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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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 一 国法学家可以发现,该章关于多方当事人的分类与德国法上所承认的划分方式一样,即连带之债、可分之债和共同一并之债,关于多方债权人的规定也以此为参照。第11章建立在当前广泛承认的原则之上,即债权可以自由转让。这样,该章节的规定便利了国际范围的融资。该相关规定的表述方式主要建立在海因?克茨比较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及建立在当时仍旧处在草案阶段的联合国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债权转让公约基础上。与德国法上的规定不同,依据该原则第12章,在任何情况下债务

2、承担都必须取得所有三方当事人的同意。欧洲合同法原则在此仅规定了免除性的债务承担内容,这是因为参加债务并不产生需要调整的问题。如同当代欧洲诸民法典所规定的那样,该原则第12章亦包括合同转让的一个条款。抵消的前提、机制及排除效力的规定符合德国法的相关规定,但原则在此处与德国法上的规定存在一个本质上的差异:有别于德国民法典第389条,抵消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章中关于以不确定请求权要求抵消和以外国货币主张抵消的规定反映了较新的法律发展趋势。 础和出发点。但欧洲合同法原则就此在许多地方仍需更为深入的具体化和精雕细琢。目前,该原则仅仅在某些章节中达到可与现行存在的成员国法典进行比较的精度。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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