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代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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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未经允许代签合同不能由他人代签的合同有哪些?不能由他人代为签订的合同主要是依法律规定只能由被代理人亲自订立的合同。如收养合同、遗赠抚养协议等牵涉到人身性质的合同,这类合同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签。我与朋友一年前成立了一个公司,我占12%的股份,当时所有的手续都是朋友办的,在工商局注册的时候写明了公司的股份分配比例,不过股东协议因为当时我没在,是朋友代替我签的我的名字,请问这种情况我的权益受不受法律保护?我查过了工商注册的股东及出资额等与原先商量咨询我与朋友一年前成立了一个

2、公司,我占12%的股份,当时所有的手续都是朋友办的,在工商局注册的时候写明了公司的股份分配比例,不过股东协议因为当时我没在,是朋友代替我签的我的名字,请问这种情况我的权益受不受法律保护?我查过了工商注册的股东及出资额等与原先商量的一致。请问我是不是应该再在协议上补签一下名字才行呀(签股东协议时我没在,是朋友代替我签的我的名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想要增资,是不是还得按比例出钱?回复您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司登记的工商局去查贵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看看股东出资及股东登记情况,如果和双方约定一致的话,您的股东地位是合法的,否则就要和您朋友认真协商一次了。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必须律师才能调查。你说的情况在法律上

3、属于公司设立的手续性瑕疵,一般来说只要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中确认你的股东身份并且实际你也在公司中履行股东职责享受股东权益的,法律在实体上是可以认可你的股东身份,当然也可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当然,既然你有此顾虑,可能是公司股东间存有相关纠纷,法律认可你的股东身份但并不表示你可以直接享有一切你们当初约定的利益,基于你小股东的身份,有可能也会遭受大股东利用其有利地位在合法的背景下侵犯你的实体权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补签协议没有什么必要了。增资,可以不按比例出钱,完全可以由一方来履行,仅需在增资后调整各方股权比例即可。但是否增资,需要各方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篇一:代签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

4、影响代签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要明白代签名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首先要了解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名的法律缘由。从投保人一方看,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这告知应是书面的,投保人的签名则表明对告知的认可。从被保险人一方看,含有死亡保险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其所以非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可,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即投保人随便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积极促使或消极放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字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重大影响。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字既代表合同当事人的要约又代表投保人对告知义务的履行,因此没有投保人的签字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未能成立,更严重的是影响投保人的告知

5、义务履行从而影响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在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被保险人只是合同的关系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他几乎没有选择的权利,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却转变为维持合同效力的事实主体,如果没有他对投保人的选择,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如在广州发生的黄某为谋取保险金,雇佣杀手杀害其未婚夫一案中,即是黄某以其未婚夫为被保险人投保巨额保险,代其在被保险人栏中签字后买凶杀人。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法律必须在这失衡的关系中对被保险人作出补救,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让被保险人通过对投保人的自愿“选择”,从而来规避可能的道德风险。值得强调的是,被保险人签名必须是自愿的,任何受到欺骗、

6、胁迫等非自愿的情形都导致“同意”意思表示的无效。我国保险法对上述“同意”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实质要件必须被保险人对投保行为“同意”,形式要件是该“同意”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体现,在实务中“书面同意”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中相关栏目中亲笔签名。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体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余书面材料,投保书中被保险人签名栏中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是证明被保险已“书面同意”的唯一证据。没有此唯一的证据的后果是: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已经书面同意,否则,被保险人没有书面签名同意投保将导致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如在1996年上海一客户李某诉某外资保险

7、公司一案中,李某的妹妹以李某为被保险人投保,受益人为李某。后李某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法院最后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有人会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名可不可以代理呢?我们的回答是:不可以。因为代理是民法中概念,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从签名本身来看,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应该由事实义务人本人进行,不能进行代理。从保险合同的约定看,投保书中已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栏”,可以认为合同已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必须自己完成签名。如我国民法通则在“代理”一节中就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

8、,任何“代理”签名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国际金融报(XX年08月30日第五版)篇二: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1百度文库专用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潘红梅内容提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于保险人理赔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审判机关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媒体的炒作,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和这三年来的法律学习,拟写一篇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作为我的毕业论文。论文将从一、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看,保险人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缺乏依据;二、从证据角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

9、;三、从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代签保单无效对其并非完全有利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关键词: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研究伴随着我国保险业,保险制度的曲折历程,在我国,与保险相关的法律可以说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的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焦点。在众多的保险理赔案件中,保险人以投保单上不是被保险人签字为由,主张保单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成为典型的案例。而因此引发的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情况成为热点。保险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

10、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二、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第一种情况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第二种情况下是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本文所论述的代签名问题不包括以上情况。一、从法律角

11、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合同无效无据可依。首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运作是寿险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关键。人寿保险业及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受法律法规的指导。不按照法律行事或忽略了法律要求,将会使寿险公司受到重大损失和处罚。法律的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性,同时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面的利益。使之达到平衡。合同法第条: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条规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12、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而其中的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术特点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不能把签名作为合同的形式要件,尽管目前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是保单和其他书面的保险合同,但当前法律没有把签名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所以投保人亲笔签名保单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保险法第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

13、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未规定投保人的签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将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主要标志。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合同法第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条件:、合同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且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地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

14、须真实,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承保。、合同内容合法。代签名保单如符合这些要求就是有效的。在现实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主张无效的代签名保单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从以上分析看,保险人权以代签名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二、以证据方面来说,保险人也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投保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有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投保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投保人一方有单方中止合同的权利。保险单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与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与其他的约定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保

15、险法第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签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单中,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写而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为了体现真实投保意愿,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其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要求投保人填写的项目。真实性特别要求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签名。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

16、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除此以外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因此,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在于:、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确认保险合同的内容;、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另外还具有证券作用。代签保险合同的效力在购买保险时,一些人因为觉得麻烦或者临时有事,会让营销员或其他人为自己办理。在需要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的地方,由他人代签。通常来说,这种代签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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