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签定的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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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醉酒后签定的合同,案例合同未完全履行案XX年9月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某环保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签订供煤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后者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和价格向前者供应XX年-XX年度冬季供暖期煤炭,合同还约定了煤炭质量、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签定后,燃料公司积极履行并开具了完税发票,但是物业公司在分三次支付了80%的总煤款后,拒绝给付剩余20%煤款,经燃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XX年5月,燃料公司与J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J某个人

2、,并向物业公司发出通知。J某在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后者给付拖欠煤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对此,被告提出供暖用户开栓率低,合同约定的价款过高,因而不应给付余款的答辩理由作为J某代理人,笔者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从未因任何原因提出过口头或书面减少供煤量的要求,物业公司与燃料公司更未就合同内容进行过变更,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

3、告应当给付剩余煤款。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和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原告与燃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在此基础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案件结果:上述代理意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经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纠纷XX年1月,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与墨西哥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运动衫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作为卖方向墨西哥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运动衫,数量50000件,合同采用

4、的贸易术语为FOB上海。双方还约定这批货物应当在当年的3月15日前交付给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指定的承运人以便运输。XX年3月9日,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将生产好的50000件运动衫分别装在1000个纸箱中,交付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指定的承运人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惠兴”轮进行运输。“惠兴”轮的船长在对这批货物进行了初步的检查以后,向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也就是说承运人并没有对这批货物从表面上看是否异常进行批注。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收到清洁提单后到银行议付了货款。但是当这批运动衫运抵墨西哥后,墨西哥某外贸公司立即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这批货物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50000件。在这

5、1000个纸箱中有大约100余个纸箱出现了运动衫数量短少的情况,短少的数量从几件到几十件不等。墨西哥某外贸公司随后又立即请一家商品检验机构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验。这家商品检验机构也随即出具了有关这批货物数量短少的证明。鉴于此时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已经从银行议付了货款,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向中国某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以后,立即进行了答辩。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认为:首先,这第六篇合同履行案例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

6、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要点评析:我方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应在7月至12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万米

7、。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案例2案情简介: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对此,试予评论。要点评析:开证行的拒付完全是合理的。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时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

8、,银行应承担信用证付款责任;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拒付。根据惯例,在CIF条件下,提单内容中应注明“FreightPrepaid”,否则构成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制作并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案例3案情简介:某出口企业出口供加工发网的原料人发,合同规定长度为8英寸。装运时因8英寸的人发货源短缺,遂以售价较高的9英寸的人发替代。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仅不对我方按原价交付了较合同规定更长、售价较高的货物表示感谢,相反还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9英寸的人发过长,不能适应加工发网的机器生产,需切短成8英寸后才能加工,以致造成人工和时间上的损失。最

9、终以我方赔付切短费用结案。试分析我方在此案中的教训。要点评析:在合同履行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和规格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品质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例4案情简介:某出口公司和非洲某商有多年印花布交易往来,常由该客户提供实物样品,由我方按所供实物花样生产供应。某年我公司组团出访欧洲,有一欧商约见我方代表,提出我方对非洲出口的印花布中有部分花样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出示有关花型的专利证书,要求我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代表答称,我方出口的这些花布,均按非洲买主提供的花样生产,对侵犯你欧商知识产权事并不知道,因而不能承担责任,但为了防止

10、今后类似侵权行为,请将你方享有知识产权的花样寄给我们,我们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试分析我方的答复是否适当?要点评析:我方答复是不适当的。根据相关法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如果欧商在相关地区拥有有效专利,我出口公司就不得未经许可使用、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案例5案情简介:国外客商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XX年4月30日。我出口企业于XX年4月20日将货物装上船后,按信用证规定备妥各项单据,于4月25日向银行交单,要求议付。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单据中,海运提单表明装船日期为XX年4月20日;保险单中的“交运日期”一栏

11、注明“按提单”,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4月23日。试问:银行可否接受上述保险单?理由何在?要点评析:银行将不接受该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单的出单日期起生效。按照UCP600规定,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的出单日期,除非保险单声明保险责任自货物装运时起生效,否则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案例6案情简介:我A公司向香港B商进口马口铁一批,计3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A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向外付款。货到后,A公司却发现B公司在集装箱内装的全是烂泥,根本没有装运合同规定

12、的马口铁,始知受骗上当。试问:开证银行是否应该向外付款?A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要点评析:开证银行应该对外付款。因为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仅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出单人的信用概不负责。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由于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对货物、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出单人的信用概不负责,因此存在单据诈骗、货物不符合合同等风险。作为进口方的A公司应认真调查卖方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并应及时掌握货物的情况,采取检验等措施确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案例7案情简介:我A公司拟向美国B公司进口一套成套

13、设备,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谈判,未能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意见。后来,B公司表示愿意接受A公司还价,但同时要求A公司同意在交货前半年将货款全部付清。由于A公司的谈判代表缺乏业务经验,当场表示同意。事后,经核算,半年利息损失已超过还价所得的利益。请分析除利息损失外,我A公司还可能会遭受什么损失?要点评析:我方公司还可能遭受设备市场价格下跌、卖方交付设备品质低劣、向卖方索赔费用支出等损失。案例8案情简介: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以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

14、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用货部门也有换购性能更好的他种设备的意图,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拒绝开证的理由是否正确?要点评析:我方拒绝开证是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在谈判磋商交易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关系于接受生效时成立,除非一方要求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确认书没有签字时合同不成立。本案中,对方要求以签订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则确认书签署时合同才生效,由于我方因某些条款并为确认合同,因此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则我方没有责任开立信用证。案例9案情简介:我国内地某市的A公司委托沿海城市S市的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

15、合同规定买方对货物质量不符合同的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货到S市后,B公司即将货转至某市交A公司。由于A公司的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半年后,待厂房完工,机器装好,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该机器均系旧货,不能很好运转,遂请B公司向外提出索赔,外商置之不理。试问外商拒绝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对此,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要点评析:外商拒绝赔偿的依据是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索赔期限。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的30天内对机器进行检验并提出索赔要求,超过索赔期限即丧失拒收货物及向卖方索赔的权利。我方应根据进口机器的安装使用条件和周期要求合理规定质量索赔期限,以维护买方合法利益。案例10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通过开证行在出口地的办事处通知国际贸易公司.信用证规定:分五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规定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80吨;4月20日在青岛装了120吨,均顺利收到货款。国贸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只装了吨,公司经联系某公司有一部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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