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议)标文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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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 件 五 、 标 准 合 同 样 本本 合 同 文 本 在 招 ( 议 ) 标 结 束 后 , 用 于 与 中 标 企 业 签 订 订 货 合 同 , 将 不 再 进 行 修 改 , 请 各 投 标 企 业 认 真阅 读 , 如 有 偏 差 ,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偏 差 ”内 容 中 注 明 。设 备 订 货 合 同合同编号:甲方:安徽省中电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 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 48 号六楼 邮 编:233000开 户 银 行:交通银行蚌埠奋进支行 账 号:343006042018010025223电 话:0552-7105395 传 真:0552-20

2、72151联 系 人:许凤会 电子信箱:乙方:地 址: 邮 编:营业执照号: 税 号:开 户 银 行: 账 号:电 话: 传 真:联 系 人: 电子信箱:1本 合 同 是 为 安 徽 中 电 12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工 厂 ”)提 供 设 备 和 服 务 而 制 定 的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以 下 简 称 “货 物 ”)的 供 货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合 同 条 款 , 双 方 愿 意 共 同 严 格遵 守 本 合 同 。1. 定 义合 同 中 出 现 的 相 关 术 语 ( 除 合 同 中 另 有 说 明 外 ) 定 义

3、如 下 。1.1. “合 同 ”指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的 本 合 同 , 包 括 合 同 规 定 的 文 件 内 容 、 所 有 附 件 、 说 明 、 图 纸 和 其 它 文 件 以 及 在 合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签 署 的 任 何 书 面 内 容 , 备 忘 录 , 协 议 和 修 改 等 。1.2. “合 同 工 厂 ”指 甲 方 承 担 总 承 包 在 安 徽 省 蚌 埠 市 五 河 县 朱 顶 镇 建 设 12MW 光 伏 太 阳 能 发 电 项 目1.3. “货 物 ”指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由 乙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及 备 品 备 件 。1.4.

4、“年 ”指 365 天 。 “月 ”和 “日 ”指 公 历 月 和 日 。1.5. “交 货 及 交 货 日 期 ”交 货 指 乙 方 提 供 的 全 部 货 物 交 到 合 同 工 厂 视 为 交 货 。 甲 方 指 定 接 货 人 ( 甲 方 将 在 适 当 的 时 间 向 乙 方提 供 接 货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 签 发 的 货 物 入 仓 单 上 的 日 期 视 为 交 货 日 期 。1.6.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本 合 同 第 17.1 条 规 定 的 日 期 。1.7. “业 主 ”指 合 同 工 厂 投 资 方 。1.8. “合 同 现 场 ”指 业 主 在 安

5、徽 省 蚌 埠 市 五 河 县 朱 顶 镇 建 设 12MW 光 伏 太 阳 能 发 电 项 目 所 在 地 厂 区 内 。1.9. “考 核 验 收 ” 指 合 同 工 厂 通 过 业 主 的 考 核 并 签 署 了 考 核 验 收 证 书 。1.10. “质 量 保 证 期 ”为 始 于 合 同 工 厂 考 核 验 收 通 过 之 日 起 的 12 个 月 。1.11. 备 品 备 件质 量 保 证 期 结 束 前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必 须 更 换 、 调 整 、 补 充 的 零 部 件 、 材 料 和 元 器 件 等 。2. 乙 方 义 务2.1. 乙 方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6、知 书 后 3 天 内 向 甲 方 提 供 甲 方 所 需 要 的 用 于 工 艺 和 土 建 设 计 等 的 相 关 资 料 。2.2. 乙 方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5 天 内 提 供 给 甲 方 一 份 保 证 合 同 实 施 的 实 施 进 度 表 , 包 括 原 材 料 采 购 、 制 作 、检 验 和 验 收 、 包 装 、 发 运 、 交 货 等 内 容 , 甲 方 根 据 此 计 划 对 乙 方 的 制 造 过 程 进 行 中 间 监 督 和 检 查 。同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设 备 的 最 终 技 术 性 能 和 安 装 图 交 甲 方 确 认 , 乙 方 根 据 甲

7、方 的 确 认 结 果 安 排 生 产 。2.3. 按 合 同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供 货 范 围 , 按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足 够 数 量 的 、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的 、 满2足 合 同 工 厂 使 用 的 设 备 。2.4.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内 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2.5.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内 容 提 供 文 件 和 资 料 。2.6. 在 设 备 加 工 制 作 、 包 装 、 运 至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地 点 以 及 安 装 前 开 箱 检 查 的 全 过 程 中 , 乙 方 对 货 物的 品

8、 质 、 规 格 及 数 量 负 责 。 在 包 装 完 好 的 情 况 下 , 一 旦 发 生 乙 方 所 供 货 物 与 合 同 规 定 的 内 容 不 符或 出 现 损 坏 、 短 货 , 乙 方 必 须 及 时 免 费 提 供 所 需 的 更 换 件 , 并 不 得 对 合 同 工 厂 的 建 设 造 成 影 响 ,否 则 由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一 切 费 用 。2.7. 乙 方 承 诺 对 甲 方 的 设 计 要 求 、 意 图 已 全 面 理 解 , 无 任 何 不 明 了 及 误 解 之 处 。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的 供 货范 围 必 须 满

9、足 设 备 在 合 同 工 厂 的 安 装 要 求 和 使 用 要 求 , 乙 方 对 此 已 有 充 分 的 认 识 并 予 以 郑 重 地 承诺 : 若 乙 方 供 货 范 围 内 的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要 求 , 乙 方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免 费 地 补 齐 并 承 担 由 此产 生 的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2.8. 合 同 规 定 的 由 乙 方 承 担 的 其 它 义 务 。3. 甲 方 义 务3.1. 甲 方 负 责 向 乙 方 提 供 制 造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3.2. 根 据 合 同 的 规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10、同 规 定 的 费 用 。4. 供 货 范 围4.1.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内 容 见 合 同 附 件 一 。4.2. 供 货 方 式 , 一 次 性 签 定 合 同 , 并 依 据 现 场 安 装 条 件 分 期 分 批 发 货 并 支 付 相 关 合 同 款 项 。4.3. 乙 方 所 供 设 备 的 备 品 备 件 必 须 保 证 设 备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正 常 生 产 的 需 要 。 如 果 数 量 或 种 类 不 能 满足 要 求 , 乙 方 必 须 及 时 免 费 运 至 合 同 工 厂 。4.4. 对 乙 方 所 提 供

11、 的 设 备 的 技 术 要 求 见 合 同 附 件 二 。4.5. 对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设 备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见 合 同 附 件 三 。5. 合 同 金 额根 据 本 合 同 条 款 4 规 定 的 乙 方 供 货 范 围 及 要 求 以 及 本 合 同 条 款 7 规 定 的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元 整 ) , 此 金 额 为 固 定 不 变 价 ,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设 备 费 、 备品备 件 费 、 加 工 制 作 费 、组 装 检 验 费 、 包 装 费 、 单 据 资 料 费 、 从 乙 方 工 厂 至 甲 方

12、 指 定 仓 库 的 运 输 保 险 费 和 短 驳 费 ( 如 果 有 ) 等杂 费 、 乙 方 派 遣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前 往 合 同 工 厂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的 费 用 ( 如 果 有 ) 、 甲 方 派 遣 工 作 人 员 前 往 乙方 进 行 设 备 检 查 和 验 收 的 费 用 ( 食 宿 费 用 、 当 地 的 交 通 费 用 以 及 在 当 地 的 通 讯 费 用 等 ) 。6. 货 款 支 付6.1.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5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0%, 即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元整 ) 作 为

13、 预 付 款 ;6.2. 乙 方 根 据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条 款 按 时 将 所 有 货 物 运 抵 合 同 现 场 完 成 交 货 , 并 提 交 合 同 中 所 规 定 的 所 有单 据 , 甲 方 验 货 、 验 单 无 误 后 15 天 内 , 向 乙 方 支 付 当 批 次 货 物 货 货 款 金 额 的 20%, 即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元 整 ) ;6.3. 在 安 装 调 试 成 功 验 收 合 格 后 15 个 工 作 日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当 批 次 货 物 货 货 款 金 额 的 20%, 即 人民 币 元 ( 大 写 : 元 整 ) ;

14、6.4. 在 审 查 通 过 鉴 衡 认 证 中 心 太 阳 能 光 伏 产 品 金 太 阳 认 证 后 15 个 工 作 日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当 批 次 货3物 货 货 款 金 额 的 20%, 即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元 整 ) ;6.5. 在 整 个 系 统 并 网 发 电 后 15 个 工 作 日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当 批 次 货 物 货 货 款 金 额 的 20%, 即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元 整 ) ;6.6. 尾 款 ( 保 证 金 ) 为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0%, 即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元 整 ) ,

15、在 一 年 质 量保 证 期 ( 从 合 同 工 厂 通 过 验 收 起 开 始 计 算 ) 期 满 后 30 天 内 付 清 。6.7. 如 果 乙 方 所 供 设 备 的 质 量 和 或 数 量 和 或 交 货 延 误 等 原 因 , 影 响 了 合 同 工 厂 的 工 期 、 验 收 和 在 质量 保 证 期 内 的 正 常 生 产 , 甲 方 将 直 接 从 尚 未 支 付 的 款 项 和 或 履 约 保 证 金 和 或 尾 款 中 , 扣 除 乙 方的 部 分 或 全 部 款 项 , 并 追 究 由 此 引 起 的 甲 方 一 切 损 失 和 业 主 索 赔 。6.8. 付 款 单 据 根 据 甲 方 开 票 通 知 要 求 开 具 的 与 合 同 总 金 额 一 致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税 率 17%) 1 份 生 产 用 原 材 料 的 成 分 检 验 证 书 和 正 式 的 进 货 凭 证 各 1 份 正 本 制 造 过 程 中 各 主 要 工 序 间 的 检 验 记 录 和 报 告 1 份 正 本 甲 方 指 定 接 货 人 签 发 的 货 物 签 收 单 1 份 证 本 全 套 总 分 装 箱 单 4 套 全 套 总 装 箱 单 和 分 装 箱 单 电 子 版 文 件 1 份 使 用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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