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2018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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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目目 录录 一、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二、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程序 5 三、 关于募集说明书 6 四、 关于中介机构的资质 8 五、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1 六、 结论意见 . 27 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发行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年度第八八期期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致: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2、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称“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的委托并指派叶倍成律师和 刘鑫磊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 ) ,就发行人发行“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 (下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涉及的有关法 律问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 明书 (下称“ 募集说明书 ” )的有关内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

3、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 招商局集

4、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2 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下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下称“业 务规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合称 “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下称 “本次发行” ) 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程序, 募集说明书 , 中介机构资质,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

5、险等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 文件资料。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发行人有关人员的签名、 印鉴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发行人制作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 3.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自文件原件复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 件一致; 4.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发行人制作的文件中所陈述的情况 与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情形; 5. 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

6、误导情形; 6. 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非发行人制作的其他文件资料,均 与发行人自该等文件资料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 曾对该等文件进行任何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3 且已按本所律师合理的要求向本所律师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资 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律师因该等文件资 料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资料的合理理解、 判断和引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在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和假定发行人提供予本所律师的非 发行人制作的其他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

7、完整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涉及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 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3.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信永 中和”)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报表 及审计报告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编号:XYZH/2018BJA20301, 下称“2017 年度审计报

8、告”)记载,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要子企业共有 27 家,其中 9 家子企 业注册地在中国境外,18 家子企业的注册地在中国境内。需要说明 的是,该 27 家子企业中有 9 家为上市公司,根据该 9 家上市公司公 告的 2017 年年度报告记载,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 9 家上市公 司共有 704 家主要附属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中, 注册于香港的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有 32 家主要附属公司,注册 于香港的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有 56 家主要附属公司,注册于北京市 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有 19 家主要附属公司,

9、注册于深圳市的招 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 358 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4 公司, 注册于上海市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有 115 家纳入合 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注册于深圳市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 37 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243 家证券营业部和 12 家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分公司,注册于深圳市的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有 15 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注册于北京市的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有 22 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注册于北京市的招商 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 50 家纳入合

10、并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由于本所律师 不具中国大陆以外 的法律执业资格,因此 本所律 师无法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核查 ;另外,由于发行 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子公司家数众多,并且分布全国各地,因此 本所 律师无法对发行人境内子公司逐一开展核查。 本所律师 对发行人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有限核查工作主要依赖于与发行人工作人员 进行的访谈 、发行人对本所律师尽职调查事项所提供的书面答复及 相关文件。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公开披 露材料,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6.

1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交易商协会 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 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 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5 一、一、 关于发行人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其历史沿革合 法合规。根据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现行 有效 的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终止或任何导致终止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交易商协会网站的查 询结果,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因此,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业务规程第三条规 定的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二、二、 关于关于发行人发行人本次本次发行发行的的程序程序 1. 根 据 发 行 人 向 本 所 律 师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临时会议,经 出席该次

13、董事会的董事审议并表决,一致决议通过了关于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作出的 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二,发行人董事会已授权董事 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其他集团领导代表董事会签署与 发行人融资业 务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该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等。 发行人董事长李建红先生已根据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二的授权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签署了上述 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根据该董事会 决议, 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

14、注册债务融资工具, 统一注册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四类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6 品种,并于注册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期发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董事会作出的前述 决议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发行所需取 得的发行人内部的全部合法 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 或授 权合法有效。 2. 根据交易商协会于2017年12月12日核发的接受注册通 知书 (中市协注2017DFI31号)记载,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 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

15、注册,自该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发 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和永续票据。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拟发行的本期 超短期融资券属于在接受注册通知书核定的有效期之内的发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 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需取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 该等已经取得 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 三、三、 关于募集说明书关于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系由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编制,本所律师未 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募集说明书 由如下部分组成:封面、声明、目录、释义、风 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 人主

16、要财务状况、 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担保情况、 2018 年三季度企业基本情况、税项、信息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 投资者保护机制 、 与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机构、备查文件 和查询地址、附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 经审阅,本所律师认为: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7 “封面”、“声明”、“目录”、“释义”具备 募集说明书指 引第二章关于封面、扉页、目录、释义所要求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风险提示及说明”具备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三章关 于风险提示及说明所要求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发行条款”具备募集说明书指引第四章关于发行 条款所要求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具备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五章关于 募集资金运用所要求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具备募集说明书指引第六章关 于企业基本情况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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