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人”科技发展对既有法律思维与制度之冲击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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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复制人”科技发展对既有法律思维与制度之冲击【原文出处】中外法学【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XX05【原刊页号】594606【分 类 号】D410【分 类 名】法理学、法史学【复印期号】XX03【 标 题】“复制人”科技发展对既有法律思维与制度之冲击以基本权利保障为例【 作 者】李震山【作者简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编 者 按】为了增进海峡两岸的法律学术交流,本刊与月旦法学杂志(元照出版公司出版)达成协议,不定期交换发表对方刊物上的部分学术文章。本期发表的此篇

2、论文便是第一次交换的成果。由于两岸长期阻隔,制度各异,语言虽均为汉语,但名实乖违、称指不一者在所多有。遵循名从主人的原则,除了为避免误会,将民国纪年改为公历外,其他名词术语均未改动。【摘 要 题】法学时论【 正 文】美国国家科学院于XX年8月7日在华府举办“复制人”学术研讨会,邀请包括赞成与反对复制人计划的学者专家与会,引起媒体重视,纷纷以极大版面报导。(注:以台湾平面媒体为例,从8月8日至8月11日之报导,中国时报五则,联合报六则,自由时报六则,民生报五则,中央日报五则。感谢中正大学法研所王文伟同学协助汇集上述资料,并作初步整理。有关规制或管制报导,详见本文23。)一般人皆不会强烈怀疑,复制

3、人技术有发展至成熟阶段的可能性,一般人也不敢低估科学家探索人类奥秘求真、求新、求变的禀性。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不能“顺其自然”,特别是从宗教、伦理观点,甚至认为它是“非常不自然”。针对此,法学正是一门既要反映科学实际发展,又不能忽略伦理、道德、正义等规范的学科,在此种两难困境下,法界若无专业自主且足以服人的研究主张,往往就成为赞成与反对者拉锯下的替代规范工具。如果这波新科技的发展是无法阻挡的,作为规范的法律思维与制度是否已经准备好了,恐怕值得探讨。本文拟从:一、复制人之概念;二、复制人科技应否积极发展之意见光谱(赞成与反对);三、对基本权利保障冲击之举例;四、既有法律思维与制度之调整

4、等方面探讨之。一、“复制人”之概念我们将西文中源自希腊文的Clone(原意指树枝)译为复制,似有拷贝(Copy)之意,予人原件与成品完全一致的直觉。物的拷贝固无疑问,但人除形骸、组织、器官外,尚有思想、记忆,后者并无法复制,(注:在报上看到一则建商的广告,写到:“桃莉羊,可以复制。耳朵,可以复制。蒙娜丽莎的微笑,可以复制。科学几乎发达到什么都能复制了,唯有来自,你,灵魂深处的满足和快乐没法复制。”中国时报,XX年9月23日9版。)所以较贴切或正确的用词,应是“无性生殖”。同样使用汉字的中国,则音译为“克隆”。(注:除英文Clone外,亦有用andried,cyborg,ripticate系复制

5、人、生化人之概念。)对人类而言,无性生殖相对者为有性生殖,有性生殖是指透过性细胞精卵的结合产生子代。无性生殖即不需经由精卵结合分裂繁衍下一代,而系经由体细胞进行繁殖。进行程序上,首先要从女性捐赠者身上取得卵子,从被复制人士身上取得体细胞,以细针抽出卵子的细胞核,使其不再具有去氧核醣核酸(DNA),然后将卵子与被复制者的体细胞并置,并通以微量电流促使两者结合,如果一切顺利,新卵子会进行分裂,形成胚胎,再将胚胎植入孕母的子宫,着床后发育成正常的胎儿。“复制人”科技系基因科技表现成果之一,基因科技系生物科技(Bio-technology)的一环,后者应可包含一切使用生物机体的技术,其中有基因重组、细

6、胞融合、生物矫正(bio-remediation)等技术。基因科技研究之对象除人以外,尚及于动物、植物及其他生物。(注:“一般说来,基因工程是专指用生物化学的方法,在体外将各种来源的遗传物质(同源的或异源的、原核的或真核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DNA片段)与载体系统(病毒、细菌质粒或噬菌体)的DNA组合成一个复制子。这样形成杂合分子可以在复制子所在的宿主生物或细胞中复制。继而通过转化或传染宿主细胞、生长和筛选转化子,无性繁殖使之成为克隆。然后直接利用转化子,或者将克隆的分子自转化子分离后再导入适当的表达体系,使重组基因在细胞内表达,产生特定的基因产物。”转引自郑文雄主编:生命的密码,中国古籍出版社

7、,XX年,页199200。)从基因科技之研究、运用、程序、方法上,专就人类部分观之,可产生甚多面相,例如:一、基因检测分析。二、基因治疗(gene therapy),即利用基因改正的细胞代替或补充受损的细胞,而对遗传缺陷作的改正。三、基因转移(gene transfer),即用重组DNA技术将基因从一种引入他种之中。四、器官复制,主要是经由干细胞分化成人体组织,希望制造出人类或病患所需的各类细胞、组织,甚至器官,然后进行人体移值。五、无性生殖,自从英国科学家创造出桃莉羊后,已广为社会所知。本文属于后者。集基因科技研究之大成,乃是制造“复制人”。一般人重视的是,该“成品”推出后所造成的影响与冲击

8、,渐渐忽略其“制造过程”衍生诸多法律问题,如胚胎、干细胞的法律地位,各种基因操控的法律关系等。考虑篇幅,自然无法从过程到结果,一一分析。本文预设复制人将成真,推估随该成果可能产生之利弊得失。二、“复制人”科技应否积极发展之意见光谱无性生殖之所以被称为“复制”,是新生命之形貌将酷似提供体细胞的个体(人或动物),并可保有其特色,在动物的繁殖及育种上极具意义,因为它打破了有性生殖“二合一”之基因组合,并颠覆“演化不可逆”定律。所幸,这个所谓被“复制”之人,胚胎仍须在子宫内发育,(注:胚胎除了可以植在提供体细胞女性自己子宫内,未来不排除植在与人类怀孕期相近之母猩猩的子宫内(至目前为止,尚若卵子和DNA

9、来自不同的物种,则有关指令尚不能配合),在未来的科技下,更不能排除制造人工的子宫来孕育生命。届时,生命可以如货物般订制。)出生后其和体细胞提供者的成长经验可能不同,而有不同之记忆,不是同一个人,(注:有人乐观的推测,如科幻影片中所设想的,把指令灌到他人脑中指示他做事,在有些影片中就有复制记忆与梦境的场景,而同样使医学可以做到记忆的相互移植传送,人的工具化取向将十分浓厚。)但从伦常上就非如此单纯,当然会引起争议。(注:Gina Kolata:The Road to Dolly and the Path Ahend,洪兰译:基因复制,从复制羊桃丽看人类的未来,远流出版,1998年。周志宏:“复制人

10、与生物科技之法律规范”,月旦法学杂志,35期,1998年4月,页4852。)本文仅介绍意见光谱(MEinungsspektrum)中的两端,即赞成与反对之意见。对法律而言,如何在两极中间地带找到平衡点或折衷意见才是挑战。然后,既有法律思维与理论可否或如何适用在该“平衡点”上,更属棘手。1.赞成意见(1)无性生殖之技术,固然打着“复制人”的旗号,事实上尚有很多积极“周边效应”被刻意忽略,因为在研究初程中以自身细胞复制成胚胎技术成熟,可从胚胎中取得干细胞,干细胞能分化成几乎所有类型的体细胞与组织,再分化为可供移植的器官组织,此种研究成果可能为治疗癌症、爱滋病等绝症,甚至为治疗阿兹海默症等神经系统病

11、变以及糖尿病提供帮助,以及延迟人类老化,造福人类。对动物言,得以复制技术来繁殖优良家畜品种,或用来保护熊猫等濒临绝种的珍稀动物。(2)复制人相关技术成熟,尚需一段时间,届时人类必能够找到防范重大差错的办法,亦有时间适应由此造成的社会伦理变化。例如,当第一位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时(1978年),社会大众无不将之视为科学怪人或怪兽,但现在每天约有数以百计的试管婴儿在世界各地诞生,人们大都已适应。同理,安乐死的问题、用人体进行药物实验的问题、器官移植(例如将死者之眼角膜移植)、基因工程应用等,不也都引发长期激烈争议,其中亦隐含诸多伦理学、法律等问题。因此,日后若在人类社会中出现许多现代人观点下复制的怪

12、人,怪人一多,见怪不怪,而那也是未来社会应面对解决的问题,亦不是现代人所可置喙的。(3)复制人类是否属于违背自然规律的邪恶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信仰的问题,不是科学常识的问题。从基督教观点言,复制人的实现或者是触犯“人不可扮演上帝”的禁忌,也可能是“对神意的玩弄”,但非信仰基督教观点者,对之恐怕就不一定有共识。自然规律允许生物作有性繁殖,而生物细胞可作无性分裂,也同样是自然规律所允许的。(注:微生物可以行无性繁殖,例如细菌可以很快制成成千上万个和它一模一样的细菌。此外,生物学家亦将DNA注入一个细菌中,随着细菌无性繁殖,产出成千上万的DNA。而一个细胞变成一动物,只不过是无性生殖发展的延伸或另一个

13、新阶段而已。)(4)科技的进展,向来是走在伦理、哲学与法律之前,科技的积极、力求发展,甚至与“商机”、“国力”、经济发展、提高生活品质结合,套一句当今时髦的用语,大多与“国家竞争力”有关。况且,科技研究与发展从来就无法禁止,科学真理也从来不会因抵触某种教义或某种价值观而被推翻,一般人都会举伽利略和哥白尼发现地球是绕着太阳转动却冒渎教理之例,所以科学应当拥有自由发展的权利,它是学术自由或研究自由的一部分,何况科学的发展所衍生的问题,也是要仰赖科学而非法律来解决。虽可批评它是典型科学主义的立场,但在夹杂着强大科学意识型态、研究、经济及好奇心诸多诱因驱使下所产生的动力,可说沛然莫之能御。(5)在风险

14、社会中,要使社会继续往前进,有赖宽容原则之运用。德国法哲学家在其所著法律哲学一书中提到Karl Popper所言,我们不能选择,弦们必须“在未知之中,在不确定中,在不安定中继续向前迈进”。“正因为我们必须如此,所以宽容是现代世界最重要的伦理要求之一,相较于Platon与Thomas von Aquin的封闭时代,此项要求在现代世界的重要性要来得大。为了能够掌握未来的任务,我们必须对新事物抱持开放的态度。此种对于不同的事物与新事物原则上开放的态度,以及研究未知事物的开放态度,吾人称之为宽容。”(注:,Rechtsphilosophie,,1997.李建良译,收于刘幸义等合译:法律哲学,五南图书,

15、XX年,页315316。)(6)事实上,一切有正常生育能力的人,基于个人尊严、亲子关系、生理与心理的要求,极少会利用无性生殖去繁衍后代,因此无性生殖的不可代替的独特功能是相当有限。何况复制生命亦是生育自由权的一部分,属于自治自决的范围。至于对无性生殖可能有负面作用,吾人尚可经审慎研究,制定法规范或伦理指针,将之减至最低限制,就这方面,人类已有足够经验。因此,要以正面、乐观的态度去迎接生物科技时代。2.反对意见(1)由于生物科技、遗传工程科学之逐渐发达,使人类“造人”及“人种优生”成为可能后,相对也会造成人对伦常混乱之恐惧,使整体心理特质秩序之维持不易,“造人”将可能产制同一外貌与特征之人,淡化

16、人的独特性、唯一性(unique),亦将造成人类脱个人化(Entindividualisierung)之危机。“人种优生”理论,可藉科技之助力,使贫富悬殊、种族差异矛盾再行崛起,其将破坏人种多元、特色各异、自然衡平(包括性别)之特征,因而威胁个人水平化(Nivellierung)。此与当代人极力倡言“生物多样化”的道理背道而驰。(2)“凡人皆有父母”的概念,将遭到无性生殖的颠覆,虽然准备复制的体细胞(可能是男性,亦可能是女性的)所注入之卵皆有所属,孕育胚胎成人之子宫可能另有所属,甚至“实质”单亲家庭亦会产生(女性可自己复制自己)。宪法所保障之婚姻、家庭权理论与价值体系,以及作为社会基础的身分法律关系,必随之更易,子代同时享受父母双方照抚的人类重要特色,将会退去。(注:复制羊启发了无限可能性,一位英国女士已在询问是否能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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