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计划生育节育证(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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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贵州计划生育节育证(共8篇)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节育奖励政策对象为:一是本省农村户籍居民中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夫妻;二是依法生育二个女儿,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第三条节育奖励对象自落实绝育措施次年起至年满60周岁

2、止,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的基本标准发放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符合规定条件,在本办法施行以前未享受过当地有关节育奖励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次年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节育奖励。第五条节育奖励金由省、市及县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照奖励金的基本标准,省、市、县三级承担比例分别为40%、30%、30%。第六条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农村户籍居民,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近照3张

3、,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镇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村提出申请。第七条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镇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次年2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镇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

4、的,通过镇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予以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人口计生办存档。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告镇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告知镇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已审核的奖励对象数据,汇总后

5、于次年4月10日前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各县数据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第八条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确认奖励人数,将节育奖励资金交由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为发放节育奖励金的金融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节育奖励金按年发放到人。第九条节育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满五年的;死亡的。奖励对象有上述第、种情形的,除取消其节育奖励待遇外,责令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第十条奖

6、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次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奖励对象,从户口迁入次年起,按我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可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五周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节育奖励政策。第十一条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奖励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育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条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

7、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制度,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健全县级以下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村民委员会应有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集

8、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农村逐步建立和推广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计划的落实;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具体措施的落实;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把计划生育作为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民主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达到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要求。第十条国家机关、

9、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人口计划的完成;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将是否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指标,作为评优的重要条件。第十一条已婚妇女年龄在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年满23周岁初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时间为4年以上,即前一个子女出生后满4

10、周岁,才能再生育下一个子女。因患不孕症5年以上,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并要求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第十三条依法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结婚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计划生育证;依法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二孩计划生育证。第十四条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并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应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给予办理。第十五条“非遗传性病残儿”鉴定,必须由病残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民

11、委员会核实,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地、州、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本地、州、市无法鉴定的疑难病症,由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第十六条要求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续并发症鉴定者,应持有效手术证明和病史资料,向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核实后报经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患

12、有重度智力低下、遗传性舞蹈病、遗传性小脑运动失调、进行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肌强直、先天成骨不全、全身白化病、血友病、先天性全色盲及其他再发风险高的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第十八条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后要求在省内生育子女的,必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省内一方居民的生育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关生育手续。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前已有子女,以及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大陆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第十九条节制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

13、女、无禁忌症的妇女,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条已婚育龄妇检对象应按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经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4次免费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或各类诊所在明知生育对象不能出具合法计划生育证明,要求进行妊娠期保健或分娩时,要报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晚婚假:国家规定职工婚假

14、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晚育假: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计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计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自手术之日起,可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

15、内节育器,休息16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颁发独生子女证,并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惠待遇: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后,符合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婚后不育,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二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农村二女结扎户,除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外,还可获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具有本省农村户籍,长期居住在农村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女孩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录取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酌情补助或减免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的子女入托费、医疗费等,并免收9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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