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下我国自助旅游者权益保护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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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法学视角下我国自助旅游者权益保护研究综述1 自助旅游的内涵分析 关于自助旅游概念的研究关于自助旅游的概念,国内学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陈德立认为,所谓自助旅游就是从开始计划行程到旅行结束,均由旅行者自己设计、调配、掌握和实行。陈鸿俊认为,自助旅游是指旅游者非借助导游人员,完全按照自己选择的线路独立进行的一种旅游活动。陈立平认为,自助旅游是全程没有导游陪同,完全自主选择和安排旅游活动,将“张扬个性、亲近自然、放松身心”作为目标的一种旅游方式。学者在对自助旅游下定

2、义时,大都强调旅游活动安排的自主性,无需导游人员的帮助,且旅游者自我意愿突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自助旅游是自助旅游者全程自主选择和安排旅游活动,无需借助导游人员,在旅游过程中明显突出自我意愿的一种旅游方式。1.关于自助旅游分类的研究自助旅游的类型有很多种,旅游目联盟的、交通方式、组织方式、旅行距离、消费等级、旅游活动内容等均可以成为自助旅游类型的划分依据。按旅游目的不同可分为休闲度假型自助旅游和专业目的型自助旅游两类,而专业目的型自助旅游又包括修学求知型自助旅游、极限探险型自助旅游、特殊兴趣型自助旅游等。按交通方式不同可分为自驾车旅游、自行车旅游、徒步旅游等。按照组织方式不同可分为网络组织自助

3、旅游、散客团体自助旅游。其中网络组织自助旅游根据交通方式的不同,又可细分为网络组织自驾游、网络组织徒步旅游等。自助旅游类型划分依据较多,但现有的旅游学上的这些分类对厘清自助旅游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并没有丝毫帮助,反倒令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因此,从法学角度对自助旅游类型进行梳理,为全面分析自助旅游中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作铺垫很有必要。1.关于自助旅游特点的研究关于自助旅游,学者们普遍认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选择目的地和出游时间的避热性;旅游准备的充分性;旅游过程的高度参与性;旅游行程安排的自主性;旅游活动的高风险性。可见,自助旅游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旅游活动的高风险性,而旅游者对更深入旅游体验的狂热更是

4、增加了旅游活动的风险,对势单力薄的自助旅游者进行权益保护就显得更为必要。关于自助旅游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研究国内学者近年对于自助旅游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研究集中在多人自助旅游中自助旅游者间的关系方面。对于自助旅游者间是否构成法律关系,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合同说王媚认为,从自助旅游者与自助旅游组织者之间的合意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应为合同关系。但她同时认为,其他自助旅游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黄晓峰认为,自助旅游者之间成立无名合同关系,因其是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特征且自助旅游者之间的行为满足合同成立的要素,双方构成有效的要约和承诺。黄娟认为,自助旅游组织者

5、与自助旅游参与者之间应为独立于旅游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之外的民事合同关系。2.侵权说许添元认为,自助旅游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活动,自助旅游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受害人侵权之诉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自助旅游参与者来说,一旦发生纠纷,应按照侵权关系来分析。2.竞合说崔旭照认为,如果认定自助旅游组织者与其他自助旅游参与者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履行合同的主义务为组织者受参与者委托处理活动事宜,附随义务为保证每位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自助旅游参与者权益受损,不仅构成违约还可能违反侵权法上的法定义务而构成侵权,权利人就可以要求组织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张丽娜等认为,自助旅游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为合同关系与侵

6、权关系的非完全竞合,合同关系调整自助旅游者间的财产性权利与义务,侵权关系调整自助旅游者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两者共同构成了自助旅游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伙说梁智平认为,自助旅游者间形成合伙关系,自助旅游者间具有合伙人之间的相互提醒、相互照顾、相互合作、相互负责的协调关系。但该合伙关系并不完全像民法中的合伙,只是由于自助旅游者间松散性的结合,相互之间合作与提携成为该组织形式的必然要求,因此借用民法中合伙理论来处理这类关系事务是适宜的。2.情谊说李楠认为,自助旅游中,组织者发出倡议,其他自助旅游者基于共同兴趣爱好做出响应,自助旅游者之间的意思表示并没有追求创设法律关系或产生法律效果的目的。建立在

7、自助旅游者之间的信任和帮助等情谊基础上的这种行为,具有“好意施惠”行为的一般特征,正常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自助旅游的内部法律关系,国内学者关注较多,法学研究比较透彻深入。但对于自助旅游涉及的外部法律关系,却少有人问津,沦为学术研究的荒地。关于应对自助旅游法律风险的对策的研究对于如何应对自助旅游法律风险,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代表性观点:建立自助旅游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自助旅游市场,监控自助旅游市场进出,严控自助旅游机构、人员和项目的准入门槛。建立自助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自助旅游救援系统。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安全救助体系,建立专门的自助旅游紧急事件

8、救助队伍,发挥民间安全救助机制的作用。完善自助旅游保险制度。开展自助旅游意外伤亡保险,强制推行景区与自助旅游者的保险,通过投保转移风险。加强对自助旅游者的宣传教育,提高自助旅游者的安全意识。加强自助旅游宣传教育,提高自助旅游者安全意识,加强对自助旅游行为的指导以及自助旅游风险教育。完善自助旅游相关立法。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尽快推动自助旅游消费安全与管理立法,制定相关条例,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构建自助旅游信息平台。构建高效的自助旅游信息平台,及时披露信息,减少信息缺乏,为自助旅游者提供完备、实用的自助旅游信息。加强自助旅游市场监管。强化自助旅游市场外部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9、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化解自助旅游纠纷、促进自助旅游发展提出了有益建议,但大都是从宏观的角度泛泛而谈,对建议没有进行细化,欠缺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自助旅游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现有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学者们对于自助旅游的分类依据五花八门,不利于界定自助旅游者间的法律关系。而针对自助旅游进行的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多人自助旅游中自助旅游者间是否构成法律关系,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自助旅游组织者及其他自助旅游参与者的法律责任等等。就现有的研究而言,笔者认为学者们过分关注多人旅游中自助旅游组织者的责任,甚至很多法学学者将这种多人自助旅游等同于自助旅游,人为缩小了自助旅游的外延而不自知,忽视了自助旅游中自助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保险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可谓过分关注自助旅游的内部法律关系,而忽视了其外部法律关系。且现有研究的切入点往往是责任,对于自助旅游者所享有的权益言之甚少。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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