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自查201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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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开展整治药品流通领域十大违法行为的自查与整改,解读总局关于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目录,解读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 如何开展自查 自查与整改报告的要点 法人承诺书参考样本 本市近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药品经营企业被撤销GSP证的50条违规关键点 案例介绍(挂票行为的查处),总局公告圈定的药品流通领域十大违法行为,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 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

2、药品; 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

3、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十大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进程安排,自2016年4月29日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对本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开展自查:,一阶段,二阶段,三阶段,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企业自查和整改的情况。组织精干力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2016年9月30日前,应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整治,药品批发企业应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上述问题逐一自查,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十大违法行为开展自查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

4、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药品批发企业应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十大问题逐一自查,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自查与整改报告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自查与整改报告在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十大违法行为自查结果的处理,药品批发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3,4,5,1,到期未报告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

5、、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存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八十四条“情节严重”情形,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整治要做的事情,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企业自查和整改的情况。统一培训检查人员,组织精干力

6、量,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采取案件协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彻查。检查中要有效发现问题,果断处置问题,坚决采取措施惩处违法企业。2016年9月30日前,应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具体案件查处情况应及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多,敢于坚决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7、对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整治内容的要求 对整治工作已经做出安排的省(区、市),可结合本公告要求继续执行。其中 整治内容少于本公告要求的,按本公告要求执行,工作安排可按原计划执行,但最终报送整治情况的截止时间应按本公告执行。,1,2,3,如何开展自查确定自查内容 (总局圈定的10大违法行为),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 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

8、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如何开展自查明

9、确自查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药品批发企业应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十大问题逐一自查,药品批发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撤销药品GSP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开展自查药品流通十种行为对应的GSP法规,自查行为一 第一百七十四条: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

10、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第六十一条: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本次自查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

11、所有挂靠人员。挂靠人员未来阳光化的道路主要是成为药品批发企业的正式员工,或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结合营改增税费改革来看,员工的工资支出和福利费是不可抵扣的项目。此项政策主要影响的还是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及相关税负,以及以往挂靠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对应GSP法规,自查意义,3,如何开展自查药品流通十种行为对应的GSP法规,自查行为二 第六十二条: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

12、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六十三条: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影响应结合“两票制”来看。“两票制”是指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此自查可谓“两票制”的执行以及药品回溯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也意味着药品的流通环节将越来越清晰。,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对应GSP法规,

13、自查意义,如何开展自查药品流通十种行为对应的GSP法规,自查行为三 九十一条: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此项规定更多是受疫苗事件的影响所要求的。着眼于“两票制”而言,流通环节越清晰,意味着渠道的信息也越来越清晰,药品营销以往靠信息不对称而获得的优势势必减少。整个医药行业的分工也会越来越明确。,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对应GSP法规,自查意义,如何开展自查药品流通十种行为对应的GSP法规,自查行为四 第七十三条

14、: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此项规定更多是受疫苗事件的影响所要求的。着眼于“两票制”而言,流通环节越清晰,意味着渠道的信息也越来越清晰,药品营销以往靠信息不对称而获得的优势势必减少。整个医药行业的分工也会越来越明确

15、。,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对应GSP法规,自查意义,如何开展自查药品流通十种行为对应的GSP法规,自查行为五 自查行为十 第七十三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第一百条: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

16、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企业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直调药品的,直调药品出库时,由供货单位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还应当标明直调企业名称。 第一百五十六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货票同行是为了禁止走票的行为。营改增之后相关企业要注意:逃营业税和逃增值税之间的刑罚,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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