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电气安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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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Y/(OHS)CX.4.4.6A2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20040630 批准 20040701 实施65 程 序 文 件文件名称:电气安全管理程序文件编号:Hy/(OHS)CX.4.4.6-A-2行政基建处编制: 徐 航 日期:20040630科技保障处审核: 周燕斌 日期:20040630保卫保密处会签: 潘国辉 日期:20040630会签: 日期: 会签: 日期: 管理者代表批准: 韩万荣 日期:20040630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三十三研究所HY/(OHS)CX.4.4.6A2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20040630 批准 20040701 实施66 1 目的和适用范围保证三十三所电力系统的安全运

2、行及职工的用电安全。本程序适用于三十三所研发、生产、安装、服务等作业活动及生活区公共部位用电的安全管理。2 引用标准和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787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GB6829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变配电所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培训、意识和能力管理程序 HY/(OHS)CX.4.4.2-A 记录和记录管理程序 HY/(OHS)CX.4.5.3-A3 职能分配3.1 行政基建处3.1.1 行政基建处是三十三所研发、生产、安装、服务等作业活动及生活

3、用电的主管职能机关; 3.1.2 负责所区动力、照明供电系统的设计、规划和管理; 3.1.3 负责向三产总公司下达维修、操作指令; 3.1.4 负责提供技术支持。3.2 三产总公司3.2.1 三产总公司是全所供电的实施部门;3.2.2 负责所区电力的配送;HY/(OHS)CX.4.4.6A2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20040630 批准 20040701 实施67 3.2.3 负责所区动力、照明线路和设施的安装与维修;3.2.4 负责按计划对变、配电室、配电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行政基建处。3.3 各单位3.3.1 负责本单位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3.3.2 各单位的维修电工负责本单位用电设备、

4、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3.4 科技保障处3.4.1负责全所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3.4.2负责对避雷装置的安全检查;3.4.3负责对避雷装置的维护和保养。3.4.4负责不定期的对变、配电室的清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5人事教育处3.5.1人事教育处负责对新参加工作的电工进行培训。4 工作程序4.1 电气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4.1.1 电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法定资格,持证上岗; 4.1.2 电工要严格按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4.2 变配电室的安全管理4.2.1 行政基建处负责委托设计单位按“变配电所设计规范”进行设计;4.2.2 行政基建处向三产总公司下达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并考核其实施情况;4.

5、2.3 三产总公司应对变配电室需检测的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并按国家的要求组织定期检测;4.2.4 三产总公司负责变配电室及配电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清扫,见三十三所变、配电室及配电柜清扫制度,并根据国家的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及规程;4.2.5 各单位需要增装用电设备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基建处核准之后,方可实施。HY/(OHS)CX.4.4.6A2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20040630 批准 20040701 实施68 4.3 低压电气线路运行管理4.3.1 架空线路电工要严格执行巡视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处理。4.3.2 电力电缆线路4.3.2.1 三产总公司对油浸电力电缆要定

6、期进行遥测试验;4.3.2.2 施工时,要按隐蔽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执行;4.3.3 临时线路运行管理。详见三十三所临时线路审批制度;4.3.4 漏电保护装置。详见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4.4 低压电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4.4.1 行政基建处负责组织电气设计、改造、试车和验收;4.4.2 三产总公司负责组织电气的日常维护、改造和检修;4.4.3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计、施工、试车、维护和检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4.4.4 必须选用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不得降低防爆等级使用;4.4.5 在易燃、易爆场所工作的

7、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静电用品;4.4.6 在低压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设备、附件、仪表、安全设施、工具和作业现场,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4.4.7 严禁带电作业,如生产需要确定不能停电时,应严格按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方可带电作业。同时,要有专人监护和戴好专用防护用品;4.4.8 使用电动工具时,金属外壳必须接地,并装有漏电保护器,戴好胶皮手套,使用时不应用力过猛,发现温度高和声音不正常时,应停用检查;4.4.9 使用手提式工作灯时,生产作业现场工作灯电压不得超过 36V,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时,则不得超过 12V。4.5 手持电动工具,见手持电

8、动工具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范。HY/(OHS)CX.4.4.6A2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20040630 批准 20040701 实施69 4.6 防雷接地系统4.6.1 在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物基建方案设计、施工的同时,科技保障处负责确定建筑物避雷装置的采用方式;负责制定所区及生活区建筑区域或重要建筑部位的避雷措施,负责按时向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站申报、核实、检测厂区、生活区避雷装置;负责对所区和生活区避雷装置建档、建帐、协调、维修、检测、管护、检查管理等工作,见表 1-2;4.6.2 科技保障处负责所区易受雷击的动力设施、设备提出安装避雷装置的方案;负责露天动力设施、机械设备防雷击的预检工作;

9、负责维修、抢修工业机械动力设备的避雷装置;4.6.3 保卫保密处负责对重点的火灾隐患建筑物、避雷装置部位,装备防火器材;负责在建筑物或设备因雷击发生火情时的消防、组织、协调、事故调查;配合科技保障处在所区科研生产重点消防部位,做好避雷装置的安装、管理、检查;4.6.4 科技保障处应经常巡视检查避雷装置的完好状态,配合避雷装置检测单位做好年度安全检测工作;4.6.5 行政基建处向建筑设计院或地方建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基建方案申请时,科技保障处应同时提出避雷装置设计内容;4.6.6 建筑设计部门或地方政府审批后的带有避雷装置的建筑物与避雷设施(避雷带、避雷针),行政基建处应严格按标准组织监督、检查和

10、施工,保证避雷装置的质量。在验收建筑物时,建筑部门必须提供避雷装置检测合格证并存档建帐;4.6.7 各单位在主管的业务内使用、管辖的单个建筑物、群体建筑物及高大机械、动力设备,需采取防雷击措施时,应向行政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基建处统一安排设计与施工。技改工程方案应有避雷措施;4.6.8 每年雷雨季节前,由科技保障处按京劳发字(1993)第 24 号文的规定,向检测单位提出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申请,并于 6 月 15 日前检测完毕。检测结果应由科技保障处记入台帐,并通报主管所领导、行政基建处和保卫保密处;HY/(OHS)CX.4.4.6A2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20040630 批准 200407

11、01 实施70 4.6.9 对所区、生活区避雷装置不符合标准或损坏的,由科技保障处安排组织修复。4.7 监督检查4.7.1 各单位负责对各自的用电设备、设施进行自查,并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4.7.2 三产总公司负责用电安全运行检查;4.7.3 行政基建处负责用电安全管理检查;4.7.4 科技保障处负责用电安全监督检查。5报告和记录格式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整改意见表三十三所防雷接地点数分布表各种运行记录各种检查记录各种维修记录各种校验记录低压电气临时线路使用申请单6 相关文件查询途径三十三所临时线路审批制度 所行2002262 号 动力管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H Y/( OHS) CX.4.4.6 A

12、 3三十三所变、配电室配电柜清扫制度 所技2002246 号三十三所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所保2002257 号附件17 附加说明本程序由科技保障处提出HY/(OHS)CX.4.4.6A2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20040630 批准 20040701 实施71 本程序由行政基建处负责起草本程序主要起草人:徐航避 雷 装 置 安 全 检 测 整 改 意 见 表表 1 编号单位 三十三所 检查日期整改期限 年内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HY/(OHS)CX.4.4.6A2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20040630 批准 20040701 实施72 一、存在问题二、整改意见单位安全员 检测人航天工业总公司避雷装置安全检查站表 2 三 十 三 所 防 雷 接 地 点 数 分 布 表场 所 数 量 ( 个 ) 检 测 结 果 备 注HY/(OHS)CX.4.4.6A2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20040630 批准 20040701 实施73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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