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分析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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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分析内容 摘要: 本报告对中央、地方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 社会 保障的重要政策及典型做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和 分析 ,并尝试提出可能的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 问题 解决办法。就 目前 政策来看,尽管中央、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有力促进了转制科研院所的稳定和 发展 ,但在诸如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过渡期和过渡期后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以及中央、地方院所的待遇差等问题皆缺乏统一的、有效的政策依据,应借鉴地方成功经

2、验,尽快出台相应政策。 关键词: 转制院所 离退休人员 社会保障 政策 一、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重要政策分析 (一)重要政策概述 在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为解决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 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科技 部等6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国办发199918号)。提出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方式,并规定相应优惠政策和组织实施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解决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政策的主要依据。 1999年

3、4月,科技部等12部门根据国办发199918号文件精神,提出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可操作性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与国办发199918号文件比较,其特点是保留了18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明确提出5年过渡期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的解决办法等政策。 000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下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XX2号)。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确定的时间标准(1999年7月),重申了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对过渡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提出了5年过渡期待遇差的补贴标准及办法。 002年2月,

4、劳动保障部等5部门针对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134个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做了规定(劳社部发XX5号)。明确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不再执行 企业 的调整办法,没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仍执行企业的调整办法。 003年7月,财政部等4部门,就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下发通知(财教XX68号),针对“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转制科研机构的医疗保险、住房补贴问题,以及属地化管理等问题,重申、强调了过去一些政策,没有提出进一步的解决办法。 (二)重要政策分析 1.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国

5、发办199918号)。这是我国第一个解决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专项政策的主要依据。文件规定:“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文件对解决原有正常事业费拨付单位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有重要意义,但解决不了没有事业费拨付单位的同类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某些转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国有性质的单位,没有法定义务去安排经费解决这类问题。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转制后离退休人员执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 由于我国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执行的是两种不同的社

6、保体系,对因执行企业社保政策可能出现的“待遇差”,文件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文件明确了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打通了转制单位进入企业社保的政策通道,“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提出了转制后退休人员待遇差“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和“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 143号文件是对18号文件精神的延续,尽管它是一个解决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操作性文件,但仍然没有提出解决没有事业费拨付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

7、政策。虽然,文件提出了“转制后退休人员待遇差”的解决办法,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对转制后近期退休人员的“待遇差”问题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对“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也不是强制性的,导致这一补偿政策落不到实处。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XX2号)。(1)文件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确定的时间标准(1999年7月),但对部分XX年以后转制的科研院所,因在1999年7月后调整了工资,进入地方社保管理在验封工资时只能按1999年7月进行确认,致使转制后退休的人员享受不到新增工资部分。(2)文件虽然重申了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不变,

8、由于养老金是按所在城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的,尽管也明确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筹资金支付的办法加以解决,但是许多科研院所转制后继续改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国有性质企业,让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事业费不足的差额部分补贴, 法律 依据不足。对没有事业费的单位,虽然明确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解决了“没有事业费拨付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支付问题,但同时又规定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因事业单位近几年退休金增幅高于企业养老金,导致了企业与事业单位同类离退休人员待遇差距的逐渐扩大。由此看来,“待遇不变”实际上是指事业单位待遇的基数不变。(3)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9、,文件对转制后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提出了5年过渡期养老金待遇差的补贴标准及办法,重申“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尽管这些制度对过渡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有一定的补偿作用,但待遇差的补贴是采用逐年递减的方式,绝大多数转制单位因“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不是硬性规定,并没有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而过渡期养老金待遇差的补贴政策难以调整与事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导致工作时间越长,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越低。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XX5号)。(1)文件对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调整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的政

10、策,明确有正常事业费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同时也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应该说,对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来说,是一个较好的政策安排。但由于转制科研院所转成企业后,事业单位调整退休金时,相关的文件发不到单位,导致不能及时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造成误会和矛盾。 同时也增加转制后企业管理压力和管理成本,不利于离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如果将来企业改制成其他性质的

11、企业,原单位负责发放养老金就成了问题。(2)对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政策与2号文件基本一致,文件仍没有解决企业继续改制后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资金来源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将待遇差的调整由2号文件规定的“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的“刚性”政策,调整为“由原单位视 经济 情况自筹资金解决”的“柔性”政策。导致离退休人员“待遇差”的补贴政策反而得不到保障,激化了离退休人员因“待遇差”得不到合理解决的矛盾。 调查发现,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自执行5号文件后,原来享受地方社保的某些优惠性政策补贴则被完全取消了,导致和当地同类离退休人员相比,待遇差距越来越大。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

12、问题的通知(财教XX68号)。 (1)68号文件强调了“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仍继续执行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的现行政策”,对执行现行政策形成的“工作时间越长,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越低”的问题没有提出解决办法。(2)对转制科研院所离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文件明确“转制科研院所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对转制前的退休人员,明确“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实行医疗补助”。对转制前有正常事业费拨付的单位,按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统筹安排。文件解决了离休人员和有正常事业费拨付转制院所转制前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3)对没有事业费拨付的单位的转制前退休人员、两类

13、单位 (有事业费和无事业费拨付)5年过渡期及以后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 因企业医疗保障与公费医疗标准差异很大。导致这部分退休人员医疗经费捉襟见肘,大病不敢看,小病看不起,意见很大。尽管部分转制单位视经济状况、出于感情的原因,对他们的医疗费用有一定的补助,但不是政策性安排。特别是部分单位继续转制成其他性质的企业,退休人员只能享受地方企业基本医疗保障的待遇。导致他们与有事业费拨付单位、地方科研院所、地方企业同类人员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 二、地方解决同类 问题 的政策及办法 地方科研院所转制中离退休人员 社会 保障问题的政策依据,也是在中央18号、143号文件的基础上,

14、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整。 (一)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 1.主要办法。(1)在养老金发放标准上,各省市都重申了“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的政策。(2)在养老金发放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二是由原单位负责发放。科研院所转制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随单位其他人员一同进入 企业 社保的,统一由社保机构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江苏、上海、重庆、北京、黑龙江、湖北、内蒙古、辽宁等省市);科研院所转制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没有随单位其他人员进入企业社保的,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广东、贵州、宁夏、青海等市)。(3)在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上,根据科

15、研院所转前有无正常事业费情况而定。全额事业费拨付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管是采取社保机构发放还是原单位发放,资金都由原事业经费渠道解决;差额事业费拨付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退休金来源除原事业经费渠道解决外,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无正常事业费拨付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管是采取社保机构发放还是原单位发放,差额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4)在养老金调整上,也是根据有无事业费拨付渠道形成不同的方式。对有正常事业费拨付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对无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的办法调整。(5)在时间上,多数省市按事业单位退休方式,将时间确定为XX年12月31日;部

16、分省市以转制时间为节点 (如河南省等)。 .政策 分析 。尽管各省市重申了“待遇标准不变”的政策,但养老金调整执行企业办法,与事业单位差额部分由原有资金渠道解决。 由于部分企业直接或继续改制成其他性质的企业,由改制企业来承担离退休人员待遇差, 法律 依据不足,即使应承担法定义务的企业,因经营状况的原因,无力承担待遇差的补贴费用,导致不同资金渠道来源的科研院所同类人员在养老金待遇方面的差异逐渐扩大。中央转制院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同样在地方转制院所存在。 (二)过渡期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 1.主要办法。(1)提前退休。各地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有一点差别。如江苏、浙江、湖北、河北、河南、广东、青海、重庆、福建等省市,都规定了“距法定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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