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契约思想与宪政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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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社会契约思想与宪政内容摘要:社会契约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它以自由、平等、人权为基石,影响着西方宪政的产生、发展。本文从社会契约思想及其与西方宪政的关系入手,结合我国宪政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契约思想在我国的推广,将会推动我国宪政的完善与发展。关键词: 社会契约 宪政 自由 法治所谓契约,它在英文中相对应的词是contract,由拉丁语contractus发展而来,其意就是共同交易,它强调的是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合意。本文的社会契约思想,指的是

2、一种国家观,即基于人们的合意,把原本属于自己的天赋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出来,建立国家,从而保障发展自己的权利。社会契约思想首先由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提出,而后经霍布斯、洛克发展,最后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推向顶峰。社会契约思想最初只不过是先哲们对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理性思考,后来则被政治家们付诸于政治实践之中。如1620年英国102名清教徒通过五月花号公约,试图建立起一个自由、平等的政治共同体。1639年的康涅狄克根本法规,也是康涅狄克殖民地所有居民依照契约理念自由缔结的。它作为根本法,从其诞生起直至1818年,一直是康涅狄克管理政务的法律基础,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宪法。社会契约思想与

3、西方宪法、宪政紧密关联,人类历史早期的这些立宪经验,为后来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的经典立宪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照。可以说社会契约思想是西方宪政的源泉和基础,没有社会契约思想,就不可能有灿烂的西方宪政文明。一、社会契约思想之分析1个人主义是社会契约思想的人文基础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平等主体的合意。契约在某种意义上与自由语意相通,无自由即无契约。西方哲学家曾对此作了深入地理论分析。如笛卡尔以“我思故我在”证明人的意志的独立性和人存在的价值。康德则进一步解释:“自由是独立于别人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4、”而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法和经济学一文中论及自由意志理论对契约法的影响时指出:“意志理论存在是个重要的真理。”没有自由平等的意志,就不存在契约,更谈不上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思想存在的前提与基础是自由平等的个体存在。自由平等的个体的发展过程是与社会契约思想的发展过程紧密相连的。可以这么说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史实际上社会契约思想发展的前奏曲。纵观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它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为社会契约思想打下了基础,而最后一阶段与社会契约思想直接相关。西方个人主义发展的第一阶段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它是自由平等思想传播的初始阶段。针对中世纪的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农奴制等,文艺复兴家高举“肯

5、定人的价值与尊严,发展人的自由人格”的大旗,向封建统治秩序进行了猛烈的进攻,使西方个人主义思想得到了最初的传播。布克哈特曾满怀豪情地谈到这一点:“经过文艺复兴,人意识到自己独特的价值,意识到自己的地位与尊严并愿为自由、平等作出努力,甚至献出自己的青春和生命”。第二阶段是宗教改革,在这个时期西方个人主义思想在社会各阶层得到了进一步的认可和加强。基督教是西方文化的根基,具有深厚的人文基础。基督教义首先肯定:人人是上帝的子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兄弟姐妹一样,和谐相处,人人平等。但是基督旧约中的人人平等要服从于封建教会的等级制度。在宗教改革中,有两个人使西方个人主义思想得以更广、更深刻的传播。一个是

6、马丁路德,他赋予古老的基督教“因信称义”这一命题以新的含义:平信徒皆教士,即每个基督教徒都是教士,皆有资格出现在上帝面前。也就是说,在上帝面前,人人都具有独立的个体资格。另一个是德国农民领袖闵采尔,他更革命、更激进,他提倡:“应按基督教的教义改造社会,使基督教的精神在尘世中得以实现,把天国的法律变成国家的法律,在尘世就像在上帝面前一样,人人平等”。通过这两个阶段,自由平等思想在整个社会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为社会契约思想的深入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到西方个人主义发展的第三阶段,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经天赋人权理论的充实,直接为社会契约思想的发展点燃了生命之火花。因为人只有有了权利,才能把自己权利的一部分

7、让渡出来,建立国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等话语框架来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反对封建等级和特权。斯宾诺沙认为,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产生以前,人类曾长期生存在自然状态下。他说:“天然状态,在性质和时间两方面,都先于宗教没人为神圣的法律与权利所束缚我们认为自然的状态是先于缺乏神圣启示的律法与权利,并不只是因为无知,也是因为人生来就赋有自由。”洛克也认为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与自然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

8、从属或受制关系。”洛克还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即生命、健康、财产、自由,这就是最古典的四种天赋人权。2民主的、正义的国家观是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民主,要看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是多数人的意志,还是少数人的意志,或者是某个人的意志在起决定作用。民主政治的最大特点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共事务、国家事务的广泛参与。而专制政治则是君主统揽国家大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人员只是少数皇亲贵族,而广大百姓无任何参与政治的可能。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正义,取决于国家是否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参与政治、平等参与经济竞争的权利与机会,还取决于国家是否为公民提供生存与发展权利的必要

9、保障。历史上存在过的政体形式,如宗法制、寡头制、贵族制、和君主制都没有满足这种政治的民主与正义性,而唯有共和制这种政体达到了政治的民主与正义性的目的,究其原因国家权力的最后归属不同是最重要的因素。专制政体的国家权力属于神或君主,排除了人民参与政治的可能;而共和政体的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了基础与前提。社会契约思想之所以说它是一种正义与民主的国家观,首先在于它一开始就表明了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能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经济事务的管理;其次是因为它表明了国家建立及国家权力运作要合乎正义性。如古西腊智者吕科弗隆认为:为了保证“个人权利”,人们才缔结了契约,建立源于自然正义的关于利益的契

10、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人们相互间的安全,克服相互间的恐惧,避免相互间的损害”。伊壁鸠鲁认为,人们以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保障民众的权利,并为其谋求更大的幸福,公共福利是社会契约的最高原则。对社会契约思想所蕴涵的正义与民主性论述最为明确的是卢梭和罗尔斯。卢梭说:“这种契约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与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利益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公共的力量 和最高的权力作为保障.罗尔斯的

11、论述十分富有现代意义,在正义论一书中,他从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契约的目标是“选择确定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该原则分为有关公民政治权力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有关经济利益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两部分。他对社会契约所蕴涵的民主与正义虽然推崇备至,但他强调“要理解它就必须把它暗示着的某种水平的抽象这一点牢记在心。特别是我的正义论中的契约并不是由此导入一个特定的社会,或采取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而只是要接受某些道德原则。”3.社会契约思想实质上包含了通过协商机制平衡各种社会利益的政治规则伊壁鸠鲁在论证社会契约思想时,曾说:“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为达到这个目的,甚至不惜违反正

12、义。这样一来,人们之间必然形成彼此妨害以致达到危险的局面,这是同人们追求享乐目的背道而驰的。而唯一摆脱困境的方式则是互相妥协。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成立政府,制定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在伊壁鸠鲁看来,建立国家的方式就是和平协商,相互妥协,因为只有通过运用这种政治规则,才能达到社会各种权利的平衡。洛克也坚持认为建立政治社会必须通过契约,而这种契约的核心和实质是人们同意。他是这么说的:“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订立契约的过程就是各种利益的保存、发展以及限制、平衡的过程,这是契约社会最起码的政治规则。基于此点理由,洛克认为,征服不可能

13、成为国家的起源,以武力胁迫别人同意,离开契约这种政治规则,就会导致权利失衡,其结果是被胁迫方的权利无法得以保存。事实上社会上的利益是多元化的,不同个人之间,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存在着利益冲突,要在冲突中保存和发展各自的利益,唯一的办法就是各集团就各自的利益定义和定位进行一种多层次、多方位和连续不停的“谈判”,即不同的政治力量依据共同认可的规则,在政治层面上进行一种“give-and-take”的协商,避免任何一方的全赢或全输。这种“谈判”实质上就是达成契约的过程。这种过程,不仅在启蒙思想家们看来是建立国家惟一符合正义的途径,而且在今天的政治家们看来,也是保证国家繁荣、稳定

14、、发展的唯一有效的政治规则。从历史实证的角度来看,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实质上是日益强大的贵族阶层与封建专制王权之间第一次和平地正面交锋的结果,也是运用契约这种政治规则既限制王权,又同时维护国家稳定的一个光辉典范。美国宪法的产生和美国联邦政府的成立,也正是通过了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联邦成员国之间的充分协商,互相妥协,才能最终创立出最具权威的宪法及有效的让人信服的联邦政府。因此,王希先生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一文中指出:谈判、妥协是美国宪法本身的机制,它是美国宪政的中心内容,也是美国联邦政府存在、发展的基础。很难想像,如果离开契约这一政治规则的指导,国家将会出现怎样一个局面。二、社会契

15、约思想与西方宪政1社会契约思想是西方宪政最重要的思想渊源西方宪政历史可以说就是一部限权史。限制国家权力,避免其侵犯公民的权利,并使之服务于民,服务于公共利益,这是限权思想的目的,也正是社会契约思想的精华。社会契约思想是从国家权力最后归属于人民的角度来论述限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古代法学家乌尔曼就认为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是限权的首要问题。他把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观点称为上升观,把权力属于神或君主这一观点称为下降观,通过这两种观点的比较,得出了上升观与下降观的分野是宪政思想能否出现的关键。他说:“如果统治阶级不管他是教皇,国君,皇帝-自成一个等级,在每一个方面均居于最高地位,不受法律约束;而另一方面

16、,如果共同体中的成员只是他的居民,不得参与政治或立法,只能象接受神赐一样从国君口里接受法律,那么制定宪政框架,好让子民对统治者的君王绝对意志之发挥有所箝制,的确非人殚智竭虑所能得解的。经过这一番论述后,乌尔曼得出结论,在神权下降式的政府观下,不可能发展出宪政意义下限制权力之想法的。他说: 这是概念上不能的事.。我国宪法学者钱永祥先生在研究宪政思想起源时也指出:共同体意志的存在是宪政思想的源头,是因为共同体意志为治权提供了某种正当性依据。他考查了中世纪教会国的历史,认为整个教会国是一个共同体,它有独立的人格和意志,它不是共同体中个别成员的累积总和,也不等于最高统治者。最高统治者的治权来源于共同体内部的超自然契合。最高统治者的行为并不当然视为共同体的行为,其行为何时被视为共同体的行为,在当时唯一的鉴别方法是,统治者的行为是否有共同体授权。用教会法学家的话来说就是:“非由教会本身作为组织共同体所为之事,不可以说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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