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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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 (财会类*本科),主讲:李之琳 2008、9,引言,课程名称的理解: “法律”经济法;“财会”经济法 法的部门介绍: 宪法(规范国家的) 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定罪量刑) 行政法(管理) 诉讼法(关于程序的法、打官司怎样打?) 社会法、经济法、etc.,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自由竞争阶段 垄断阶段 (市场“无形之手”) (国家“有形之手”) 亚当斯密“自由调节主义” 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 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有“

2、缺陷”,有“失灵”的时候。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其经济职能并使之法制化的必然结果,具有国家意志性、整体性和宏观性等特征。,二、经济法产生的根源,1、经济背景 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 经济的虚拟化 。 2、理论背景 -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 3、政治背景 -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形成 。 4、法律背景 -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 (“公法”“私法”),“公法”与“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划分;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 “法律规定了才可为” e.g.“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私法:民法 “法律不禁止就可为”(

3、意思自治) 民不举,官不究;不告不理;约定优于法定 e.g.继承的种类和效力;约定财产制,三、经济法的概念 1、国家协调论(北大杨紫煊) 2、国家调节论(武大漆多俊) 3、管理协调论(人大刘文华) 经济法涵义小结: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它是其他社会关系的本源和基础。)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人大史际春),1、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五、经济法的体系(漆多俊“三三理论”),市场 国家调节 经济法体系 三缺陷

4、 三方式 三构成 1、市场障碍 强制、禁止 市场规制法 2、市场惟利性 参与 国家投资经营法 3、市场滞后性 促进、引导 宏观调控法,六、经济法的形式(渊源),(一)法的渊源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 地方性 法规 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专门 (全国人 (国务 (地方 (地方政府) 机关) 大及其 院) 人大) 常委会),(二)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率,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 2、法律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证券法等。 3、行政法规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来源。它是

5、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法大量以这种形式存在。如外汇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公司登记条例等(常以“条例”形式出现) 4、地方性法规 法律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二)经济法的渊源,5、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如财政部等)及其直属机构(如人民银行等),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区市、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制定的。 7、司法解释 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它是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

6、。 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 8、国际条约和协定 指我们作为国际法律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WTO、中美贸易协定、中国同东盟等。,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政治关系、 (法律) 经济关系、 各类的法律关系 民族关系等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7、,主体 、内容、客体 关系: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 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 两人以上,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主体 权利 客体,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1、自然人,(1)自然人的概念,(一)主体,因出生而获得

8、生命的人,生物人 法律人,(2)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客观权利,主观权利,民事权利的特征:,1、平等性,2、抽象性,3、完整性,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B、胎儿利益的保护,C、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D、死者人格的保护,1

9、、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2、保护之依据,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A、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B、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1、范围(1)年满18周岁;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5)行为能力宣告,(一)对象:精神病人,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C、无民事行为能力,1、范

10、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年龄标准 10周岁 16周岁 18周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任何法律行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对于重大法律行为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行为能力人:条件是大于16周岁,且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智力标准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如婴儿、精神病人。

11、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人,有时能辨认,有时不能辨认。 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健康时订立的合同,则是有效的,在发病时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过代理人追认才能有效。 原则上来说,一个未成年人1018周岁,他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一致的活动,至于何为相一致,那则要个案分析。,(1)概念和特征,2、法人,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承担民事权利 与义务的组织。,事实存在 法律存在,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3、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4、法人是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组织(团体),甲 乙

12、 丙,丁,甲的财产,乙的财产,丙的财产,债权人戊,债务人丁,物质基础,破 产,法人出资人无须承担 补充清偿责任,“有 限 责 任”,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A、概念,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组织(团体),丁,甲 乙 丙,甲的权利能力,乙的权利能力,丙的权利能力,丁的权利能力,甲的权利、义务、责任,乙的权利、义务、责任,丙的权利、义务、责任,丁的权利、义务、责任,B、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1、自然属性的限制,2、法律法规的限制,3、法人目的的限制,法 人组 织,自然人有机体,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享有时

13、间不同?,享有范围不同?,平等性上不同?,(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概念,法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B、特征,1、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始同终,2、法人的行为能力能够完全实现权利能力的要求,3、法人的行为能力系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3、经济法主体范围,国家机关: 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国家: 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物权,为权利人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

14、的排他性权利。 内容 目的 特征,A、概念:,B、分类,物的归属用途 物的使用、收益价值 物的担保用途,所有权(最完整的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自物权,他物权,对世权,2、债权,概念: 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根据: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注:一般、特殊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归责)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3、知识产权 4、人身权,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过错推定责任,特殊形式,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含义 发生: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5、之间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 变更: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动 转让: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消灭 2、条件 (1)要有经济法律规范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2)要有经济法的主体 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或参加者。如买卖关系中一定要有买方和卖方,缺一不可。,(3)经济法律事实, 概念: 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现象。 种类: A、事件: 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 发生或变更的客观现象。(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B、行为: 指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 有意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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