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社农户下四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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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4 - 71 - “公司+合作社+农户”下的四种农业 产业化经营模式探析* 从农户福利改善的视角 苑 鹏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四种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公司与农户的关系 及其对农户福利改善的影响。分析发现,在“公司领办合作社与农户对接”的模式中,农户作为公司 的合同工,能够获得稳定的工资收入,但没有决策参与权;在“农户与公司合办合作社”的模式中, 公司与农户初步建立起还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农户作为合作社所有者的身份开始得以体现, 可以参与合作社决策,分享合作社收益,其社会联系网络也得以拓展;在“农户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 接”的模式中, 公司与农户的关系

2、是农产品供应链中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农户作为 合作社的所有者,拥有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农户福利增进的空间明显扩大;在“农户 自办合作社, 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的模式中, 农户彻底摆脱了公司, 通过自办合作社及其加工企业, 建立起独立的全产品供应链, 实现了以农户为主体的纵向一体化, 农户福利增进的空间达到最大化。 本文认为,如果政府扶持合作社的目标是改善农户的市场地位,那么,扶持的重点应是农户自办的 合作社及合作社自办的加工企业。 *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中国农民福利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吴国宝研究员 提出了重要建议,特此致谢,但文责自

3、负。 “公司+合作社+农户”下的四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探析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营 “公司+合作社+农户” 农户福利 一、引言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研究中,对纵向协作或垂直一体化等不同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进行比较制度 分析是一个热点(例如王爱群、夏英,2006;罗必良等,2007) 。“公司+农户”模式存在的制度劣 势得到了广泛讨论(例如周立群、曹利群,2001;牛若峰,2002;杜吟棠,2002;郭红东,2005), 而引入合作社中介、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 的模式受到了认可, 应用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 其现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得到了充分论证(例如徐旭初,2005;黄祖辉、徐旭初,2006

4、;林坚、 马彦丽,2006;马彦丽,2007) ;黄胜忠、徐旭初,2008;张晓山,2009;M. Fulton、Zhao Jun, 2009; 郭晓鸣、廖祖君,2010;崔宝玉、陈强,2011) ,但鲜见从农户福利增进视角的分析。 自2004 年以来, 笔者开始关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曾走访过东部、 中部、 西部地区十余个省(区、市)的数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对数十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案例调 研,发现“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从公司与农户关系的角度看,可以划分为 四种不同的类型:公司领办合作社与农户生产者对接;公司与农户合办合作社;农户自办合 作社与公

5、司对接;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本文试图对它们进行具体的探讨,分 析不同模式下公司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特点, 并比较不同模式下农户市场地位、 经济收益与风险、 社会关系网络、决策参与的变化,以及最终带给农户福祉改进的差异。 在福利研究方面,自庇古(1932)做了开创性研究,使福利经济学成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并将 福利区分为经济福利和非经济福利以来,尽管学界对于福利的内涵、边界一直有着不同的认识,但 是, 个人福利包括经济状况、 决策参与、 社会联系等基本方面已是共识。 近年来, 随着阿玛蒂亚 森 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增强,他所提出的可行能力概念(capability) (阿玛蒂

6、亚森,2002) , 以及将人类和人类的生活质量而不是实现人类发展目标的经济增长作为政策的中心,用人类的自由 和决策能力而不是财富来衡量生活质量(阿玛蒂亚森,2012)的观点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并推动福利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中国,农户福利问题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在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研究中,目前只发现个别 从农户福利视角的研究文献(例如周洋、施思,2006,董进才,2009)。本文试图对不同农业产业 化经营模式下的农户福利改善情况进行比较,限于研究视角的狭窄和研究素材的有限,本文仅考察 农户收入的变化、社会资本 的变化和决策参与权的变化。 二、模式一公司领办合作社:农户是公司的

7、合同工 公司领办合作社以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农户加入合作社为典型代表,并且在这四种农业产业化 模式中也最为普遍 。 其基本特征是, 公司以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建立起公司与农户之间纵向的长期契 约关系。合作社本质上是公司的原料基地、第一生产车间。公司控制了合作社的决策权和收益分配 权,农户是公司的“打工仔” ,与公司并没有形成风险同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此模式的典型运作方式是,合作社按照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包括产品品种、规格、规模、交 对社会资本概念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主要参考了边燕杰、丘海雄(2000)和边燕杰(2004)的概念,侧重于 农户个体层面的社会网络资源。 在此不涉及出于非经济动

8、机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司(参见张颖、任大鹏,2010) 。 “公司+合作社+农户”下的四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探析 货时间以及交货价格)进行生产,而公司为其提供品种选择、投入品供应、生产技术指导、流动资 金保障、产品回收以及生产性基础设施改善等方面的服务,公司承担经营风险。这种模式实质上是 “公司+农户”制度的完善,公司和农户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务外包关系。即农户不再是独立的生产 经营者,而是公司雇佣的合同工,生产公司所规定的产品;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 ,按照农户提交 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该模式在养殖业中最为典型。对于农户而言,这种制度安排最大 的好处是他们不再承担任何产品销售不出去或

9、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市场风险,也不再需要自我 决策生产什么,并且有了稳定的预期经营收益;而公司可以控制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为提升企业 的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基础。在此模式下,合作社只是一个空架子,有名无实。 但是,采取此模式,无论对于公司还是对于农户,都存在一定的门槛。从公司方面看,需要支 付得起较高的前期投入,包括组建技术服务队伍的支出、购买生产要素所需的流动资金等,因此, 这类公司通常存在于产品附加值相对较高的产业,例如特色农产品生产;并且这类公司经营实力较 强,形成了自我品牌,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从农户方面看,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并掌握专业生产技能。公司为防止农户违约,对农户

10、的最低生产规模通常有严格的规定,通常只有 专业农户能够达到其要求,普通农户无法自愿入社。 公司领办合作社的模式与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最大的不同是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短期契 约长期化,公司通过合作社的组织载体实现了公司监督与农户群体自我监督的有效结合,降低了双 方的交易成本。公司通过农户参与自我监督,降低了从外部监督农户的费用,并且公司能够以合作 社的名义申请到政府补贴、项目建设资金,甚至是税收优惠,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获取 额外的制度收益;而农户有合作社作制度保障,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向公司缴纳高额保证金以防止违 约,只需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缴纳数额有限的入社费或股金即可,生产资金垫付大大

11、降低。此外, 通过合作社的法律框架, 公司与农户也避免了依赖各自的专用性资产, 在对自身有利的市场条件下, 挤占对方准租金的“敲竹杠”行为。 因此,与“公司+农户”模式相比,公司领办合作社将农户与公司的关系确定化,农户有了稳 定的收入预期,生产经营风险相对下降,公司提供的专业化社会服务也降低了农户的经营费用,农 户的经济福利得以增进。但是,这种增进存在着局限性。第一是农户的被动性,即农户被公司选择、 被公司定价, 没有主动参与权, 只能 “用脚投票” , 合作社的 “经济民主” 在这类合作社中有名无实, 农户的决策参与权没有得到改善。第二是农户群体的局限性,即只有专业大户或规模农户、经营能 力

12、较强的农户才有机会,普通兼业的小规模农户难以被惠及。因此,经济福利得到改善的农户是一 个小群体,可以说是农户中的佼佼者。第三是产品的局限性。如果不考虑政策因素的影响,这类领 办合作社的公司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农产品原料对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公司如果通过 市场交易方式获取农产品原料,存在货源数量、质量或供货期等不确定的潜在风险,从而直接影响 公司的盈利水平甚至是生存,因此,公司需要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在此模式下,农户社会 联系的变化体现为突破原有的地缘、血缘纽带,而强化了业缘纽带的联系,即其社会资本的变化更 多地体现在弱关系而非强关系的变化上。 三、模式二农户与公司合办合作社:建立

13、利益共同体的尝试 此模式与公司领办合作社控制农户模式最大的不同是,农户在合作社中控股,从而有了剩余控 制权,进而是剩余收益索取权。与模式一相比,这类与农户共办合作社的公司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公司+合作社+农户”下的四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探析 即它们是以个体、私营为主的小微企业。因为带动农户的规模有限,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 策难以惠及到它们。 这种模式产生的重要背景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和地方政府的规范引导。法律明确了 政府对合作社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并允许公司入社,从而给公司很强的创办合作社的正向激励。鉴 于地方政府强调只有符合法律规范的合作社才可纳入政府的扶持范围,从而这类公司选择以

14、20%的 股权份额,与农户共建合作社,以求获得最大利益 。 公司与农户通过股权联结形成一个新的联合体, 实现纵向一体化后, 双方之间的市场契约消除, 被组织内部不同所有者间的要素契约所替代。对于公司,这种新的制度安排的好处是,它能够以所 有者兼经营管理者的角色参与并控制农户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从而保障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数量 规模以及供货时间。并且,这种控制并不是企业单方面从外部施压,农户作为合作社所有者的一员 也参与其中,双方的合作意愿相对更强。对于农户社员而言,他们可以选出代表参与理事会,与公 司代表一起,对合作社发展的重大决策进行民主协商,尽管决策话语权本质上还掌控在公司方面, 但是,公司

15、因为农户社员的直接参与而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农户的利益诉求。双方的关系既不是公司 领办并控制合作社下的劳务外包关系, 也不是农户自办合作社与公司谈判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关系, 而是相对温和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的联盟关系。而农户在其中的话语权与他们所生产的产品市场 供求关系的变化紧密相连:如果产品相对过剩,农户地位下降;如果产品相对短缺,农户地位上升。 总体来看,农户社员的经济福利因为他们可以直接参与利润分配而有了较大的增进空间,但随 之而来的是经营风险的上升;农户社员的决策参与权因其实际身份从雇员到合作社所有者的提升, 进而直接参与决策而得到明显增进;农户的社会联系也通过合作社的平台得到增强,在与同

16、类经营 者之间协作增多的同时,与公司的联结也比从前紧密了。 但是,在实践中,该模式面临的直接挑战是公司以市场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经营理念与农户以产 品销售收入最大化为导向的经营理念经常发生冲突,并直接威胁到合作社发展的稳定性。这种冲突背 后的本质是公司与农户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公司相比,农户更倾向于短期利益最大化。如果公司 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好,那么,这类合办的合作社就会受到发展停滞不前甚至解体的威胁 ; 而如果处理得当,农户则会有更大的经济福利增长空间,就有可能跳出公司的单一渠道而“单飞” 。 在笔者实地调查中有若干家与农户合办合作社的公司反映,它们在研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条款后发现, 尽管法律条款对成员出资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因为法律明确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且单个成员至多拥有 20%的附加表决权,因此,公司选择最多出资20%的股权,它们认为,超过此界限就意味着权益与风险不对等,企业 利益会受损。 例如,笔者曾经做过一家公司与农户合办专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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