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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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做好城乡规划法实施准备,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秘书长 城市规划杂志执行主编 石 楠 2007年12月13日哈尔滨,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的继续和深化,是国民经济计划在空间上的落实。 市场经济初期

2、:城市规划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国家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和建设、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国发19923号) 新世纪: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宝,2001.7 ) 现阶段: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乡规划的法律内涵,从立法的角度讲,城乡规划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力的干预和制约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公权力使用的前提条件 私权保护、私权平等是作为城市规划公权力使用的重

3、要的约束条件 必须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中公权使用的约束机制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多数人的意志 城市规划的修订中应当建立个人意志的有效约束机制 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应当是公开、公平的 规划的许可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区域间的利益均衡机制,城乡规划法必须解决四大问题,确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城乡规划基本属性 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进行有效综合调控的规划工作体系 指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城乡发展模式,立法价值取向的核心在于关注民生,从城市本位向城乡统筹的转变。 强调对于基本民生投入的重视。 国家本位向民

4、众本位的转化。 由强调对行政权力的维护转向制约行政权力 强化公众参与 强化部门参与 强化了监督机制。 落实法律责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法制的核心在于制约公权力,规划法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新老法律条款比较,一、简要概述 二、新老法律条款比

5、较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 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 3、完善程序与监督机制 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 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强调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强调城乡规划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强调遵守城乡规划是全社会的义务,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6、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政府组织编制规划的责任:,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7、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总规、乡和村庄规划,政府作为规划审批的行为主体,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二十二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

8、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严格政府的法律责任,对于政府在规划编制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规划组织编制责任,政府及其负责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界

9、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惩处措施。,强调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城乡统一的法律体系,不是简单的归并: 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提高了对于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 把

10、条例上升为法律,提升它的约束力,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行为。 城乡统筹的概念:打破城乡分割,看起来是要将政府的规划管理权延伸到乡村,但其本质上是要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应得的利益。,强调把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

11、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城乡规划领域公共利益的基本构成,城乡规划领域公共利益的基本载体,价值观:关注弱势群体,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三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公众意愿对于政策制定的重要性,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

12、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城乡规划的综合性:经济、社会,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

13、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反对脱离实际,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规划的综合性:文化,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十七条 历史文

14、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城乡规划的综合性,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

15、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政府规划之间的总体关系,政府规划内容上的交叉与协调,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绩效评价,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16、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政策资源,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绩效评价,政策资源,问题识别,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制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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