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为逃避计划生育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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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村干部为逃避计划生育假离婚关于夫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案例分析我是成安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这次实习自己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实践,充分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也是对自己素养的一个检验。这次实习也面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涉及婚姻,家庭,合同,债务纠纷等部分案件,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生活中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所谓的“假离婚真逃债”。那么,法律真的容忍这种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呢?对其现象我

2、们对一案列进行简单分析一下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

3、间,但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二、“假离婚真逃债”能否得逞?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想尽办法

5、来逃债,“假离婚真逃债”就是一种惯常使用的方法。大多表现为:夫妻双方一般通过协议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当债权人或法院执行时要求夫妻偿还债务,负债一方就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为由而不履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以离婚为由不负偿还责任,两人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待还债风波过去后,夫妻两人又共同生活在一起。通俗地说,当知道需要共同承担债务时,夫妻才进行的离婚,并由此进行的明显属于规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无效。即使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也不能逃避夫妻之间的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

6、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就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这种自以为聪明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离婚,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

7、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在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彼此有效,属于内部的约定,对外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此予以确认,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在债务形成的主体、对象上,既包括以夫妻双方达成合意以共同的名义所形成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或者以另一方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名义从事

8、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代理,来源于“家事代理权”的制度,即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夫妻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均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原因,在于夫妻双方都因该债务而得益或者是避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或损失,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该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是合理的。四、案情:陈某于1996年娶黄某为妻,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在外打拼,日子过得颇红火。但后来,陈某在外投资失败,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XX年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女儿由黄某抚养,房屋等财产全部归黄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陈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

9、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后来,黄某与陈某感情逐渐淡化。陈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XX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并重新分割财产。但协议签订后,黄某拒绝履行义务。二、关于本案对以下问题增摘看分析1.陈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离婚协议能否规避债务?三、分析1.该案实质上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对原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陈某3年后才提出,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依法不予支持。2.

10、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两人共同偿还。男子为逃避赡养义务假离婚【找法网离婚登记】都说养儿防老,可三河贾某的两个儿子虽已成家,却都不愿赡养老人。大儿子甚至用假离婚来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近日,三河市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让长时间居住在村委会的贾某重回到两个儿子家中。贾某育有二子:刘大与刘二。今年8月1日,贾某与二个儿子就赡养问题起诉至三河市人民法院,三河法院判决自XX年8月1日刘大与刘二每月轮流赡养老人。刘大在赡养期间,因其未履行生产法律文书所确定

11、的赡养义务,贾某只能暂时居住在本村村委会内。无奈之下,贾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件的当天,迅速对刘大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找到其妻子丁某,要求其暂时代为履行刘大的赡养义务,但丁某称在该案审理期间己与刘大协议离婚,丁某没有赡养义务。当法官询问刘大去向时,丁某称其在四川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在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官迅速对刘大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冻结了其在外地银行的存款6万余元,同时电话通知刘大,要求其及时到庭履行义务。刘大到庭,经执行法官说服教育,承认自己假离婚只是为了逃避赡养义务,并由其妻子丁某为其担保,保证以后每月及时履行赡养义务。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北京律师

12、咨询http:/beijing北京刑事辩护律师http:/beijing/xingshibianhu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已大大改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离婚率比以前有了一定程度的上升。从我院受理的近几年的案件情况来看,离婚案件的数量维持在较高水平。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办理了大量的离婚申请,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现象也呈增长势头,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防范与处理“假离婚”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婚姻是人生的终生大事,大

13、多数人的态度都十分重视,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却欲解除婚姻关系,主观上大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转移财产,恶意赖债。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者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讨,债务人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财产隐瞒不报,或是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债权人将其找到,债务人以“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起诉至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

14、经济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手续,将财产权给将来不承担经济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房屋拆迁,骗取补偿。在旧城改造及新城建设中,有一些需要搬迁安置的地方,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或者是救灾搬迁,为了分得更多的地点,获取更大的利益,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是一户分为两户,取得不当利益。逃避计划生育。在农村,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力度较大,查得较严,一些夫妇为了逃避计生部门的惩罚,夫妻双方实行“假离婚”,特别是计划生育普查时情况尤为突出,双方名义上离婚,把判决书或离婚证当作挡箭牌,借以逃避惩罚。二、“假离婚”现象的危

15、害“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大背景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此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它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冲击了婚姻法律制度,它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假离婚”的人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标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成功,手续办好,他人利益必然受损。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据此对抗执行,有的在离婚时财产未报或隐匿,待执行时分不清是离婚前的财产还是离婚后的一方财产,给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假离婚”本来已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但之后有些人“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争端,形成不稳定隐患。三、“假离婚”现象的对策“假离婚”打着法律的旗号,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避性,想要解决“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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