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出兵朝鲜的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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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出兵朝鲜的国际法依据1894年,朝鲜爆发东学农民起义,农民军力挫镇压军,占领全州,大有直捣汉城之势。朝鲜国王见已无望镇压其盛势,只有向清政府乞兵以代剿其乱。此时,日本已关注朝鲜局势多时,见朝鲜国王已向清政府乞兵,日本也输兵朝鲜,寻找其“宣扬国威之时”。 清政府应朝鲜国王的请求而派兵入境,毫无违背法理之情节。 而日本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的输兵之举是否也如清政府一样,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定呢?一、日本出兵朝鲜的国际法依据日本出兵朝鲜半岛,并非是出师

2、无名的。日本为其派兵朝鲜寻找的理由是1882年济物浦条约与1885年天津条约。1894年清政府出联盟兵是因为朝鲜政府邀请,其目的为镇压农民起义,而日本军出兵没有受到邀请,而是依据济物浦条约的相关条款而出兵,目的谓之为“保护日本公使馆与居留民”。根据济物浦条约的第五条“日本派兵警备使馆,兵营由朝鲜设置修缮”。日本借口“壬午兵变”期间朝鲜军队保护使馆不力而取得了驻兵朝鲜的权力,此后中日两国均有军队驻扎在朝鲜。随着甲午农民战争的愈演愈烈,朝鲜政府已无力自保,被迫向清政府乞兵。 此时,日本政府有理由相信,日本公使馆以及侨民的安全受到了威胁,从法理角度上来讲,完全可以以“保护本国公使馆以及本国国民”为由

3、派兵朝鲜。符合“国际法”中所规定的“自护之权”。即保护本国,包括领土、人民、财产的权力。再看第二个出兵理由,即根据天津条约第三条的规定“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其中写道,“中日两国或一国派兵,应先行知照”,换句话说,如果朝鲜国内发生重大变乱,只要先行知照清政府的话,日本也同样享有出兵朝鲜的权利。1894年爆发的农民起义,已严重威胁到了朝鲜王朝的统治。农民军的占领全州城之举,震惊中外,大有直捣汉城之势。6月3日,朝鲜政府迫于无奈,以议政府照会的形式向清政府请兵入朝。次日,李鸿章经过权衡,最终决定派兵赴朝,并根据中日天津条约的相

4、关规定,电训驻日公使备文知照日本政府。日本政府在收到清政府的知照的第二天,便命令大鸟公使率海军陆战队开赴朝鲜。“朝鲜国若有重大变乱”,“中日两国或一国派兵,应先行知照”,所有的这些似乎已经满足了天津条约所规定的事项。二、日本“非法”出兵朝鲜半岛日本政府根据济物浦条约和天津条约的相关条款,出兵朝鲜,其理由的堂而皇之,表面上看似合情合理,其实日本已经严重违反国际公法的规定。 其出兵朝鲜的理由无从成立,更没有合法性可言。首先,日本以保护公使馆以及公民的理由出兵朝鲜,看似无可厚非,但是需要明白的是农民战争在朝鲜南部爆发,还未“祸及”汉城。月7日,朝鲜政府接到日本公使馆关于日本出兵的通告之后,立即向杉村

5、提出严正交涉,并电训驻日公使金思辙要求日本政府立即撤兵。6月10日,大鸟所率海军陆战队到达仁川,日本政府不顾朝鲜方面的一再劝告,继续增兵朝鲜。直至16日,大鸟指挥的第一批派遣军8000人全员全部在仁川登陆。但是6月11日,朝鲜政府已与农民军达成全州协议,农民军退出全州城,“民乱”宣告结束。日本政府既以“保护公使馆以及居民”为由出兵朝鲜,现在,朝鲜“民乱”已定,日本军已无滞留朝鲜之理由。现在日本政府可以做的就是依照天津条约第三条“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 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的规定,立即撤兵朝鲜。但日本政府别有用心,继续增兵朝鲜,伺机挑起战争。三、结语日本政府出兵朝鲜初期,以其“尊重各

6、国主权”中的自护原则,“遵守国际合约公约和双边条款”的等国际法原则,“合情合理”的出兵朝鲜,看似其恪守国际法,实则处处违反国际法基本之原则。依笔者浅见,日本出兵朝鲜的最大的“非法性”,是以挑起战争,侵占朝鲜半岛为动机,使用一系列外交手段,以各种名义出兵朝鲜半岛。因为“国际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国际间的秩序和稳定,日本以“挑起战争”为目的的所有活动,其实都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精神的。在弱肉强食的近代国际社会中,“国际法”为贫弱国家提供了可供其抗衡列强入侵的“宝典”,但是殊不知“国际法”在贫弱国家被奉为至上宝典,而在欧美列强之间,“国际法”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反而成为列强侵略弱小国家的“合法工具”。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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