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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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1、县、乡镇应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所在县、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工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对统计工作具体负责。2、县、乡镇必须使用省、市规范的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统计报表、有关册、卡、单、薄等。3、必须层层把关,杜绝漏报、瞒报,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对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4、报表汇总完毕,统计员签字,由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对填项不全、数据逻辑

2、错误的报表,纳入平时考核分值。5、各乡镇每月4日前上报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县每月6日前上报市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5日前分别上报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每年10月5日前随上报省级流动人口年度报表时,报送国家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以上各类报表除报送电子版外还要上报手工统计报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1999年3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3、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第四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门统计调查;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统计方案,制定计划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建

4、立并完善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检查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审批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指导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活动。第五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计

5、划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第六条建立、健全基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护条件。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二章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第十条县以

6、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村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乡级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以上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得到省级计生委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

7、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三章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第十四条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帐卡和报表及其项目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则。乡、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村级实行月报告单制度,每月通过报告单将变更信息上报到乡。乡级为计划生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逐级上报。第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例会制度。乡级每月应召开一次统计例会。第十六条统计报表包括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的事业统计报表。计划生

8、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事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信访、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第十七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项目,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第十八条上报计划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第十

9、九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设置的事业统计报表及专门统计调查表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第二十条各种事业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的报表和分析报告,须抄送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第二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废止,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第四章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

10、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报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级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

11、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明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业务指导,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业务工作健康发展,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工作目标,现制定如下统计工作制度。一、总体思路“十二五”期间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将以实现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信息化建设质量为重点,以统计监测为支撑,全力提升统计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十二五”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二、统计工作任务落实“五项制度”,强化工作监管1

12、、落实重点对象个案管理制度。一是继续按照“以个案促求实”的原则,在对当年节育对象、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安排再生育指标对象实行个案监管的基础上,对当年落实意外补救措施对象、检出的政策外怀孕对象和一女孩的独女户对象也实行个案监管,跟踪服务,随机核查,以促进节育质量的提高、政策外怀孕处理力度的加大和孕情出生的及时掌握。二是对累计二女结扎户进行严格监(转载于:写论文网: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控,凡因非正常原因退出二女户个案的,每退出1例,当年二女户结扎任务追加1例。三是进一步增加当年独生子女领证户人数,重点对生育一个男孩且年满5周岁的夫妇要主动上门核实情况、宣传政策,动员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13、证,并及时提供环情服务,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减少政策外生育。2、坚持出生联系通报制度。一是建议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部门积极与同级卫生部门协调开放广东省出生证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县局必须按月对本地卫生医疗单位出生婴儿登记情况反馈乡镇核查的基础上,各乡镇也要对本乡卫生院出生婴儿登记情况进行通报,对属外省、外乡的,要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同时报送县计生局统计股备案。二是争取按月和公安部门常住人口出生登记信息核对,进一步核实核准人口及出生信息,确保通报不留死角,出生如实上报,避免瞒报、漏报。3、落实按月分析通报制度。县级计生局在统计年度内对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表责任指标达标情况和信息

14、系统质量实行按月分析通报,并以计生工作例会纪要形式下发,使各乡镇认识问题,明确差距,促进发展。报表数据每月对比分析,细化指标差距,量化工作欠帐,测算数据误差,每两个月百分制评估通报,提出具体要求;信息系统按月汇总对比分析、通报,严格监控信息系统录入和错误信息整改情况。4、坚持四术任务按月分解下达制度。结合计生工作例会,2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综合查询功能,按照对象就是任务的原则,在紧盯当年应节育对象的基础上,对历年欠帐对象全部按任务按个案予以下达,确保当年节育措施落实率和及时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历年节育措施落实无欠帐。已婚未育和有再生育指标的人员不应计算在分母里面,即计算确需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的

15、对象的落实率和及时率。此外,持有效医院证明由于身体原因暂缓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第一胎生育双胞胎的、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的等等属可不落实结扎长效措施的,也应不计算在分母里面)。5、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度。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将每月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于未完成的以纪要的形式反馈乡镇,详细反馈存在问题,记载错误个案,提出整改时限,并跟踪调查整改情况,对存在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整改完善的,直接执行问责,严重者实行“一票否决”。深化信息引导,大力推进统计动态监测1、深化信息引导,建立信息化服务全局的制度。加强信息个案项目完整,确保录入及时准确,加强培训,提高各级计生信息化和统计工作人员业务服务管理水平。准确更新信息。各乡镇要认真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村级月报告单上报的内容,准确更新信息系统个案信息,确保3信息系统汇总报表与实际统计数据一致率达到100。各级要对每月当年出生、节育、初婚等主要信息误差进行备案,并及时订正,按个案计入季度评估。对于已实现居、街、区、市四级联网的地区,直接由居委会及时更新个案信息。及时录入个案变更信息。坚持做好已婚育龄妇女个案变更信息的录入,对报告单反映的孕情要准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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