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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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 2727 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2018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稿) 民生律民生律(意)字(意)字 2017 2017 第第 018 018 号号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日 地址(地址(Add):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450 号号 7 层层 F-G 室室 Suite 7F-7G,Suntime International Building,No.450 FushanRoad,

2、Pu Dong New Area,Shanghai 电话电话(Tel):(:(8621)-58589091 传真传真(Fax):(:(8621)-58589795 邮编邮编(Post):201206 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2018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民生律民生律(意)字(意)字 2012018 8 第第 0 03737 号号 地址(地址(Add):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450 号号 7 层层 F-G 室室 Suite

3、7F-7G,Suntime International Building,No.450 FushanRoad,Pu Dong New Area,Shanghai 电话电话(Tel):(:(8621)-58589091 传真传真(Fax):(:(8621)-58589795 邮编邮编(Post):201206 2 2 目录 导 言 . 4 一、释义 . 4 二、律师声明的事项 . 5 正 文 . 7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 10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机构 12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6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

4、26 3 3 上海市民生事务所 关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民生事务所系在中国注册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接受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在中国境内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刘兆福律师、何 妍妍律师,就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及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 核查与验证,并在前述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4 导导 言言 一、释义一、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

5、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文中明确另作其他解释,否则下列简称 和术语的含义如下: 公司/发行人 指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集团 指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股份 指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 融资券 本所 指 上海市民生律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 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 业务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 指引 5 业务规程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6、业超短期融资券业 务规程 (试行) 公司章程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章程 及历次修 正案 法律意见书 指 由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交第 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超 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募集说明书 指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 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银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7、二二、律师声明的事项、律师声明的事项 1、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及交易商 协会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 6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注册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

8、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者口头证言,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 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 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内容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 独使用。本所律师未

9、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正正 文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上海市徐 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目前持有上海市徐汇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01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10104132660027E。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发行人名称: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10、徐汇区平江路 139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叁亿柒仟柒佰零壹万零叁佰玖拾陆元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经营范围: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铁 路、市政公用、地基与基础、桥梁与隧道工程,大型设备安 装,工业与民用建筑、机场土建工程,金属结构加工,航务工 程设计、科研、咨询,商品混凝土供应、船机租赁及运输、工 程物资经营,混凝土预制构件,爆破施工、设计(限厦门分公 8 司经营)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 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从事货物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11、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 于 1984 年 12 月 1 日。公司前身为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局,系中 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公司,是专业从事港口勘察、设 计、科研、施工、设备安装的大型综合性企业。1954 年 1 月,交 通部决定在上海建立交通部航务工程总局筑港工程局上海工程 队。1958 年 9 月,改名上海筑港工程局。1963 年 5 月,改名为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局,由交通部直属领导。1978 年 5 月,经交 通部批准,

12、第三航务工程局升格为交通部一级企业,实行以交通 部为主和上海市双重领导的体制。1982 年 2 月,为适应承包国内 外工程的需要,三航局对外注册为中国港湾工程公司上海筑港公 司。 1984 年 12 月发行人实现了政企分开,作为企业法人正式设 立。 1998 年 1 月 5 日,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成立后,根 据中港企字(1997)846 号关于进行集团子公司名称变更工作的 9 通知 ,发行人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并于 1999 年 3 月 30 日,更 名为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 2006 年 10 月 8 日,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交建)成立后,根据中交企字(2006)

13、633 号关于印发 集团拟重组改制二级企业规范名称的通知 ,发行人成为其下属 二级子公司,更名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并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取得上海市徐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310104101050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地址为上海市 徐汇区平江路 139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 19.70 亿元,均由中国交 建以现金出资。 2010 年 4 月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亿元,2010 年 末注册资本人民币 21.70 亿元,全部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以现金出资。 2011 年 12 月 12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和章程修正案规 定,发行人注册

14、资本由 21.70 亿元增加至 28.59 亿元,由中国交 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人民币 4.16 亿元,以现金增资人 民币 2.73 亿元,并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10104000010270。 2013 年 11 月 25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和章程修正案规 定,股东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增资 8.8 亿元,发行 人注册资本由 28.59 亿元增加至 37.40 亿元。 2015 年 11 月,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和章程修正案规定,股 东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增资 16.37 亿元,发行人注 册资本由 37.40

15、 亿元增加至 53.77 亿元。 10 经过上述数次增资,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收 资本为人民币 53.77 亿元。 (五)发行人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年检登记情况,根据该等资料 显示,发行人已通过自成立以来的历年工商年检。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未发现任何导致发行人停业、 解散或影响发行人合法存续的事由出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注册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人并未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故,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程

16、序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内部决议程序合法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会 决议显示,发行人董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在公司总部 召开。发行人董事会作出了“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分别注册超短期、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债券发 行额度,其中: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及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 11 合计 30 亿元,中期票据注册额度及永续债注册额度合计 40 亿 元。”的决议。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决定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向出资人中交股份请示,依法 取得了中交股份于 2017 年 3 月 9 日作出的关于三航局注册债 务融资工具额度的批复 【中交股财发201783 号】 ,其批复内 容为“同意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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