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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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福州计划生育福州市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公民必须服从国家生育安排,遵守省条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凡居住在我市境内的我国公民,应遵守本办法;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我国公民离开市境的,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村(居)

2、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对晚婚、晚育者要给予表扬、鼓励。男女双方未达到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应动员晚婚。仍要结婚者也应服从国家生育安排,实行晚育。严禁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严禁非法收养、送养子女。第六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集体、“三资”、私营、乡办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聘合同职工、民办教师)、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符合省条例第七条规定,本人又要求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予以安排生育。第七条农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

3、孩子。凡符合省条例第六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对于夫妇双方均系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只有一个女孩而确有实际困难要求再生育的,可以照顾生育二孩,但下列对象不予照顾:1.育龄妇女进县城关镇及城区自理口粮暂住户者;2.育龄妇女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外出经商、务工者;3.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能照顾生育二胎者。对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但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除其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外,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归国华侨、少数民族生育按省条例第八、九条规定执行。第八条凡符合省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孩子

4、的夫妇,生育间隔必须四周年以上,由本人并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经乡镇(场)、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干部、职工还须经夫妇双方单位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准生证安排生育。第九条提倡优生优育,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要审验男女双方健康检查证书,医疗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开设婚前门诊和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并对患不孕症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第十条凡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妇应禁止生育,夫妇一方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强制中止妊娠。第三章节育第十一条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农村推行生一孩要上

5、环,生二孩结扎;确实不适应结扎上环的采用综合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要采取补救措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采取综合节育措施。综合节育措施无效者,也要实行上环或结扎措施。少数民族生育二孩的除要符合省条例第九节第一款规定外,也应落实结扎措施。对经教育而不落实节育者,各地可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补救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所在单位或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责成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不中止妊娠的干部、职工,应停职并停发夫妻双方的工资,直至中至妊娠方能补发。其他人员由乡镇、街道、农场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计划外怀孕外逃人员,在限期内不归回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第十

6、二条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予以免费治疗。干部职工由公费医疗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农民和城镇个体人员由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报销。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安排乡、村企业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给予救济。第十三条凡在医院(卫生院)分娩,须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准生证。分娩一孩,由乡镇(街道)核发;分娩二孩以上(含二孩),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如无准生证,院方应收取抵押金1000元后方可接受住院分娩(急临产除外)。是计划外怀孕的,院方应动员其就地施行补救措施。生了二孩的,院方应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将其就地落实结扎手术,计划外

7、生育的医疗费自理。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1.人工流产14天;2.人工流产同时上环17天;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35天;4.中期引产30天;5.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51天;6.输卵管结扎21天;7.输精管结扎7天;8.上节育环3天;9.计划内生育接受结扎手术的一方需另一方照顾,另一方可休假7天。如有特殊情况,经医院证明可酌情延长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晋级等。第四章人口计划与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实行人口计划目标任期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和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应列入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未能完成人口计划指标的单位,当年不能评先进,不给综合奖,并追究单位

8、主要领导责任。第十六条各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全民、集体、个体、三资、承包、租赁、私营、个体企业)都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并服从当地政府领导。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第二季度应按省条例生育限量要求和人口计划指标安排次年生育对象,并报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审定。第三季度应全面落实次年人口计划指标,发放准生证,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人口管理制度,禁止人口统计弄虚作假,对篡改、虚报、瞒报、不报者,应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发现漏报人口应计入发现年的计划外生育指标。第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9、(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育龄妇女与独生子女簿、卡和初婚、生育、落实节育措施、死亡等登记册,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做好科学管理。第二十条凡迁入本市人口(含农转非),其在外地出生的婴孩以及合法抱养的婴孩应在原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手续后迁入,不能持出生证在本市申报户口。第二十一条户口管理机关及组织、人事、劳动、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审批工作调动和申请迁入本市或农转非户口时,要同时审核其原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节育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未作处理或没有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一律不予批准。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卫生、财政、民政、宣传、教育、科技、计委、经委、建委、农委、统计

10、、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应按省条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要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中等及中等以上学校、小学高年级应开设人口理论和青春期生理教育课。各级党校、干校应把人口理论教育列入教学内容。第二十四条凡符合迁移条件的搬迁户,应在半年内把户口迁往常住地。第二十五条农村有关政策规定应有利于人口控制。除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还应把计划生育和扶贫工作结合起来。第二十六条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县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属同级计划生育委员

11、会(办公室)领导,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技术指导、避孕药具服务工作。乡(镇)、农场、街道应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并按每一万人口配备一名助理员或专职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应按每一千人口配备一名计划生育管理员;村(居)民小组应配备一名计划生育宣传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比照前款设立机构,并按每500名职工配备一名兼职干部;每1000名以上职工配备一名专职计划生育干部;每3000名以上职工应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并配备23名专职干部;负责管理对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并要主动配合当地县(区)、乡、镇、街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定期上门通报本单位计划生育情况,接受当地政府业务领导。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乡

12、镇(街)、村(居)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五老”(老党员、离退休老干部、老模范、老长辈、老专家)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协助政府开展人口研究、计划生育宣传、节育技术指导、优生优育咨询服务,加强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服务,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第五章优待与奖励第二十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晚育的给男职工护理假7天;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第二十九条对符合省条例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其奖励

13、和优待,各单位要按省条例的规定认真予以兑现。(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每月4至5元,发至孩子十四周岁,或者一次性发给不高于400元,由夫妇所在单位各发给一半。一方为城镇居民或村民的,由工作人员一方发给全数。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给独生子女母亲一年以内的假期(含产假),其延长假期间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发给适当比例的工资。(二)双方属无业城镇居民其奖励费,由县(区)镇人民政府发给。(三)租赁、承包、“三资”、内联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应作为承包、租赁的一项内容,专款提留并负责发放。(四)双方属农民的发给适当的奖励费,也可用扶持发展生产,优先安排进乡、镇、村办企业,

14、优先招工招干、优先解决住宅基地、降低包产指标,适当减免义务工,在实行退休制度的地方适当增加退休金等办法进行照顾,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五)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可优先照顾入托、入园、入学、招工、就医、分配住房等。第三十条独生子女(来自:写论文网:福州计划生育)奖励费第三十一条各地应创造条件为农村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和二女结扎夫妇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连续三次被评为省、市县(区)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当年被评为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给予奖励,当年退休的提高5%退休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

15、三条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的,按男女双方差龄,每差一年各罚款300元。造成早育的,按提前生育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间隔期规定生育的,按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夫妇上年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计划外超生两个孩子的,按夫妇上年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超生三个以上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加重征收。征收XX0元以上计划生育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省条例规定收养条件而收养他人子女的,根据其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计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遗弃婴幼儿的夫妇,根据其生育的子女合计数,按省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征收期限: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一次性征收;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征收机关批准,可分期交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涉及农民负担的,按国家、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妇,给予限制和处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夫妇一方未达晚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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