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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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计划生育党内中共简阳市X乡X村支部委员会关于对张XX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张XX,男,汉族,X年X月出生,简阳市人,初中文化,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在X乡X村X社务农(简历)。经乡纪委查证,张XX、王XX夫妇于X年X月结婚,系X乡镇X村X社人,农村户口。张XX夫妇于X年X月计划内生育了一个女孩,取名叫做张X。张XX夫妇又于X年X月X日在X卫生院无计划生育一名男孩,取名叫做张X。张XX夫妇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属于无计划生育、非法生育,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张XX同志身为党员,违反人

2、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无计划生育二孩,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中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的规定。经X年X月X日X村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应到X人,实到X人。X人同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X人同意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X人同意给予严重警告处分,X人弃权)决定,给予张XX同志XXXX处分。中

3、共简阳市X乡X村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签字)X年X月X日支部处分决定认定的错误事实属实,同意党组织给我的党纪处分。(此意见由被调查人亲笔签署)张XX(签字捺印)X年X月X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

4、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印发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湖北省委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执纪行为

5、,严肃惩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组织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四条违反规定收养他人的超生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

6、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计划生育违纪行为检举人或证人的。第七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

7、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规定提供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来自:写论文网:计划生育党内)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规定出具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二条有

9、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非法关押或者殴打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其家属的;非法扣押或者毁坏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的;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的;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的;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10、恶劣影响的。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涉及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党纪处分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

11、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湖北省委XX年11月1日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XX61号第一条为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执纪行为,严肃惩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组织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四条违反规定

12、收养他人的超生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计划生育违纪

13、行为检举人或证人的。第七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规定提供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测或者其

14、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规定出具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

15、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非法关押或者殴打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其家属的;非法扣押或者毁坏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的;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的;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的;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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