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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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第一章合同订立规则1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规则2当事人的盖章与签字一样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规则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对方当事人亦未遭受损失,应认定未发生缔约过失。规则4格式合同提供一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不明的责任。规则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竟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规则6格式合同的

2、条款只有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第二章合同效力规则7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具有使合同相对人了解交易对方的身份状况,从而确信合同当事人的作用。规则8当事人所持合同文本内容不同,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规则9当事人未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以对方当事人欺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予支持。规则10债务人恶意低价与他人置换股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撤销权。规则11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虚构身份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受让方的信任,使受让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系可撤销合同。规则1

3、2备案合同未变更或取代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章合同解释规则13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规则14对合同约定不明条款进行目的解释,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规则15当事人对合同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应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转让规则16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协议条款修改,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规则17债权转让双方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规则18债

4、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规则19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即丧失向债务人主张该权利的资格。规则20债权人对债务转移承诺书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转移协议书上签章的,应认定债权人未同意债务转让。规则2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第五章诉讼时效、管辖第六章其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第一章婚约聘礼规则1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第二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规则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

5、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章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规则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规则4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规则5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第四章夫妻共同债务规则6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第五章被抚养人规则7“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

6、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第六章事实婚姻关系配偶的继承权规则8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第七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规则9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第八章遗产的处理规则10被继承人与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没有收入来源,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规则11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第九章遗嘱执行人规则12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收取遗嘱执行费,应认定该代

7、理协议有效。最高院:最新17个案例裁判规则1.机动车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物权变动情况综合认定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标签:执行特殊标的机动车登记名义人案情简介:XX年,法院执行李某出资并使用的机动车时,登记名义人潘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认为:虽然潘某与第三人李某之间就诉争车辆权属无争议,但因涉及银行利益,且存在李某规避执行的可能,故诉争车辆所有权应综合事实情况进行认定。机动车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不是权属登记,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XX98号)明确:“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

8、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可见,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管理措施,不是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是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物权变动的情况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亦明确,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本案诉争车辆虽登记在潘某名下,但实际由李某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应确认李某为车辆所有权人。故裁定驳回潘某诉讼请求。实务要点:公安机关交管

9、部门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在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XX执他字第25号回复,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案例索引: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XX)甬仑执异初字第1号“潘某与某银行等执行异议案”,见潘开芬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车辆登记人是否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审查认定(马艳华,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XX01/87:215)。2.执行被执行人惟一住房,应以做好安置方案为前提执行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

10、房屋,在未做好安置情况下裁定拍卖,应系不具备法定执行条件。标签:执行房屋惟一住房安置方案案情简介:XX年,执行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某、金某夫妻名下房产。李某、金某以该房系其夫妻及三未成年子女惟一居住房屋为由,要求解除查封。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惟一居住房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故李某、金某以涉案房产为其惟一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不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

11、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前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本案所涉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惟一居住房屋,强制拍卖后其将无法保留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故执行法院至迟应在裁定拍卖时,依法制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安置方案。未制定相应保障方案时,不得裁定拍卖涉案房产。执行法院可在作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

12、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保障安置方案后,再行依法采取强制拍卖措施。实务要点:执行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应以做好安置、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前提,在未做好安置的情况下裁定拍卖,不具备法定的执行条件。案例索引:广东高院(XX)粤高法执复字第111号“李某等执行复议案”,见李燕、金统园执行复议案对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的执行(蒋先华、方圆,广东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XX01/87:221)。3.法定代表人出具个人签名借条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公章,但构成表见代理的,该法人应承担清偿责任。标签:借款

13、合同主体资格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案情简介:1998年,瓷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某向董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系用瓷业公司抬头的信笺纸书写,只有邓某签名,未加盖瓷业公司公章。此前,邓某长期代表瓷业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往来。法院认为:案涉借条虽只有邓某个人签名,未加盖瓷业公司公章,但借据系用印有瓷业公司抬头的信笺纸书写而成,邓某又系瓷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长期代表瓷业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联系,故尽管借据内容未写明借款人是邓某个人还是瓷业公司,董某亦有理由相信邓某借款行为系代表瓷业公司的职务行为,其以瓷业公司为被告主张还款并无不当。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董某对该笔借款的债权主张,瓷业公司未提起上诉,却在

14、申请再审时对该笔债务予以否认,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故对瓷业公司关于该笔借款系邓某个人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实务要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单位公章,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法定代表人系代表企业法人的职务行为的,该企业法人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XX)民申字第861号“董某与某瓷业公司债务纠纷案”,见原告董凯诉被告江西富华工业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审判长陈宜芳,代理审判员刘小飞、潘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XX01/87:19)。4.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供的补强证据不受举证期限限制基础事实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针对某一特定

15、事实提供的补强证据,并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标签:证据规则新证据补强证据案情简介:XX年,房产公司与开发公司等因项目合作开发纠纷致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针对开发公司上诉提及理由,房产公司提供了补充证据。开发公司认为系二审新证据,不应采信。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开发公司虽有异议,但因该证据是在一审判决后对方仍有异议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证据的补强,并非当事人在一审中故意隐瞒或有意不予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基础事实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开发公司对房产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亦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故上述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参考。实务要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之后、对方仍有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属于对某一特定事实的补强,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案例索引:河北高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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