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能不能与上牌名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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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购车合同能不能与上牌名字不同合同编号:百事杰汽车买卖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合计金额:大写:。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

2、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甲方应在上述材料上盖章确认),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三)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四)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第三条付款方式(一)定金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的20%。(二)乙方选择下

3、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1、一次性付款方式日前,支付全部车款,计人民币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年月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2)余款计人民币年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余款。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A.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B.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非由于乙方原因除外),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3、分期付款方式年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年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年日前,支付剩余车款,计

4、人民币元,大写:。第四条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一)交车时间:日前。(二)交车地点:(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四)交车时,汽车里程表数不得超过公里。(五)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1、销售发票。2、车辆合格证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经双方验收,签订车辆交接书。第五条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

5、付。(三)自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第六条售后服务(一)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二)当汽车生产厂家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履行相应义务。(三)当汽车出现故障时,如甲方、生产厂家或二者委托的承担维修义务的第三方距发生故障地点超过公里时,乙方有权就近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维修方修理,事后,乙方可凭发票要求甲方报销。第七条无效条款甲方或生产厂家提供给乙方的说明书及其他材料中,排除或限制乙方权利、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无论该条款是否通知乙方。第八条关于修理、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一)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二

6、)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但发生第六、(三)条事项时除外。(三)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四)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来自:写论文网:购车合同能不能与上牌名字不同)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五)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

7、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六)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七)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八)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九)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的标准向对

8、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十五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本合同价款的%作为违约金。(二)在日前,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也可以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行使上述约定权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由甲方承担。(三)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甲方可依据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要求赔偿,也可向甲方要求赔偿。如乙方选择向汽车制造商赔偿,甲方有积极协

9、助的义务。若该车有特殊的使用要求时,甲方应该明示告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甲方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赔偿乙方为维修汽车而花费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购买汽车配件费、交通费等。(五)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六)甲方有其他违约情形时,每有一次,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第十条不可抗力(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

10、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向(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双方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一)代办保险(二)代办按揭(三)代办上牌服务代办上述服务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第十三条其他(一)双方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1、。(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三)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四)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进行仲裁/诉讼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五)其他约定条款: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住所:住所:证照种类及号码:证照种类及号码:代理人: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日期:签约地点:购车合同甲方:成都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地址:成

12、都市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身份证号:电话:地址:联系人:李小姐电话:乙方欲向甲方购买汽车一辆,双方就购车事项达成以下合作条款。第一条:所购车辆信息第二条:甲方保证该车质量合格,有厂家的质量合格证;同时,甲方保证车辆手续合法、齐全;保证该车能办理上户手续。第三条:甲方负责保证在乙方付清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交车。第四条:甲方负责带为上牌照,费用由乙方负责。第五条: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购车合同的缺陷条款有哪些一、地方购车合同的不平等条款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正式销售合同,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

13、合同,各汽车经销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内容各异,其中不乏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一)济南4S店商家转嫁风险给消费者济南一家汽车4S店在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工商部门指出,销售方显然是自行扩大“不可抗力”的定义,把“厂方原因”“船务”“报关”“天气”等生产经营风险转嫁消费者。(二)卖家拖延不予提车需双倍退还定金西安市民张恪在当地一家名为福迪的汽车4S店交了“定金”,准备购买一辆福特品牌汽车,但供货商一直拖延不给提车,后为息事宁人,4S店向张恪退还了全部“定金”。消费者取回“定金”其实也蒙

14、受了损失,因为合同法中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但这些法定赔偿却在合同中经常被“返还定金”替代。江西省消协人士指出,近年来汽车投诉多集中在经销商逾期不交车、扣押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上牌、强制消费等方面。而这些纠纷的隐患其实在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单方合同”“开口合同”“霸王合同”时就已埋下。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购车合同是由经销商单方面制定的,往往倾向于经销商的权益,消费者无权提出修改意见。二、缺陷合同常见三大缺陷工商部门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购车合同中的缺陷具体分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三种情形。主要出现的合同条款表现为一是新车

15、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二是交付车辆时双方共同进行验车,如有异议消费者应当提出,当场确认,否则视为交付的车辆符合要求;三是消费者在接到经销商到车通知后时间内必须提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提车权;四是销售方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一)商家免除自身责任不平等条款: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平等条款:交付车辆时双方共同进行验车,如有异议消费者应当提出,当场确认,否则视为交付的车辆符合要求。作为消费者,不可能都对汽车性能状况非常了解。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需当面查验的是“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其余问题可在规定使用期限内视问题大小选择不同的售后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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