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联盟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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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站联盟合作协议书 甲方: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中艺网站联盟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1.1. 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 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1) 不为公众所知悉; 2)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3) 具有实用性; 4) 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1.1.2. 生效日: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 1.1.3. 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

2、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 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吧公、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 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1.1.4. 合作期限:协议第三章述及的本协议之期限。 1.1.5. 中艺摄影网校:运营网络教育网站( .com)所有内容。 1.1.6. xx 网:运营网站()所有内容。 1.2. 解释 1.2.1. 本协议所指之日为公历日,本协议所指之营业日系指中国的商业银行均营业之日。 1.2.2. 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1.2.3. 凡述及章、条款、段落时,均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落。 1.2.

3、4. 本协议中所说合作培训项目均指甲方网站上提供的所有摄影、摄像类培训项目。 第二章 声明及保证 1.1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1.1.1 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1.1.2 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1.1.3 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书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1.1.4 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所有文件; 1.2法律效力 1.1.5 自生效日起,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1.6 每一方均保证本协议

4、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第三章 合作期限 3.1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壹年,自签定之日起计。在合作期限到期前壹个月,将协商进一步合作的方式。 第四章合作内容 4.1内容 双方合作内容为:乙方有权将甲方的培训项目组合到乙方网上。乙方网站提供前台支持,甲方网站提供后台学习支 持。 第五章 双方责任 5.1 共同责任 5.1.1 共同维护合作培训项目的价格体系。 5.1.2 在各自的媒体及渠道共同进行该培训项目的市场推广。 5.1.3 共同维护双方的市场信誉、品牌。 5.1.4 共同负责学员的电话、邮件咨询。 5.2. 甲方责任 5.2.1 甲方负责所

5、有培训项目的教学执行;并向乙方提供所有培训项目的详细介绍资料。 5.2.2 甲方负责开通学员远程学习帐号,提供远程在线辅导等学习服务的管理工作。 5.2.3 因为市场活动等原因使该培训项目价格发生变动,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并经双方确认。 5.2.4 在结算时,应将详细的结算明细发送 e-Mail 或传真与乙方。甲方不得故意少计,漏计学员人数。 5.2.5 按照本协议有关结算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产生的所有款项支付与乙方。 5.2.6 在双方的合作期间,通过乙方报名的学员,自学员注册交费之日起,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招收学员与甲方所 招收学员,享有同等学习的权利,与其它权利。 5.2. 乙方责任 5.2

6、.1. 乙方应对甲方的业务流程有一个相当熟悉的了解;指派专人负责学员咨询。 5.2.2.乙方在所属网站开设一专栏,宣传甲方的培训项目,并负责日常的栏目维护。及时将学员的意见及需求反馈与 甲方。 5.2.3.未经甲方同意及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单独将所合作项目的信息产品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发布或转卖(包 括境内外 ISP、其他联机网络、卫星系统、无线寻呼系统、电话信息台/声讯服务系统、电视、有线电视台、杂志及其他 媒体上等)。 5.2.4.合作期间乙方允许甲方使用乙方网站的头尾以便宣传。 第六章 收支结算 6.1. 双方利益机制 6.1.1.实际销售额分成:每月带来订单金额 500 元以下的联盟

7、会员,将享受 10%的销售提成提成;每月带来订单金额 500 - 10000 元以上的联盟会员, 将享受 15%的销售提成提成; 每月带来订单 10000-50000 元以上的联盟会员, 将享受 18% 的销售提成。每月带来订单金额 50000 以上的联盟会员,将享受 20%的提成。 6.1.2.双方约定结算期为下月 15 号之前,对上个自然月的收入进行结算.如提成不足 100 元则顺延到次月结算。 6.1.3.中艺摄影网校每月评选销售 TOP5,在联盟首页公布其网站名单,并会在指定专区给免费放置该网站 LOGO, 给予免费宣传。对于季度前 5 名联盟用户给予特别业绩奖励。 第七章 版权与许可

8、 7.1. 版权 甲方拥有所有培训课程内容的版权。乙方拥有甲方授权的使用权。 7.2. 禁止商业使用 本协议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和标识用于商业目的。 第八章 保密义务 8.1. 一般义务 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唯第 8.2 条款所规定之情况除外。 8.2. 商业秘密之披露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8.2.1. 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8.2.2. 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8.2.3. 一方在对其有管辖权的法律机构要求下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

9、一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 性质通知另一方。 第九章 违约 9.1 一般性违约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 约行为,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违约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 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9.2 违约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十章 税务 10.1 一般要求 每一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独立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自义务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 第十一章 终止 11.1 终止之情形 本协议于下

10、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1.1.1 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展; 11.1.2 守约方依据第 9.1 条款终止本协议; 11.1.3 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11.1.4 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据第 13.6.3 条款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 11.2 终止后之事项 11.2.1 在本协议终止后十五(15)日内,双方应取消彼此网站之间的链接。 11.2.2 协议终止后, 甲方同样保障合作终止前通过乙方报名的学员在注册学习有效期内的所有权利, 不得提前终止, 否则,由甲方负担一切相应责任。 11.2.3 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

11、任何一方之付款义务。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12.1 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2.2 协商与调解 12.2.1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 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12.2.2 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 12.3 仲裁 12.3.1 任何提交仲裁之争议应由设在中国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 12.3.2 所有仲裁程序应以中文进行,并以中文做成仲裁日志。 12.3.3 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

12、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否则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任何仲 裁裁决可由对败诉方或其财产有管辖权之法院予以执行。 12.3.4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提交仲裁之部分。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 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13.2. 修改 本协议惟经双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可修改。 13.3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13.4 通知 13.4.1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

13、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13.4.2 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甲 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帐号: 开 户 行: 电汇名称: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100088 传真: 电子邮件: 乙 方: 地 址: 帐号: 开 户 行: 电汇名称: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件: 收 件 人: 13.4.3 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 下午五(5)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营业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营业

14、日;若为电 子邮件形式,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 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发送时,以邮戳为准,自寄发日起计五(5)个营业日为准。 13.5 继任者 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 13.6 不可抗力 13.6.1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 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13.6.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 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13.6.3 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13.7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13.8 未尽事宜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本协议由双方之正式授权代表于 2004 年 月 日签署,以昭信守。 甲 方: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盖 章: 盖 章: 签 字: _ 签 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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