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次承租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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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次承租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转租合同中次承租人如何规避风险案情回放:XX年10月5日,黄某与航洋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年,合同期限自XX年10月5日至XX年10月5日,双方未对转租条款作出约定。XX年5月1日,黄某将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徐某,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XX年10月5日止。XX年1月,航洋公司以黄某擅自转租合同为由欲解除与其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徐某搬出租赁场地,故产生纠纷。法律剖析:一、出租人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理据:承租人要转租合同必须经出租

2、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承租人转租协议必须经出租人的同意,否则,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协议处于效力待定中,只有事先经过出租人同意或事后得到出租人追认该转租协议才有效。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而言,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时,出租人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请求返

3、还租赁物。二、关于次承租人提出抗辩的理据。1、转租合同不具有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条款,也不违反合同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属于有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租合同由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系双方意思真是意思表示,也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情形明确的限制在上述的几项条款之中,可以是严格限制合同无效的构成的,故转租合同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否则是合法有效的。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把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也不能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租人转租租赁物时需经出租人同意,但如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出租人只能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不能当然的把租赁合同归于无效。此时形成的是两个法律关系,即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

5、合同。在转租情况下,次承租人如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而承租人若构成对出租人的违约,当然也有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而不能向次承租人主张。故出租人不能主张租赁合同、转租合同无效,当然也没有合同归于无效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后果了。3、出租人未提出异议也是转租合同有效的法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出租人若在法定除斥期间6个月内对转租合同未提出异议的,

6、不能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要求法院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即使退一万步来讲,出租人在6个月内对转租合同提出异议了,也只能是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以此对抗第三方。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如何规避掉合同风险?即使上述当事人的理据如何合法合理,转租合同的效力在现实中还是存有争议的,若出租人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不能转租或未约定转租条款,该如何规避掉这其中的风险呢?笔者认为签订企业经营承包协议或铺面经营权转让协议较为稳妥。承包经营与租赁关系有着明显区别。承包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发包人将企业有期限和有条件的交给承包人经营,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成果并依照合同规定实行自主经

7、营的模式。经营权转让行为由于与技术任务与利润相挂钩,是债券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同时,由于承保经营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因其权能的不完整,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而不具有处分经营财产的权利,因此,受物权法中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的调整,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是对承包客体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保经营权由于是在他人之物上建立起来的权利,由于不涉及处分他人的不动产,因此无需经所有权人的同意。同时,承包经营权是以一定生产经营任务为目标,对象是经营成果,承租人将经营权交给次承租人,双方的目标都在经营的成果上,与出租人的目标并不违

8、背。综上考虑,在出租人禁止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较为稳妥。律师:滕彩云XX年10月29日从本案谈房屋擅自转租合同之效力案情黄某承租了中国工商银行垦利县支行房屋27间,对转租问题问约定。XX年4月2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垦利县支行不知情的情况下,黄某与袁某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承租的中国工商银行垦利县支行一楼房屋三间租给袁某使用,双方约定:袁某租用黄某一楼房屋三间,租期为三年,自XX年5月1日起至XX年3月28日止。合同到期房屋自然收回。黄某按约履行了合同,交付了房屋,但袁某违反合同关于XX年3月28日前一次性交纳房屋租赁费16000元的约定,黄某向袁某索要,但

9、袁某称,该租赁房屋系黄某转租,该行为未经中国工商银行垦利县支行同意,也未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黄某无权出租房屋,其与黄某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黄某应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黄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袁某向其支付租金16000元。分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转租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说明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乘租人擅

10、自转租系无权处分行为。同时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规章具有参照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转租合同有效。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并未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无效,该条款仅仅赋予了出租人在未经其同意下的对原合同的解除权。在法理上,转租合同的效力不以出租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转租合同的履行问题要受原租赁合同的制约。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以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为准,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其性质仅具有行政管理效力,并不具有司法效力。评析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房屋租赁合同,

11、在未怔得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效力问题。对于租赁中的转租问题,我国合同法仅在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这一规定,我国采取的是限制主义和区别主义的立法模式,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出租人的利益保护。该规定包含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存有两种合同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关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合同关系。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出租人可依据

12、与承租人的合同要求乘租人承担损害赔偿损失,而乘租人在承担了损失后,可依据与次乘租人的合同请求次乘租人弥补该损失。其二,在出租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租人负有合同解除权,当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是其与乘租人订立的合同。而对于在此情况下转租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并未涉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遗憾。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认定上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出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和同其在处分权能上都是一致的,即允许他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其所有权保留于出租人所有。对该法律关系分两种情况,1、如原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

13、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此时承租人自行转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此时,转租合同应为无效,出租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收回租赁物;对善意的次乘租人来说,可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向乘租人要求赔偿损失。2、如原租赁合同对转租问题未明确约定,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擅自转租,如对出租人的利益未造成损害,依合同自由原则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则该自行转租关系仅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合意的达成即成立合同并为有效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问题上要受到出租人意志的约束,因为合同法赋予了出租人合同解除权,此情况下,出租人如以未经其同意为由,可解除与乘租人的租赁合同,其解除合同的效力直接导致转租合同

14、亦因此而同时终止。而此时对次乘租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由于次承租人与出租人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次承租人自然无依据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次承租人只能向承租人提出违约请求,而此请求,笔者认为应视次承租人是否为善意而定。如果次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系擅自而为,应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次承租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系擅自而为,即误信承租人的转租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对次承租人负违约责任。以上也是附合我国法学的公平、诚实信用等现代司法理念的。对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的分析。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15、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合同法的解释(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规定为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条款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而该条文中的“应当”明显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属国务院部门规章,其性质是行政管理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我国合同法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上采取严格原则,其目的是鼓励交易,繁荣经济。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一般不能作为判定依据。所以该办法中必须备案、登记,租赁行为才合法有效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但该办法的登记起明示作用,其作用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难看出,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对出租人的权益保护,防止租赁物出现多头出租,近而减少增加租赁物毁损的风险,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如果对转租问题再加以细化作出补充规定,则合同法将更趋于完善。从本案谈房屋擅自转租合同之效力案情黄某承租了中国工商银行垦利县支行房屋27间,对转租问题问约定。XX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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