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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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重点提示,1、垄断 2、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3、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列举了哪几类垄断行为?,难点提示,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发展,一、 垄断与反垄断法,概念,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有时是指一种垄断结构状态,有时指垄断行为。 作为一种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在市场上独占或具有控制地位的情形),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发展,二、

2、垄断的双重性,垄断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产物。 垄断特别是它作为一种结构状态,意味着在经济组织内部分工协作和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科学,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形成规模经济,这是一种社会进步; 但是垄断会减少市场竞争和限制市场竞争,特别是当垄断组织有意实施各种限制行为时会产上许多严重后果:限制中小企业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扭曲价值规律,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调节经济作用。,三、对垄断的规制,对于垄断的积极和进步的一面,应当提倡和鼓励;对其消极作用和危害,应当防止和反对。,概念,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性质,反垄断法

3、以排除市场缺陷、恢复竞争秩序、维护自由竞争为己任,是国家调节管理之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不是民商法性质的规则。,(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一切垄断和限制性行为,法律规定了标准,列举了各种表现,做出了明确界定,只有被法律所规定了的,才属于禁止和取缔的对象,否则不属于法律上的垄断和限制性行为;,法律往往还明文规定了一些适用除外情形,这些情形虽然也是垄断和限制性行为,但为法律所允许;国家往往还通过其他一些法律,对某些垄断和限制行为予以提倡、鼓励或扶持,或规定实行国家垄断。,李炜:美国反垄断法是如何诞生的,(二)各国反垄断立法例,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法,它是世界上第

4、一部反垄断法,同时也标志着现代经济法的诞生。,日本,二战前,为了赶超发达国家,集中财力参与国际竞争,采取支持和保护垄断,制定了国家重要产业统治法等;二战结束后,美军占领时期实行经济非军事化、民主化,颁布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禁止私人垄断法等。,各国反垄断立法例,德国反垄断立法同日本比较相似; 英国于1948年颁布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 加拿大于1985年制定了竞争法等; 苏联、东欧国家也曾颁布过反垄断法,但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国际性反垄断法,国际性反垄断法包括 和,区域国家反垄断法,国际统一反垄断法,经济区域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其典型代表有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

5、、安第斯条约组织、西非经济共同体等。相比较而言,欧盟的一体化程度是最高的,它不仅在组织上日趋完善而且还制定了许多适用于各成员国的法律,其中包括反垄断法。目前,欧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反垄断法,而散见于有关条约和一系列指令中。,国际统一反垄断法,国际统一反垄断法最早体现在1947年10月哈瓦那宪章,由于没有获得各国政府批准,而没有生效。 联合国经济与发展理事会于1951年9月以哈瓦那宪章第5章为蓝本,起草了国际反垄断法协议草案,最后也未能获得该理事会通过; 1993年7月,德国和美国反垄断法专家为首组成的国际反垄断法典工作小组向关贸总协定提交了草案,专家估计,国际统一反垄断法的制定不久会实现。,(重

6、点)三、中国反垄断法,今日关注:中国反垄断法诞生 “反垄断法是中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对国家,特别是对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社会必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什么要制定反垄断法? 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频频出现, 如竞争者联合限价行

7、为就很普遍,方便面协会联合 企业涨价事件,2006年底至2007年7月初,方便面中国分会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参加会议,协商方便面涨价事宜。分别是2006年12月26日商定,高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5元以上)、中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上)和低价面(当时价格每包1元以下)涨价的时间和实施步骤。,2007年4月21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杭州召开一届九次峰会,再次研究方便面调价日程。会议明确了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高价面从每包1.5元直接涨到1.7元,计划6月1日全行业统一上调;7月5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又一次在北京召开价格协调会议,部分企业决定从7月26日起全面提价。,据方便面中国分会有关负责人此前在接

8、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康师傅、统一、今麦郎、日清、农心等10多家知名企业全部参与近期调价行动,这些企业的产品市场覆盖率达到95%以上。涨价消息公布后,立即遭到多方质疑。,国家发改委出面干涉,“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 发出致消费者的公开信,承认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此向消费者表示歉意。他们表示,将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提出的整改要求,倡导行业内企业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尽量消化成本上升带来的压力,力保方便面市场价格的稳定。,问题:如何评价方便面中国分会的行为?,还有其他行为,限制生产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相互分割销售市场,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

9、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市场垄断将会使企业摆脱竞争的压力,从而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严重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为了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在我国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力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是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首先,制定出台反垄断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其次,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打破基础领域的体制性障碍

10、,推动行业竞争。 第三,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促进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四,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2007年 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作关于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国反垄断法已经于2007年8月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一)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反垄断法已成为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 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道路。早在1994年,我国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形成了

11、反垄断法的立法草案,曾多次列入人大立法计划。但都没有能够列入审议议程,直到2006年6月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经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获得通过。至此,整整经历了13个年头。,市场垄断将会使企业摆脱竞争的压力,从而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严重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从诞生至今已逾百年,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抑或是英美法与大陆法渗透融合的欧盟,都形成了既有个性又有共性的反垄断制度体系。中国作为一个转型国家,完全可以凭借“后发优势”,制定一部既能与反

12、垄断立法的国际趋势接轨,同时又能结合中国国情的一部反垄断法。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制定过程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呢? 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1、反垄断立法存在四大争议,(1) 该不该制定反垄断法? 对这个问题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制定反垄断法非常必要,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企业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某些企业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是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 反垄断法草案的制定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与国际经济制度接轨的一个重大举措。这部法律出台,将有利于抑制跨国垄断势力,打击跨国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会大大提升中国的国际经济政治地位,用法律形式来切

13、实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它也斩断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权力经济运作模式,加速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民主化进程。,第二种观点, 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交叉较多。“垄断还不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的主要问题,最突出的是恶性竞争。” 目前应下大力气贯彻好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要忙着制定新法,不能单追求立法数量,要提高立法质量。“反垄断法的制定可以暂缓,继续研究,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后再制定。” 第三种观点, “反垄断立法要体现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可先不急于规定。”,(2)成立反垄断委员会是否必要 ?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14、设置反垄断机构,既要考虑现实可行性,维持有关部门分别执法的现有格局,保证反垄断法公布后的实施;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同时,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必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 第二种观点,不能一涉及多个部门执法就成立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反垄断的议事协调机构可否由国务院授权某个部门负责?由其协调各个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第三种观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中存在两类垄断行为,一类是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是通信、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行业,另一

15、类是在华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比如电脑操作系统、感光材料、轮胎、网络设备、照相机、软包装等。这两类行为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社会反映十分强烈,要求调查处理情况甚多,且所涉部门或监管机构不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或监管机构主要有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交易局反垄断处和国家发改委,但实际上有权负责执法的部门或机构不下十几家。执法权显得过于分散,多有交叉,由此势必影响反垄断的权威和实效。他认为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过于笼统,显得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加以明确。,(3)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应不应明确? 第一,确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既要符合

16、国家鼓励企业重组、兼并、联合,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要防止因经济力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第二,委员对申报标准的意见很不一致。有的认为申报标准定得过低;有的认为申报标准不宜定得过高;有的建议分行业规定不同的申报标准;有的建议在申报标准中增加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等指标。 第三,人大法律委认为:申报标准过低,企业合并动辄就要申报批准,不利于国内企业通过兼并做大做强;申报标准过高,又不利于防止因过度集中形成垄断。法律以授权国务院作具体规定为妥。,(4)是否应强调对一些重要行业的保护 ? 第一,草案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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