责原则。,原经济合同法第29条显系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该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必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对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学说上有较大的

7、分歧。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崔建远先生从民法通则与经济合同法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角度上来考察,得出了民法通则第111条只能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结论。另外,佟柔教授、王汉斌先生、王家福和金平先生也均承认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该条中,并未表明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一定要有主观上的过错存在。,注意:合同法虽在总则中把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一个根本性的原则来规

8、定,但在分则中却存在若干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如下部分: 第十章“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中第179181条。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189、191、192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203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219、222、223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257、265,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257、258、262、265条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78、280、281286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297条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352条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370条、371、374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394条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406条 第二十二章“居间合同”第425条

9、,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10、偿责任。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

11、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2、,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

13、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

14、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

15、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

16、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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