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材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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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陕西科技大学材料学院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XX-11-1713: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陕西科技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

2、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完善心理素质,具有健康身心。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

3、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

4、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入学与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我校学生学籍学位方面的管理,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陕西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陕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陕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陕西科技大学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暂行规定、陕西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陕西科技大学职教师资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和陕西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实行职业资

5、格证书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八条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参与管理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6、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十二条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团委根据社会实践相关文件组织实施。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

7、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来指导和规范。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第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十七条学校依照陕西科技大学大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学生应当积极遵守,努力创造和谐住宿氛围。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八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表

8、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更高级别评优活动。第二十条学生奖励依照陕西科技大学本专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共青团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陕西科技大学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办法和陕西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的具体规定分别进行。第二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

9、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二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八条学生违纪的认定、处理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三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10、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以及其他学生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第三十一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应当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三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四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

11、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五条学校制定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规范学生申诉事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对在陕西科技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联合办学的学生及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陕西科技大学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陕西科技大学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XX-11-1713:29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1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必须按时到校报到注册、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如确因病或因意外事

12、故不能参加学习,本人应及时请假。考试期间请假,只限于病症较重并经医生诊断证明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2请假应写书面申请并交验有关证明。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及教学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及教学院长签字报学生工作部及教务处审批。凡请假时间涉及考试的,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并同时提交“学生申请表3陕西科技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3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未参加学习者,或以罢课形式缺课者,均作旷课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具体规定如下: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13、到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0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及教学院长共同提出具体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4凡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教师规定的学习任务(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超过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交“教师用表1陕西科技大学取消学生考核资格申报表”,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以不及格记录。5任课、辅导教师应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所在学

14、院要定期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6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陕西科技大学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XX-11-1719:00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本着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陕西科技大学注册的所有学生。第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对有违反本办法及其他错误言行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

15、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9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明显悔改表现并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不思悔改并犯有违纪等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尚不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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