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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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依法加强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银

2、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下列法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一、1997年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二、1997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29号);三、1997年1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修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联网统计系统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332号);四、199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5号);

3、五、XX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汇国函XX11号);六、XX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XX71号);七、XX年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全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培训及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XX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传真:。特此通知。附件: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负有结售汇

4、统计报表的报送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内银行的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工作。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内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分为即期报表、远期报表和掉期报表(详见附表1-14)。即期报表包括表1、3、5、7;远期报表包括表2、4、6、8、9、10以及表14;掉期报表包括表11至表14。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填报要求(一)报送程序表1至表8实行同级报送、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行的结售汇统计数据,并报国家外汇

5、管理局。表9至表14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二)报送方式银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或其他方式将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分支局。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出现重大故障,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则应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报表,并逐级手工汇总数据。(三)统计周期及报送时间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报表期当月1日至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1日至月末。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是指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截止时间。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

6、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报送时间以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其他时期,旬报的报送时间为旬后4日内,遇国务院规定的周休息日(周六、周日)不顺延;月报的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内,若当月5号恰逢周日,月报上报时间顺延半天,否则不顺延。(四)统计范围银行结售汇的统计范围为银行自身及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数。银行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近端履约后若远端违约,则将原履约的近端交易纳入违约发生当期的即期结售汇统计,其余情况下银行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履约数应单独统计,不得分拆为即期和远期交易统计。银行间

7、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等机构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以及非银行间会员机构由银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所产生的结售汇数据均应纳入结售汇统计范围:若该机构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应将结售汇数据纳入本机构结售汇统计报表;若该机构无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区分其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原始结售汇数据的交易性质,按旬和月报送至其境内资金清算银行或代理行,由资金清算银行或代理行将其结售汇数据纳入该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五)统计基本原则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

8、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六)其他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如果当期没有交易发生,银行应报送空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当期若发生错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若发生漏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外汇局调阅和使用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应承担保密义务。三、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要求(一)外汇局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的管理,并向本单位其他管理部门分配系统用户。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8001/jsh。外汇局应严格控制可查询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人员,建立查询人员档案和

9、数据使用内控制度,并定期审查。(二)外汇分支局应严格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金融机构代码,不得擅自修改、创建及删除。未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新增报送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向外汇局申领。四、考核及处罚(一)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认真履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义务,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统计制度。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如违反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外汇局要切实加强对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对结售汇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充

10、分利用结售汇统计数据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相关考核办法,对外汇分局转报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进行考核,并计入外汇分局当年考核成绩。二六年八月七日附1: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表1至表14)表式及相关填报说明(略)附2: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一、统计报表纵栏(一)01银行自身:指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二)银行代客: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三)02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四)03中资机构:包括中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

11、)、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区分)。(五)04外资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驻我国的外国商社、金融、新闻类非政府机构等居民机构,以及非居民机构(未在境内注册的境外机构)。(六)05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及无国籍人。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国内有效证件,视为居民个人。(七)06非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境外护照等证件,视为非居民个人。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依法加强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

13、民银行令XX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下列法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一、1997年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二、1997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29号);三、1997年1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修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联网统计系统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332号);四、199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

14、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5号);五、XX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汇国函XX11号);六、XX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XX71号);七、XX年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全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培训及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XX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传真:。特此通知。附件:银行结售汇统计制

15、度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负有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报送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内银行的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工作。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内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分为即期报表、远期报表和掉期报表(详见附表1-14)。即期报表包括表1、3、5、7;远期报表包括表2、4、6、8、9、10以及表14;掉期报表包括表11至表14。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填报要求(一)报送程序表1至表8实行同级报送、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行的结售汇统计数据,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表9至表14实行总行报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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