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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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审核合同注意事项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对企业而言,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重要的商事活动。合同审查应尽量做到“绝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应树立以下立约观念:“事先防范、过程跟踪、事后补救”。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样也能赢得可观的效益。本人总结审查合同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如下,和大家一同交流学习。第一节、第二节简单引出合同审查目的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三节重点阐述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在第四节单独列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

2、查要点,并在第五节中结合实践,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归纳总结,并提出初步探讨意见。第一节合同审查的目的一、二、第二节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一、鉴于条款二、合同目的和范围三、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四、结算、支付条款五、知识产权条款六、保密条款七、违约责任条款八、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九、争议解决条款十、法律适用条款十一、合同期限条款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十三、通知送达条款十四、合同附件条款十五、生效条款十六、合同文本条款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要点一、形式审查要点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常见问题: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

3、、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未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缺乏立项审批、超标审批;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流程选择不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2、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常见问题: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体不一致等。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3、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常见问题:合同结构不完整;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法

4、律用语不准确前后逻辑不一致称谓前后不一致;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等;期限表述不一;序号、附件指代矛盾;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所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二、实质审查要点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常见问题:合同主体不具备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连续两年未年检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不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展开说明企业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

5、在一定法律风险。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民事诉讼法意见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具有缔约能力,可作为合同主体。但应结合该分支机构规模衡量其履约能力,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从安全考虑,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如果是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确认无效。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因此,尽量避免同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2、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条款效力常见问题: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

6、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存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约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未跟踪了解合同是否向有关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备案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没有实际办理公证。约定的生效条件、期限不合法。提示:需审查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并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至等。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常见问题:缺少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条款;当事人的

7、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缺少依合同特点须具备的条款如: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对方使用我方商标的合同,没有明确限制商标的使用方式及范围。4、合同付款条款原则: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防控对方违约风险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付款条款通常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具有密切关系,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常见问题:不应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选择了一

8、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当,首付款比例过高;付款条件未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不同的合同应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通常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对方没有后续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的合同,可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但一般设备或中小型的采购合同,应留有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分期付款:对于设备采购、技术开发类、租赁类、广告发布类合同、维护服务类或合作类的合同,由于合同期限有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对方有需要后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审查合同注意的事项第一方面: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因此,在审查起

9、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我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法律顾问单位上当受骗。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

10、。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现实生活中,常有拿别人的加盖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纸行骗的人,他们一旦收到货,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不是没有,就是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因而对合同的供方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如绥化市生资金龙分公司的盖章空白合同用纸被盗,就产生了一起行骗浙江永康麻袋厂的案件,给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万元的损失。三

11、,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这方面的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律顾问具有相当的签合同经验和多层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等。当然,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也有制造假信誉,搞小额信誉屡约,大额骗取货物的现象。第二方面:审查起草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条外,还应包括包

12、装、检验、结算等条款。以上条款中,我认为无论是审查合同还是起草合同都应着重质量、价款、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一、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这里值得一提是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需方,并且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那末,在合同中最好将合同法167条的规定约定到合同之中。合同法167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

13、济措施。如某公司购我方十吨大豆,总价款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元,第二次付5000元,第三次付6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三、履行方式、期限。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顾问应依顾问单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确定最小风险的履行方式。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供方,在起草合同时,应将合同法134条约定进去,合同法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

14、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第三方面: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起草合同的又一关键。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分重要。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定常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第二、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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