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激光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更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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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278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6.04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10 月 1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10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兴晟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的股 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自股份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2、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成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 该部分股份。本人

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 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在锁定 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余额 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

4、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坚峰、冯一 平、谢高翔、陈金通、熊建华、邵波、冯一红、戚奇凡、王富青、 张建芬、蒋建根、钱明均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等 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5、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在锁定期满后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钱坤、陶宝吉、吴金晓、王晓莹承诺:本人持有 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如本

6、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未满一年 的,则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 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孙佳水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黄明德、陈国海、孟爱明、任文峰、杨煦常、 任心连、骆明海、张桔圃、赵军林、马卫军、陶兴华、陈琦、金 福、谢伟东、周锋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

7、份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0 月 12 日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声明及声明及承诺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

8、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9、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兴晟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

10、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成承诺: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 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11、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在锁定期 满后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坚峰、冯一平、谢高翔、陈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金通、熊建华、邵波、冯一红、戚奇凡、王富青、张建芬、蒋建根、钱明均承诺: 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

12、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等股份。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直接或间接持有股

13、份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钱坤、 陶宝吉、 吴金晓、 王晓莹承诺: 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 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未满一年 的,则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 本公司股东孙佳水承诺:本人持有

14、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 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黄明德、陈国海、孟爱明、任文峰、杨煦常、任心连、骆明 海、张桔圃、赵军林、马卫军、陶兴华、陈琦、金福、谢伟东、周锋承诺:本人 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自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二、关于公司

15、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条件(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 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 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公司及相

16、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是指浙江兴晟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 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停止条件、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在实施具 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 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 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 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 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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