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假设的文化根基-基于西方社会的认知思维和行为机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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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经济人假设的文化根基:基于西方社会的认知思维和行为机理(下)正是对个人主义的过分强调,导致了整个西方世界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国家,反而长期陷入争斗之中:在整个中世纪为了宗教信仰而相互争斗,而新兴的民族国家又为了世俗利益相互争斗。而且,这种个人主义的生活态度在新教兴起以后更为膨胀,特别是,由于美国首先是那些受到迫害的新教徒所拓殖的,因而美国社会的个人主义倾向尤为强盛。显然,正如布罗代尔指出的:“美国陶醉于个人奋斗的口号,就是说,单枪匹马去开创自己的事业,这是全民族的

2、光荣和榜样,成功的事例在美国和别处当然都有,但除了其中不免狡诈耍滑以外,实有的成功事例比人们所说的要少得多。希格门-狄亚蒙津津乐道地揭露,美国所谓的个人奋斗成功者怎样隐瞒自己利用几代人积累的家产,作为获得成功的跳板”。0究其原因,自然思维的西方哲学思想具有强烈的自然主义性质,后与宗教的信仰相结合而使得理性又进一步先验化,这种先验化的自然主义理性显然是与人类具体生活中的经验相脱节的人类互动越频繁,这种脱节就越严重。因此,在以日益发达的市场为纽带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人假设与现实相脱节也就在所难免,并且也将越来越严重,这是造成理论和实践之间出现脱节和混乱的根本原因。正因如此,熊十力指出:“西洋人如终

3、不由中哲反己一路,即终不得实证天地万物一体之真,终不识自性,外驰而不反(只向外求知,而不务反求诸己,知识愈多,而于人生本性日益茫然),长沦于有取,以丧其真。如知识方面之追求,则以理为外在,而努力向外穷索,如猎者疲于奔逐,而其神明恒无超脱之一境,卒不得默识本原,是有取之害也。欲望方面之追求,则凡名利、权力种种,皆其索贪得无厌。而盲目以追逐之者,甚至为一己之野心与偏见,及为一国家一民族之私利而追求不已,构成滔天大祸,卒以毁人者自毁,此又有取之巨害也”。三、西方思想演化过程中呈现出的特质古希腊文化和古希伯莱文化仅仅是西方文明的滥觞,而其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变异。但总体而言,后来形成的各种思维和世

4、界观都与这两种渊源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基本上都是这两种文化的糅合,只不过两者在不同时期所凸显的程度不一而已。而且,从整体上而言,随着工具理性的强化,西方社会中的建构理性主义愈益强烈,并导致了价值理性的日益衰落,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后现代思潮也就是要重新寻找价值理性。例如,海德格尔认为,整个西方社会的哲学一直受柏拉图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所引导,并在形而上学内划分了_一个时期或基本时代。首先是希腊人时期。柏拉图的思想是一切转变的场所和一切创造的地点,柏拉图开创了自那以后被用来表现存在与存在者之关系的方式,并布置了整个形而上学的框架,从而在整个西方思想史中刻下了他的印记。其次是罗马人与中世纪时期。这个时

5、期是西方思想史中一个承前启后的时期,它不仅要对古希腊思想的遮蔽负责,而且对近代思想本身的形成也负有责任,不过出于帝国统治的现实性需要,在罗马帝国时期建构理性日益凸显。最后是近代时期。此时人进一步上升到了主体的地位,不是作为存在者存在,而是倾向于全体性中的存在者,成为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而科学开始追求用数学语言写成,从而把各种现象也数学化了。为了说明这一演变,这里主要来梳理一下处于古希腊自然哲学和基督教神学思想之间的罗马法思想和中世纪之后的启蒙主义思想。(一)就介于古希腊自然哲学和中世纪基督教之间的罗马法而言罗马法往往与希伯莱的社会是非观及希腊的哲学精义一起并称为欧洲思想传统的三大基本要素,但

6、是,罗马法本身不具有完全独立性,而是作为对古希腊工具理性的进一步发展,并且为源于希伯莱的基督教思想的出现作了铺垫。究其原因,一者,罗马法本身来源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和理性学说,而斯多葛主义本身就是继承了早期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思想,并将之运用到人类社会的思考之中,从而具有强烈的自然法和人人平等的思想。例如,智者之一的安体芬认为,城邦所制定的法律的根据只是“习俗”,并且是违背自然的,外来的“野蛮人”和希腊人同样具有人类的属性。此外,罗马法还深受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法律观点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古希腊雅典是西方法理学的先驱,也是自然法思想的发源地”。二者,罗马法在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世界公民的观

7、念、人类的观念和世界主义的理想也为后来人心普遍接受基督教准备了条件。例如,基督教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因为所有人都是同一个上帝的子女,因而没有高贵与低贱、奴隶与自由、文明与野蛮的区分。显然,基督教的这种观点是对罗马法乃至斯多葛主义的继承,“斯多葛派关于人类一家、人人平等的思想被基督教以神学的现实继承并发扬”,从而影响了整个西方社会。此外,基督教教义中的许多内容也都与犬儒主义、斯多葛主义和伊壁鸠鲁主义等哲学观点有很多相似的特征,因而古希腊自然哲学、罗马法、基督教教义具有内在的相通性。例如,犬儒派的贫困和禁欲思想、斯多葛的自然法概念以及对德行和罪恶的划分、伊壁鸠鲁对人类的爱等,在基督教的教义中都可以

8、找到遗痕。关于罗马法在古希腊哲学思想和基督教教义之间的传承和桥梁作用也可以从前后期两个著名的罗马法代表的思想中得到体现:一个是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学家,曾经被选为执政官的西塞罗,他是古罗马中期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和罗马法结合起来的主要代表人物;另一个是罗马帝国初期曾作为罗马暴君尼禄少年时之导师的塞涅卡,他是古罗马后期将罗马法和源于斯多葛学派自然哲学思想的基督教道德律令结合起来的主要代表人物。首先,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认为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正义的本源,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而法则是最高理性,它根植于自然之中,把原来民族习惯用文字写出来并予以实施。事实

9、上,西塞罗认为,人与上帝的第一份共同的礼物就是理性,而正当的理性就是法,因而人与上帝共同具有法,从而也共享正义,因此,正义只有一个,它约束整个人类社会,并建立在正当的理论基础之上,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显然,根据这种观点,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契约,是平等的法人之间的具有法的效力的交易行为;而如果一个国家的成文法与正义相矛盾的话,那么这种法律也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塞涅卡从自然法原理出发,崇拜纯粹的自然境界,并十分强调和重视和善、友爱、仁慈、容忍等美德,考察的各种关系是道德的、宗教的而非政治的和法律的;并认为,国家至多是一种必要的祸害,而不是本身为善的事物。因此,塞涅卡寻求的人类共同体

10、不是一种政治的共同体,不是国家,而是社会。这种思想后来逐渐演变为解脱哲学或拯救哲学,从而促进了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古希腊文化和希伯莱文化的个人主义观和性恶论使西方社会产生了不断膨胀的权力欲望和扩张冲动,这种扩张冲动在存在大量未被征服的土地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一旦对外扩张已经达到了极限,那么就会转变为内部的冲突。因此,当庞大的罗马帝国形成之后,为了缓和这种基于个人主义的扩张冲动所产生的内部冲突,西方社会就开始大力着手组织和法律的建设,试图以一种普遍的规则来约束个人的行动。当然,这种规则也不是通过平等契约而自由达成的,也不是强者的自我约束,而是在无数次的争斗中逐渐形成的,是在控制和反控制的斗争

11、下,强者基于对长期利益的理性思考基础之上的。事实上,基于权力的斗争,从公元前2世纪古罗马就逐渐脱离了共和政体而向帝政体制转变。但是,这种帝政体制不同于早先的君主制,由于经历了共和时期的民主选举制,独裁者(罗马皇帝)的权力就是由法律赋予的,并承认是由人民赋予的,而不是具有神秘色彩的“天赋”。因此,此时独裁者的性质也不再表现为自治的才能,而是管理和协调以及统治罗马帝国庞大体系内多样化的和分散的各个地区的能力。当然,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来源于希腊末期所孕育的斯多葛主义之发展的产物。根据斯多葛学派的政治法律学说,一个国家公民的资格是以理性为前提的。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具有两种法律:一是自己国家(

12、城市)的法律,属于习惯法;一是这个世界的法律,属于理性法。而且,就这两种法律相比较而言,古罗马法学家根据普遍主义认为,以理性法更具权威性,它是各个国家(城市)习惯法必须遵守的规范,因为各个国家(城市)的习惯法虽然不同,但人类理胜只有一个。显然,正是这种学说为罗马帝国的侵略和扩张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整个西方文明向外扩张提供了理论依据。当然,需要指出,尽管古希腊自然哲学、古希腊社会哲学、罗马法以及基督教教义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继承性和连续性,但是,由于罗马人本身对哲学与艺术等缺乏兴趣,而满足其科学好奇心也只局限于政治史、军事史和法律,同时,在罗马之后就陷入了长期的战乱,因而基督教思想和古希腊哲学

13、之间也存在更大程度的断裂。这种割裂状态一直持续到12世纪以后,随着东、西方之间交流的扩展和深化,拉丁基督教世界的知识阶层通过阿拉伯人和犹太人这一中介才重新把古希腊哲学思想引向了西方。而且,由于基督教神教的本质,它吸收古希腊的思想也是有选择的,主要是为了解释基督教教义服务,从而形成了长期占统治地位而又日益僵化的经院基督哲学。这种罗马现实性的需要以及基督教的经院思想对今后的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海德格尔指出:“作为现实性的存在的本质规定性带动了整个历史的前进整个西方历史是向着罗马人的方向的,而未向着古希腊人的方向。其后重现古代希腊的所有举动,只不过是从此之后按照罗马人的观念被重新阐释的古希腊文

14、化的罗马式的翻新”。(二)就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后的近现代西方思想而言近现代西方社会的思想本质上也继承和综合了基督教神学和古希腊自然哲学的思想,只不过不同的个人或流派对某一方面的思想强调得更多一些。事实上,尽管文艺复兴之后,欧洲人的认知思维发生了被胡塞尔称为革命性的变化,但是,这种科学的研究思维却有其自身的社会基础,它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自然哲学和基督教经院哲学的传统。一方面,它深受基督教经院逻辑和经院哲学严格论证及严格肯定的思想习惯的影响;另一方面,它继承了古希腊由自然到社会的思维习惯,力图从自然本身引出人的意识来。例如,布鲁诺认为,意识是物质内部固有的,离开物体的精神本原是不存在的,人类理性

15、无论就其起源和本质都是从自然中产生的。确实,正是基于文艺复兴之后客观主义的科学思维已经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哲学和世界观,从而开启了研究人类社会的古典自然法流派。当然,古典自然法流派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继承了希腊化时期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概念和基本思想,只不过是由于文艺复兴打破了从上帝意志来解释自然法的思维。例如,古典自然法流派的第一个代表人物格劳秀斯就是继承了古代自然法的思想,并在新的生活历史基础上对自然法思想给予论证。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就在于人的自然人性,而人性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的自我利益和自我保护,二是人的社会交往性。其中,前者是最基本的人性,是人性的自然事实,从而也构成了自然法的

16、基础。此外,格劳秀斯还认为,人性也有社会性的一面,人需要和同类交往,需要和平、合理的共同生活。因此,他将人的自然性和生活性共同称为自然法则,而理性就在于对自然法则的发现和遵从。显然,这里格劳秀斯又将上帝的意志视为自然法的一个渊源,因为人及其理性都是上帝创造和启示的。事实上,根据自然法流派的观点,如果说上帝的意愿创造了一种不加干涉就可以和谐、自动起作用的机制的话,那么自由放任主义就是社会事务中最高现实的智慧,自然规律将引导经济体系以及人们的各种活动。所以,博顿海默强调:“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不过,正是由于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重新开启了人的理性思维,自然科学也开始摆脱了神学的束缚而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并且,在哥白尼、开普勒、伽利略以及布鲁诺等的开创下,学术界形成了一种尊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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