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解析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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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内容提要 食品安全法解析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解析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 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品生食品生 产企业产企业解析解析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解析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年6月月1日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

2、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食品流 通和餐饮服务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 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 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 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

3、食 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 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 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 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 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 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 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

4、流通、餐饮服务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 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 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方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

5、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 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 符合下列要求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 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 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 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 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

6、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 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 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 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 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 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 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

7、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 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 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 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 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 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 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8、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 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 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 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

9、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 度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 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 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 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 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 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 毒性肝

10、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 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 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 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 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 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 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 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

11、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 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 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 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 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 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

12、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 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 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 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 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 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

13、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 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 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 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 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 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 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 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 和包装

14、。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 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 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 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 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 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 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 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

15、经上市销售的食 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 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 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 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 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 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16、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 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 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 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违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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