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新理念: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_1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497660 上传时间:2018-11-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研究新理念: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_1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法学研究新理念: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_1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法学研究新理念: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_1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法学研究新理念: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_1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法学研究新理念: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_1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学研究新理念: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_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研究新理念: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_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法学研究新理念: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摘 要:法起源 问题 的争论实质只是语义学上的分岐。意识形态化的僵硬认识妨碍了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实践活动,利益主体迅速多元化的现实条件,以利益衡平、引导和协调为核心的法学理念应当成为法学 研究 和实践的核心路径。 关键词:法的起源;语义实践;利益衡平;法学研究 对法的起源问题, 历史 上一直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单从词面语义看,似乎各家所言都各有所本,都不能轻率否定。实际上在这些争论的背后,与其说是 理论 识见的不同,不如

2、说是究于语义的分岐,因为语义的功用是随着语词实践目的不同而不同的。不同的使用目的或使用重点 自然 会导致词语含义的变化和不同。 法起源问题的认识分歧,实际只是各家表述语义的不同,然而却被无端抹上了浓重的意识形态色彩。对法起源的认识已变成了一种僵硬的教条,进而 影响 和束缚了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 方法 角度。用这样僵硬的理论去 分析 我国 目前 异常活跃生动的司法现实,常会使人得出法学理论已力不从心的感觉。实际上,我国利益主体迅速多元化的现实,已决定了法学的分析起点应以此为本。 法学始终在实践中 发展 ,追随实践而进步。法学语词的实际涵义也始终会在实践中发展变化。法学研究不能也不应以过去的语词

3、涵义来妨碍现实的能动实践。从法起源问题的语义分歧上,我们或可从中窥见当前法学研究的一条必由之道;以利益衡平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 1、马克思对法起源问题的论说及语义学前定 马克思主义对法起源问题的认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 、以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 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形成的规范体系的起始和本原1.这段话鲜明的凸显了马克思分析法和国家的目的:阶级关系。正是主要针对这个目的,马克思对法和国家的定义都以阶级的出现为限,即法是阶级统治工具,而国家是阶级社会中公共权力和强制机关的总和。 这个说法实际上有一个语义学前定

4、:即它服务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缺陷的揭露和批判,服务于马克思以阶级分析为工具的社会矛盾深层认识。以此为目的,马克思对“法”词汇的使用明显有着语义上的限制,即它不必然适用于一切有法现象出现的场合,不必然适用于阶级社会出现之前和消失之后;它主要针对阶级分析而有效,除此之外的场合它也不必然是对法现象应有内涵的全部概括和完整定义。 、法的起源问题论争表象下的语义分歧 现代 论者从与马克思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最早,群居以求生存的人类,其习惯、道德、宗教和 法律 是处于同一母体之中的,四者不可能清晰分辨彼此的界限。只是在随后社会的进化中,四者才逐渐有了区别,即单属于一者而不在与它者交集之中的内容2.这些单

5、属一者的内容随社会 经济 文化发展而不断扩大,但直至今天,也不能说四者完全脱离于其它而没有与它者的交集或互融。随着家庭扩展为家族,再合并为氏族,再为部落和更大的部落联盟,在这里面,到底可以说那一层次上的群体联合,才可称之为国,而另外层次上的群体联合,就不能呢?因此他们认为,为国家在这里的语词定义是模糊的。这些由小及大的人群联合之后,家庭之间、氏族之间、部落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矛盾如何协调、解决呢?那必然要交由他们之间共同的 政治 强权来保证,这种需要由共同政治强权来协调的利益冲突解决方式,就已经是法律了。从语词涵义的形成上说,来自国家的较强强制力构成法律,来自社会的较弱强制力形成习惯、道德和宗

6、教但这只是一个逐渐进化与区别的过程,强要认定哪一阶段才是法起源明确的开始是无味的。所以他们认为,法的起源如同国家的起源一样,也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以上只是一个语义学意义上鲜明分歧的小例子,从另外一种语义学角度出发,我们会发现它必然导致另外一种对法起源的认识,既法是社会中冲突利益的平衡、分配和确认,而国家只是一种人类群体共同时的政治强权。这样,法就必然不是随着阶级的出现而起源。我们会发现,这实际上只是一个语义学上的分歧而已:你定义法为 A,国家为 B,然后法的起源为与 A、B 强烈相关的 C;若你定义法为M,国家为 N,那法的起源L 当然就会与前述之 C 大大不同,这时你去惊讶 L 与 C的不同

7、,却忽视那语义前定条件的不同,实在是没有什么意思的。 这样的关于法完全不同的定义、关于法起源的分歧说法,它的意义只能是完全语义学上的,不应该被戴上任何种类的意识形态有色眼镜,分歧本身不能说明马克思主义的什么错误,我们在忽略马克思使用“法”词汇 分析 目的和语义前定的前提下,却要求它适应一切有法现象出现的场合,要求它是对法现象所有内涵的全都概括和完整定义这才是歪曲马克思主义,才是刻舟求剑。马克思主义的真谛在于它 历史 的、唯物的求实光辉,而不是任何僵硬教条的奉纸上文字为圭臬、断章取义的割裂理解。 、实践语义学主张的现实意义 我们使用语词分析目的的不同,使语词在含义上有了不同的使用。这样语词在实际

8、使用中其含义区别的程度就有大有小。认定一种有语义限定的使用方式为其全部含义的唯一权威说词无疑是僵硬的教条主义。这既不利于对法现象的全面认识,也不利于对复杂的法现象进行多角度的探讨,进而妨碍了我们最为重要的解决实际 问题 的法实践活动。 法对人类的功用不仅限于实现统治阶级意志;从更普遍的范围讲,法是人类理性的冲突和协调,是人类利益的冲突和协调。它包括情感利益、物质利益和二者兼有的利益协调,也包括群体之间、个体之间、群体和个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解决方式。这样的认识对于我国 目前 复杂的 社会 经济 文化进程,对于我们以积极的法实践来参与其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今社会,法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协调工具,

9、传统 理论 所限定的法的语义,对比于当前现实明显缩小了法的功用范围。当前无论是社会占优势地位的阶级还是工人农民意义上的统治阶级还是其它,彼此内部都在不断分化细化成相对独立利益的阶层。他们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并根据自己的利益趋向来联合或反对别人的利益诉求。每一群体的诉求均以自我为中心,并同时罔顾别人的利益,而且,作为社会基本组成元素个体的个人在不同方面的利益上可能身处不同的利益集团,例如一个人可能身为私营大业主却秉持传统道德强烈主张在婚姻法中惩罚第三者,这样他就在两个方面上分属两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实际上,这种利益分化和阶层细化的趋势是全球性的,它以新的不断分化、细化的知识和劳动分工、联合为基

10、本背景,并被之不断的强化着。 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也明显出现了这种趋势:城市居民反对废弃户籍制度以便加大外来工的生活困难和加强自己的就业保障;电信职工坚决反对电信开放以维护自己的垄断利益收入;地方政府为了一已利益竞相在辖区实行保护主义或者放任环境污染;医疗系统维护自身利益而坚持明显不公的医疗事故鉴定 方法 ;立法中浓重的部门利益色彩 种种社会现象表明,目前 中国 社会迫切需要的是群体利益之间的公平分配至少应该是“帕累托”型态的分配,而不是阶级统治秩序的延伸那么简单。如何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更好的平衡、分配、引导利益,以尽可能实现社会经济人文的持续健康 发展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家综合。实力,是我们最现实和最紧迫的法治课题。法学 研究 的方向应该始终围绕这一现实课题而进行,这样,对“法”之类词汇的语义就必须秉持宽容的多元姿态,不同的语义理解始终是实践活动自我生发、创新的重要渊源之一,它有利于法实践的多元化进行从而最终有利于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 以新的社会需要为理由,以利益衡平、分配,协调和引导为中心的法学语义实践理念应当成为法学研究和实践的核心路径。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