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独资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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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个人独资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我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规 定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为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这 是 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为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险 费 的 规 定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党 和 国 家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 措 施 , 大 力 发 展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积 极 推 进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改 革 、 健 全 和 完 善 工 作 。 党 的 十 五 大 明 确 提 出 , 建 立 社会

2、保 障 体 系 ,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相 结 合 的 养 老 、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 完 善 失 业 保 障和 社 会 救 济 制 度 , 提 供 最 基 本 的 社 会 保 障 。 为 此 , 国 务 院 先 后 颁 布 了 关 于 建 立统 一 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制 度 的 决 定 以 及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 同 时 ,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征 缴工 作 ,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3、例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依 据 该 条例 , 制 定 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部 门 规 章 , 使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的 法 制建 设 日 趋 完 善 , 社 会 保 险 覆 盖 的 范 围 逐 步 扩 大 。 根 据 以 上 规 定 , 国 有 企 业 、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城 镇 私 营 企 业 和其 他 城 镇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 都 应 当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即 各 类 城 镇 企

4、业 , 不 分 所 有 制 性 质 , 不 分 组 织 形 式 , 都 应当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企 业 所 有 职 工 , 不 论 性 别 、 民 族 、 国 籍 , 也不 分 用 工 形 式 , 都 应 当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 缴 纳 社 会保 险 费 。 具 体 来 讲 ,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共同 缴 纳 , 职 工 失 业 保 险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 职 工 和 国 家 共 同 负

5、担 。 征 缴 的 社 会 保 险费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专 款 专 用 。 这 样 有 利 于 拓 宽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筹 资 渠 道 , 使 资金 来 源 更 加 广 泛 , 更 加 稳 定 , 职 工 的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更 加 有 保 证 。 社 会 保 险 费 实 行三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集 中 、 统 一 征 收 。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征 收 机 构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可 以 由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 也 可 以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规定 设 立 的

6、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征 收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属 于 以 上 规 定 列 举 的 必 须 参 加 社会 保 险 的 范 围 , 当 然 适 用 以 上 规 定 , 负 有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为 职 工 缴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为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是 : ( 1)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范 围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应 当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 这 三 项 保险 是 最

7、 基 本 的 社 会 保 险 。 ( 2) 进 行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在 1999 年 1 月 22 日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施 行 后 成 立 的 个 人 独 资企 业 , 应 当 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向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社 会 保 险 登 记 ; 在 1999 年 l 月 22 日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施 行 前 尚 未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应 当 自 条 例 施 行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向 当 地 社 会 保险

8、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 在 1999 年 1 月 22 日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行 条 例 施 行 前 已 经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应 当 自 条 例 施 行 之 日 起 六 个月 内 向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发 给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件 。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应 当 向 其 职 工 告 知 本 单 位 已 参加 社 会 保 险 。 在 办 理 招 聘 职 工 和 辞 退

9、职 工 手 续 时 , 也 应 当 向 应 聘 、 被 辞 退 人 员 出示 本 单 位 的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应 当 每 年 向 职 工 公 布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纳情 况 , 接 受 职 工 监 督 。 ( 3) 进 行 保 险 费 缴 费 申 报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必 须 按 月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报 其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经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核 定 后 ,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 4) 具 体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数 额

10、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20%, 具 体 比 例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是 职 工 工 资 总额 的 6%左 右 ,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 缴 费 率 可 作 相 应 调 整 。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是 企业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2%。 社 会 保 险 费 不 得 减 免 。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是 最 基 本 的 社 会 保 险

11、 , 为此 , 国 务 院 颁 布 了 决 定 和 条 例 。 此 外 , 为 了 更 具 体 地 保 护 职 工 的 权 益 , 劳 动 和 社会 保 障 部 还 颁 布 了 企 业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 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 起 试行 。 目 前 , 我 国 已 有 一 些 地 区 按 照 试 行 办 法 进 行 了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 计 划 到 本世 纪 末 , 要 有 90%的 市 县 实 现 改 革 。 该 试 行 办 法 规 定 工 伤 保 险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设 立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 对 工 伤 职 工 提

12、 供 经 济 补 偿 和 实 行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 企 业 必 须按 照 国 家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 按 照本 办 法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标 准 保 障 职 工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工 伤 保 险 费 由 企 业按 照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缴 纳 , 职 工 个 人 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根据 各 行 业 的 伤 亡 事 故 风 险 和 职 业 危 害 程 度 的 类 别 实 行 差 别 费 率

13、 , 由 当 地 劳 动 行 政部 门 提 出 办 法 ,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执 行 。 因 此 , 如 果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属 于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地 区 , 就 应 当 按 照 本办 法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为 职 工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还 制 定 了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 自 1995 年 l 月 1 日 起 试 行 。 该 办 法 适 用 于 城镇 企 业 , 生 育 保 险 费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 建 立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14、 。 生 育 保 险 费 由 企 业 按 照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缴 纳 , 具 体 比 例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 并 可 根 据 情 况 适时 调 整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l%。 职 工 个 人 不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 目 前 , 我 国 已 在 一 些 市 县 实 施 该 试 行 办 法 , 计 划 到 本 世 纪 末 生 育 保 险 的 覆 盖面 要 扩 大 到 全 国 各 个 城 市 。 因 此 , 如 果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试 行 该 办 法 , 还 应 当按 照 该 试 行

15、 办 法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为 企 业 职 工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 劳 动 和 社 会保 障 部 根 据 国 务 院 条 例 制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工 伤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的 申 报 、 缴 纳 可 参 照 该 办 法 执 行 。 我 国 目 前 实 行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是 将 过 去 实 行 的 由 企 业 发 放 职 工 养 老 金 等 费用 转 变 为 建 立 全 社 会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由 企 业 、 个 人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16、保 险 费 ,形 成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由 基 金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即 由 企 业 转 向 社 会 , 这 是 我 国 社会 保 险 制 度 的 重 大 改 革 。 有 利 于 减 轻 企 业 的 社 会 事 务 负 担 , 有 利 于 广 泛 筹 集 社 会保 险 费 , 保 障 职 工 的 权 益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履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 本 文 来 自 乐 博 论 文 发 表 网 , 更 多 信 息 可 点 击 进 入 乐 博论 文 进 行 查 看 。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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