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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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共6篇)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第三条发展应用原则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

2、调节相结合,以城镇为重点,在农村逐步推广。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机构职责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发展应用新

3、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统计、信息交流和宣传培训;为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咨询服务;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第九条目录与技术公告省住房和城

4、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和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第十条技术规程及通用图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和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及通用图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第十一条鼓励研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工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产业化。第十二条生产扶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条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组织和引导生产企业集约发展,形成产业化基地,满足建筑市场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5、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发展。第十三条生产要求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建筑固体废弃物、植物秸秆等原料,生产多孔砖、空心砖、建筑砌块、轻质墙板等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生产与新能源技术应用相适应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标准要求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新型墙体材料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第十五条认定制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6、实行认定制度。经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等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认定程序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认定申报书;生产原料、工艺、结构和执行标准等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他必备的技术资料。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

7、机构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禁止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第十七条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生产实行定点限产,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逐步转产多孔砖、空心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并向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经批准在坡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应当结合土地整理,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相邻耕地地面。税务部门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

8、税适用税率征收,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禁止在耕地林地取土、建窑烧砖。第十九条禁用与推广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和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示范引导等方式,逐步推广应用适合当地的新型墙体材料。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

9、债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明年1月1日颁布实施发布日期:XX年11月28日文章点击数为:16字号:大中小张阳副厅长介绍条例制定情况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墙改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XX年1月1日颁布实施。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阳在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我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于降低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和建筑采暖空调能耗,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成效显著据统计,仅“十一五”期

10、间,全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就累计节约土地约万亩,标准煤万吨,利用工业废渣850万吨,减排二氧化碳万吨,二氧化硫万吨,同时,全省共新建节能建筑面积达万平方米,节约标准煤万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条例的制定将加大新型墙材应用力度为了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力度,我省在总结省政府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规章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该条例,上一次常委会期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办了新型墙体材料展览,从秦砖汉瓦到现代形状功能各异新型墙材,展示了建筑材料的发展史,省委书记赵乐际对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要在节地、节能、安全、保温、环保上多下功夫,大力推广、广泛利用,尤其是在县域以及农村建筑中考虑

11、,让老百姓实实在在体会技术带来的好处。城市规划区和县政府所在地实行强制性“禁实”条例抓住“实心粘土砖”这一突破口,推进节能减排,节约土地,淘汰产能落后的砖瓦窑,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产业化、规模化,充分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实现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形成新建材生产基地和新的增长点。条例要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今后建设工程实行强制性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但文物保护除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和乡村规划区的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农民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县级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示范引导等方式,推广适合当地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将

12、进行条例宣贯及配套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张阳副厅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将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计划在12月份组织召开全省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并把XX年1月份作为条例的宣传月,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学习宣传。同时,将按照条例的主要精神,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办法。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责,每年组织二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促使广大生产、应用、设计、施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张阳副厅长还表示,今后将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每年抓好不少于10个新墙材生

13、产示范线建设。大力发展轻质、高强、保温、多功能的复合型墙体材料。建立墙体材料监管机制,依法严肃处理工程建设中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及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内容纳入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快新型墙材在农村的应用步伐,积极开展农村住房新型墙材应用试范,以点带面,加大农村新墙材推广应用力度。继续抓好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巩固已有的“禁实”成果,严防实心粘土砖反弹,确保国家和省下达的“禁实”任务的全面落实。陕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缴款审批表附表1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

14、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15、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六条省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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