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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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加入WTO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 一、我国贸易制度的入世承诺 1.进口制度 (1)关税减让与关税免除关税减让是 中国 入世承诺的重要 内容 之一。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关税减让表,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总水平将由XX年的14%降至XX年的10%,其中 工业 品平均关税水平由13%降至%,而且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将到XX年结束。关税减让幅度较大的工业品主要有:汽车的平均关税从80%-100%削减至XX年中期的25%;纸制品平均关税从15%-25%降到%;化学

2、品和钢铁的平均关税分别从%和%减至%和%。另外,中国自入世之日起即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在XX年前逐步取消包括 计算 机、通信设备、半导体在内所有ITA产品的关税。同时,中国承诺遵照GATT1994的相关规定,将进口的其他税费约束降为零。在关税免除方面,除依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海关法对特定货品进口给予关税免除之外,原本针对国有 企业 、外资企业及非盈利实体的关税减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 (2)非关税措施与进口许可程序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3,到XX年,我国将取消400多个税号的进口配额以及许可证、特定招标等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涉及到汽车、家电、天然橡胶、化肥、感光材料等主要工业品,而且

3、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进口配额将以约15%的年增长率递增,直至配额取消。对于过渡期内实行进口数量管理的上述产品,其配额的分配标准、分配时间以及许可证的获得和展期等,将按照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我国承诺在保留国营贸易的条件下,提高进口许可程序制度的透明度及其额外信息披露的非歧视性。 表1 加入WTO后工业品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配额类别单位最初配年增长率 取消时间额量额1成品油百万吨15%XX年2氯化钠百万吨15%XX年3化肥百万吨15%XX年4天然橡胶百万吨15%XX年5汽车轮胎百万美元 15%XX年 6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百万美元28615%摩托车XX 年,零部件 XX年7汽

4、车及其关键件百万美元600015% 小轿车XX 年,其他 车XX年 关键件加入 时或XX年8空调器及其关键件百万美元28615%加入时或20 02年9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百万美元29315%XX年10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百万美元3815%加入时或002年11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百万美元38715% XX年12彩色电视机及显像管百万美元32515% 加入时 或XX年13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百万美元8815%XX年14照相机百万美元1415%XX年15手表百万美元3315%XX年 资料来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法律 文件导读,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33页。 (3)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入世后,我国

5、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征收国内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WTO的义务,并对其实行非歧视性待遇。 (4)其他进口管理制度加入WTO后,我国将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1994年海关估价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保障措施协定等法律文件,全面清理、修改、制定相关的进口管理法规,使其与我国承诺的WTO义务保持一致,并确保这些法规的 应用 目的仅限于维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WTO成员的正常贸易秩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进口的障碍,或追求与WTO宗旨相背离的贸易目标的工具。.出口制度

6、 (1)出口税费、出口限制及出口许可程序我国除将继续对包括钨矿砂、硅铁及部分铝产品在内的84个税号征收出口税外,其他绝大部分产品不征收出口税。另据外贸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我国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化学品实行出口限制,并进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但自加入时起,这些限制措施将符合WTO相关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并每年向WTO通告现存的出口产品非自动许可限制,除其中的合理措施外,其他限制将逐步予以取消。 (2)出口补贴加入WTO后,我国将终止现行以出口实绩为依据的出口补贴计划,取消包括各级政府给予出口企业优先获得外汇和低于市场实绩利率的出口信贷等出口补贴措施,停止用于出口补贴的额外支出,也不再提供

7、其他利益支持。对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议定书允许的补贴,将及时通知WTO有关机构。 (3)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约束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WTO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将在入世后15年内完全取消。但过渡期内,除非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出口产品确实是在市场 经济 条件下生产的,否则WTO成员仍可用替代价格计算该产品的倾销幅度。另外,当中国产品出口规模急剧扩大,进而对WTO成员的国内市场和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时,WTO成员可启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终止侵害,维护本国市场秩序和企业利益。在该机制下,如果经双方磋商达成一致,中方应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一旦磋商失败,

8、成员方的单边限制措施则必须满足WTO一系列条件和规定,并需进行公告。.货物贸易的经营权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1)货物贸易的经营权根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入世后,我国将承认每个中国企业拥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并在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度,同时取消申请和保留贸易权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任何涉及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及以往经验的要求。贸易权的获得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全资中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在过渡期内逐年降低,加入第一年降至500万元,第二年300万,第三年100万元,以后取消审批制度;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加入后第二年放开贸易权;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第三年

9、放开贸易权。鉴于WTO承认国营贸易企业的特殊权利,同时又限制这种权利的使用范围,经过谈判,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对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大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口,以及茶、大米、钨及钨制品、煤炭、成品油、丝等商品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的权利。除上述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外,我国还在过渡期内保留了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等商品实行指定经营的权利,但指定经营的期限仅为3年,以后将取消这一制度。 (2)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入世后,服务贸易的开放将是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但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服务贸易的总体开放程度较低,市场准入的限制较多。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批发、零售、咨

10、询等行业的开放除有一定过渡期安排外,这些行业外资进入和相关服务品的进出口还要受到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及数量控制等限制。为推进上述领域的开放,我国将对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及其产品实行透明的许可程序和符合WTO要求的规范管理。.贸易制度的实施及相关WTO基本原则与普遍适用 (1)贸易制度的实施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关税领土。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政策法规时,必须采取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任何涉及国内特殊经济区的法规都应向WTO通告,并遵守非歧视原则。同时,建立相应机制和公正独立的机构,以确保外经贸法规的透明度

11、以及针对贸易法规的司法审查得以顺利实施。 (2)非歧视原则除了议定书规定的例外,我国入世后将在货物进口税、国内税、生产要素的采购、产品销售条件、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给予外国企业及其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企业和产品的待遇。 (3)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国内政策在运用产业政策促进本国产业成长方面,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地方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补贴、各类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补贴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保留的还有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贫困地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等约20个补贴项目。另外,我国对重要产品和服务将继续实行国家定价和政府

12、指导价,前者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有烟草、食盐、药品、民用煤气、电力、自来水等;后者包括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运输和医疗服务等。 (4)贸易政策审议及过渡性审议机制我国加入WTO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其他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加入WTO承诺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审议,审议会在中国入世后第10年终止。此间,我国有权利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置疑,并要求其履约。 二、我国现行进出口制度存在的主要 问题 我国现行进出口管理制度的确立是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期间经历了下放外贸经营权;推行外贸承包制;取消外贸财政补贴、进一步完善承包制;实行汇率改革、取消承包制、加强外贸宏观管

13、理四个主要阶段,走出了一条从高度集中、国家垄断的外贸统制管理向市场 经济 体制过渡并逐步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接轨的艰难之路。这一系列积极有效、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不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 发展 ,而且还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加入WTO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成为世贸组织接纳 中国 的有力砝码。尽管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现行进出口制度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及自身的矛盾和问题。1.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仍然偏低。虽然我国相继放开了生产性 企业 、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营进出口权,但企业进出口权的获得仍需要

14、外经贸部统一批准。同时,近年来我国关税水平不断调低,但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的非关税措施还继续存在,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仍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对国有外贸和生产性企业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些做法无疑背离了世贸组织有关外贸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的规定以及非歧视性的原则。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开放更是相对滞后,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入世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够及时充分。2.外经贸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WTO公开、透明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由外经贸部负责,但海关、经贸委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参与,造成政出多门,不少政策规章缺乏有序衔接,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且政策传递效率较低。各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利,政府与企业之间因缺少有效的反馈机制而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世贸组织对贸易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3.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某些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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