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条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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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违约金条款,合同无效针对违约责任条款,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

2、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一、违约行为: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债权人迟延二、违约责任救济形式一)继续履行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2、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

3、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五)定金责任合同法第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违约风险点一)若要分析违约责任风险防范,则首先要明白违约条款存在哪些风险点,进而采取一定的方式来尽可能防范。以下则是我总结分析的几条违约风险点: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支付价款。在法律实务中,对于

4、价款的理解,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广义的理解,价款除包含标的物本身的价款外,还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发生的费用;二是狭义的理解,价款仅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额外费用统一称为费用。所以,在拟定合同条款时,需要对价款进行定义,避免发生歧义。2、逾期交付、提取标的物。3、未按约定的方式、地点、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4、未尽到通知、保密、协助等附随义务。5、对方违约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6、我方未充分行使违约救济权利。比如撤销权,代位权等。四、违约责任防范违约责任风险防范,指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违约及违约给

5、我方带来的损失的预防。这可分为两部分。一是预防对方违约给我方带来损失,二是预防我方违约给自己带来损失。就违约责任风险防范,应在合同签订前对我方违约可能性及对方违约可能性进行评估,然后遵循一个原则:若我方违约可能性大,则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较轻的违约责任;若我方违约可能性小,对方违约可能性大,则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尽可能在严重。一)初步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采用多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加重对方的违约成本,制约对方的违约行为。合同中不宜直接约定对方违约达到一定程度时合同自动终止,而应在约定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之外,同时明确约定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2、在具体实行上

6、,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并不妨碍同时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和赔偿金三者是否可以并用的问题,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择其一。对定金和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并用,没有做具体规定,就公司而言,在对方违约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应当尽量做出约定。3、从追究违约责任的难易程度上来看,违约金、定金责任两种方式简单明确、可操作性强,且方便举证。但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导致对方起诉要求法院予以减少。赔偿损失,如果未事先具体约定损失的计算办法,守约方须举证实际损失的多少,而损失计算通常复杂且争议较多,不利于损失的及时弥补、纠纷的顺利化解。继续履行,尽管是实现签约目的的首

7、要救济手段,但在合作关系破裂、丧失互信的情况下,除非合同对于公司具有特殊的利益,一般不宜采用。相比而言采取补救措施,操作简单,在某些合同中是首选的违约救济手段。4、审查违约责任条款,还应注意审查责任数额的确定方式是否明确具体。5、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一旦发现异常状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及时搜集和保存好各种证据。二)在对方违约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约定违约责任:1.高比例违约金。若对方违约可能性较大,我方可要求在违约责任条款里约定高额违约金,例如约定合同标的100%、150%甚至更大比例的违约金,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对方的违约冲动。但是,高比例违约金并存在一定瑕疵,即若发生争议,法院判

8、决的违约金数额可能根据实际损失而定,但实际损失往往难以认定,法院往往采取对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打折”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未必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9、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高额定金。可要求对方支付较高的定金。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受此限制,若发生纠纷,法院支持的最高定金额为合同标的的20%。合同法第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

10、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抵押担保。若有可能,如我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则可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并办理抵押手续。当然,对方提供的财产应为不动产或有价证券,如房产、股票等。4提供保证人。这也是在我方处于谈判优势的条件下,可要求对方提供具有一定资信条件的人作为保证人。在此情况下,若对方违约,我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降低我方风险。须注意的是,若保证人为个人,我方须调差其资信情况;若保证人为法人,我方不仅要调查其资信情况,还要调查其保证行为是否通过其内部权力机关的批准。5.股东担保。股东

11、担保,指在与公司的交易中,我方处于谈判优势时,可要求对方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履行合同作担保。这是“釜底抽薪”之计,若股东敢于以个人财产做担保,则对方公司履行合同的诚意较大。6.不可抗力。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仅指地震、火灾、战争等,而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我方利益需要,将其他因素如洪涝、政府行政行为视为不可抗力。7.明确可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是对违约行为极为严厉的处罚。可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罗列对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并约定一旦出现其中一种违约,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三)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不能履行都必然承担违约责任,以下是违约的免责事由,当我方因下列原因而“违约”时,可以作为全部或部分免除

12、责任。1、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3、第三人过错(违约方不免责)我国合同法121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同约定的,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责任。(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活着的法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为加强对商事审判中疑难问题

13、的研究,统一认识,XX年3月25日至26日,山东省法院商事审判研究小组在济南召开XX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李勇副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冷绍民,省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三庭、民四庭、审监庭、研究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全省部分中院的分管院长、商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针对商事审判中有关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统一了对大部分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现将本次会议上有关合同法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整理刊载如下,供读者参考。一、有关合同主体资格问题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判断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应

14、依照其是否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其己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性质上属于事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仅经过机关内部人事管理部门决定或者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机关内部设立的事业性质的机构,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机关内设机构处理;应认定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承担。如何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政部民函237号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目前民办学校的登记形式有三种:个体、合伙和法人。民办学校在性质上属于非企业单位,但在处理涉及民办学校的相关案件中,可参照类似性质的企

15、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仅仅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教育管理的一个行政许可文件,与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的确认无关。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一般随着项目的产生而组建,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从性质来说,此类项目部属于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项目部虽然不是由建筑企业出资设立,但长期以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名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并向建筑企业上缴管理费。对于此类项目部的主体资格,应和建筑企业自己所设立的项目部同样对待。项目部所签订的与施工相关的买卖建材、租赁建筑设备等合同,后果应由建筑企业承担。企业被注销后是否还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我国在企业法人人格消灭或者法人权利能力终止的确认问题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因此,企业工商登记被注销后;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有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虽然显示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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